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受市区重建局重建项目影响的的住宅租户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二○一一年二月公布的新《市区重建策略》订明,市区重建局(市建局)进行重建的目的是“减少居住在恶劣环境人士的数目”,而市建局进行重建时会紧守的原则包括“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住宅租户必须获得妥善的安置”。自市建局于二○○一年成立以来,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每年可为市建局提供最多1 000个公屋/中转屋单位,以安置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住户。市建局每月须向房委会缴付预留费,并在实际安置住户时向房委会支付有关单位的成本。此外,鉴于过去有不少受重建项目影响的租户在市建局成功收购有关物业前,被业主要求于租约期满或终止后迁出(已迁出租户),市建局于二○一一年推出“住宅租客体恤援助计划”(援助计划),让有关租客在市建局完成收购有关物业或由政府收回有关物业后,可取回特惠金。不符合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但有实际困难的租户,经由该项目的市区重建社区服务队评核后,可获市建局酌情发放搬迁补助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二○○一至二○○二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财政年度,每个重建项目(一)冻结人口调查时的住户总数(并按住户类别,即(i)自住业主、(ii)住宅租户、(iii)天台构筑物占用人,以及(iv)其他类别的占用人列出分项数字),以及(二)获安置或赔偿的住户数目(并按安置/赔偿安排,即(v)获安置于房委会提供的公屋单位、(vi)获安置于香港房屋协会提供的公屋单位、(vii)获安置于市建局提供的单位、(viii)获提供基本特惠金及额外现金补偿、(ix)因不合基本特惠金资格,而获提供相等于政府特惠津贴的特惠金,以及(x)于冻结人口日后迁入,获提供相等于地政总署于收地时所提供的特惠津贴两倍的特惠金补偿列出分项数字),并按项目名称以附表一列出该等资料;若未能提供所有重建项目的有关资料,可否提供二○一一年至上个财政年度的重建项目的有关资料。
   
(二)二○○一至二○○二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财政年度,每年房委会提供的公屋单位的下列相关数字(按附表二列出):
(i)市建局可使用的公屋单位总数(即过去已预留但尚未用作安置,以及该年度新预留的单位总数);
(ii)房委会预留的公屋单位的累计数目;
(iii)市建局实际使用的公屋单位数目;
(iv)市建局向房委会交还的公屋单位数目;
(v)市建局向房委会缴付的预留单位费用;及
(vi)市建局安置住户时向房委会缴付的金额。

(三)二○一○至二○一一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财政年度,已迁出租户的下列相关数目(按项目名称以附表三列出):
(i)申请援助计划的租户数目;
(ii)获得安置的租户数目;
(iii)获得特惠金补偿的租户数目;及
(iv)不符合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但获发搬迁补助金的租户数目?

答复:

主席:

根据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资料,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市建局在二○一○至二○一一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财政年度内已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重建项目的资料载于附件一。至于其他重建项目,由于收购及迁置工作仍在进行中,暂未有确实资料可提供。

(二)按照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与市建局于二○○二年六月订立及在二○一二年六月修订的谅解备忘录,房委会会预留公共房屋(公屋)单位予市建局的受重建项目影响的合资格住户作安置之用,而市建局须向房委会支付相等于预留单位每月租金的预留费用及实际安置费用。

房委会每年编订年度公屋编配计划,估算各类编配未来一年的单位用量。房委会在过去五年核准公屋编配计划中预留给市建局作重建项目之用的公屋数额及实际已使用作安置的公屋单位数目,以及市建局向房委会缴付的预留单位费用及安置住户时向房委会缴付的金额载于附件二。

由于市建局重建项目的进度时有变化,市建局向房委会实际预留的公屋单位亦需不时作出相应调节,故此,市建局没有其馀相关的统计。

(三)二○一○至二○一一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财政年度,市建局项目已迁出租户的相关资料载于附件三。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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