立法会十题︰市区重建局就春田街/崇志街拟议重建项目受影响的业主和租客推行的特别措施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于上月宣布重新规划春田街/崇志街发展计划(重建项目),并就受影响的住宅自住业主(有关业主)推行一次性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在该项措施下,市建局大约会于三个月内以市价提出收购有关业主的物业,并待重建项目获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批准后再向该等业主发放自置居所特别津贴。整项收购过程或需延迟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据悉,有业主质疑市建局重新规划重建项目,表面上是为了改善重建项目日后的交通及行人通道,实质上是把重建项目的可建成单位数目由150个倍增至310个,以增加收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重建项目若最终不获城规会通过,有关业主将不获发自置居所特别津贴,该等业主认为特别措施变相是要他们与市建局共同承担发展计划的风险,当局事前是否知悉并同意市建局推行特别措施;若然,理据为何;

(二)是否知悉,市建局过往的重建项目,有否采取类似的特别措施;若有,详情为何;

(三)会否要求市建局考虑放弃就该重建项目推行特别措施,并沿用惯常做法,即由测量师对类似地区一个楼龄为七年而面积相若位于中层及座向一般的假设重置单位进行估价,并按有关的平均呎价计算自置居所津贴金额,然后一次性发放该项津贴予有关业主;及

(四)鉴于市建局会待计划获城规会批准后才安置受重建项目影响的租客,该安排跟现行政策有否差异;当局有否评估该安排是否合理;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是,理据为何?

答复:

主席: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为了改善区内道路和行人环境,以及考虑了规划的效益及对社区带来的裨益,于二○一六年五月六日(开展日)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条例)(第563章)刊宪公布开展春田街/崇志街重建项目KC-008(A)(发展计划),并把春田街纳入重建范围。市建局同时将早前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开展涉及相同楼宇的KC-008项目(原项目)撤回及中止。市建局初步建议在发展计划内,提供约310个中小型住宅单位及于楼宇低层提供商业及零售设施,比原项目建议提供的住宅单位数目约多一倍。

根据市建局提供的资料,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市建局根据条例第25条开展发展计划时,须待完成城规程序获得批准后,才向业主发出收购建议。根据市建局既定的收购及补偿政策,收购建议包括单位市值及特惠津贴。

鉴于该发展计划的特殊情况,市建局董事会已批准为该发展计划内受影响的居民提供一次性特别措施。根据有关安排,物业业主可按各自的情况及需要去选择在该发展计划开展后(即二○一六年五月六日)约三个月左右及在无须等待该发展计划获得相关批准的情况下,或等待该发展计划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获得批准推行后(批准日)出售其物业予市建局。

此外,市建局在批准日后会向已出售其物业予市建局的业主再支付一笔特别津贴。特别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先采纳以发展计划开展日评估的物业市值及适用津贴的总金额,或以发展计划批准日评估的物业市值及适用津贴的总金额,两者取其中较高的总金额,然后再扣除已支付给业主的物业市值后所得的金额。

根据上述的一次性特别措施的安排,不论物业业主选择提前出售物业或等待该发展计划获得相关批准后才出售其物业,两者的决定对总收购金额并无分别。特别措施亦避免总收购金额因物业市场在该发展计划开展日及批准日期间的变化而受影响。

(二)市建局考虑了规划的效益及对社区带来的裨益,首次将早前开展的重建项目撤回及中止,并同时开展新的发展计划涵盖相同的楼宇。因应是次发展计划/项目的特殊情况,市建局制定适用的一次性特别措施,让受影响的居民可以有多一个选择,于发展计划获得相关批准前出售物业。上述一次性特别措施只适用于该发展计划,及不应被视作构成先例而援引用于市建局其他现行或将来的重建项目/发展计划。

(三)上述的一次性特别措施乃市建局因应该发展计划的特殊情况,给受影响的业主多一个选择提前获取有关物业的市值金额,而并非取代既定的收购及补偿政策,或计算自置居所津贴的方法。

(四)市建局须在完成收购的所有程序及获得物业业权后,才可处理租客的补偿及安置安排。该发展计划仍会按现行政策处理租客的补偿及安置事宜。

市建局在该发展计划公布后已举办简介会,向受影响的居民解释该发展计划及相关的补偿安排包括上述的一次性特别措施。市建局会继续与他们保持紧密沟通,释除他们的疑虑。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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