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乡郊土地的用途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马绍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乡郊土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法定图则中规划作下表所列用途的土地的下述资料:(i)总面积,以及当中业权由(ii)私人和(iii)政府拥有的地段的总面积分别为何;(iv)位于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土地的总面积,以及当中业权由(v)私人和(vi)政府拥有的地段的总面积分别为何;


(二)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各郊野公园面积的变动情况,包括过去五年每年年底的面积,以及每次作出变动的日期及所涉面积;
 
(三)鉴于政府在本年的《施政报告》中表示,将会开展“农业优先区”的研究,以物色较大面积的优质农地,并制订政策和措施,促使荒置农地恢复农业用途,可否提供有关该项研究的下述资料:
 
(i)当局以何准则界定农地是否属优质农地;
 
(ii)现时全港常耕及荒置农地的总面积分别为何,以及当中属优质农地的面积分别为何;
 
(iii)过去五年,每年城市规划委员会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关于修改农地用途的规划申请;每宗获批申请的农地面积、修改后的规划用途及须缴付土地补价的款额(如适用)为何;及
 
(iv)过去五年,每年渔农自然护理署接获多少宗根据农地复耕计划提出的租用农地申请,以及促成了多少宗租用农地个案、租出农地的总面积及有关申请人的平均等候时间为何;及
 
(四)现时可供兴建小型屋宇(俗称“丁屋”)的私人及政府土地(即在认可乡村范围内,且属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并扣除斜坡、通道、不规则的零碎土地等不适宜兴建丁屋的土地)的总面积分别为何;如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经谘询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规划署及地政总署后,就问题的各部分现谨答复如下:
 
(一)截至今年三月中,在全港法定图则上划为“绿化地带”、“乡村式发展”、“农业”、“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自然保育区”及“海岸保护区”地带的土地总面积,以及全港郊野公园的土地总面积详见下表。各类规划用途地带中极少部分土地(约占土地面积0.5%)与郊野公园范围重叠。


政府并没有就有关土地用途地带的土地业权编制统计数字。
 
须留意的是,有关用途地带只属概括规划,各地带的土地总面积数字,只包括法定图则所涵盖的土地,而并未包括位处法定图则以外的农地、乡村、郊野(例如个别郊野公园“不包括地带”)等。“乡村式发展”和“农业”地带的土地总面积,亦并不等于可用或可发展土地面积。例如“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散布全港不同地区,一般反映存在已久的现有乡村的范围(包括过去曾因新市镇发展需要而重置的乡村),当中主要是新界原居村民的认可乡村。有关用地的基建设施和其他配套通常有所限制,加上用地分布零散,一般而言并不适宜作大规模发展。而“农业”地带现有土地亦并不一定可作农业用途,例如部分土地可能已有现有屋宇、棕地或其他用途。
 
(二)由一九九七年至二○一七年二月底,郊野公园面积的变动情况详列如下 :


过去五年全港郊野公园总面积的变动情况详见下表:


*由二○一三至二○一四年郊野公园的总面积增加的61公顷见上表第4项。

(三)(i)及(ii)截至二○一六年,政府估计在全港约4 400公顷农地中(按渔护署农地统计,与上述“农业”规划土地用途面积不同),约700公顷属于常耕农地。正如二○一七年《施政报告》中所宣布,食物及卫生局和发展局会于今年稍后时间共同开展顾问研究,以物色较大面积优质农地作为“农业优先区”,并且探讨制定适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诱因以鼓励或促使业主将闲置农地作长期农业用途。研究中会考虑用以制定“农业优先区”的参数。
 
(iii)根据记录,在过去五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共有15宗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申请改划与“农业”地带有关的个案。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不同意其中七宗申请,而六宗则由申请人主动撤回,两宗则延期考虑。换言之城规会在过去五年内并无批准任何涉及“农业”土地用途地带的改划用途申请。
 
至于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涉及“农业”用地的永久发展的规划申请资料详见下表:


*公用事业设施装置或私人发展计划的公用设施装置包括污水泵站、电力支站、主水表房和电讯网络及广播房。
#不包括小于12平方米的小型公用事业设施装置或私人发展计划的公用设施装置。
^不包括两块面积为2 700平方米和30 000平方米的墓地。

  就上述已批准涉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规划申请个案,相关的批地或契约修订,政府会收取象征式的地价或免除相关费用。就以上已批准涉及非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规划申请个案,完成的批地或契约修订并不涉及土地补价。
 
(iv)有关农地复耕计划过去五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六年)的资料详见下表:


(四)一般来说,“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间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呎的范围,合资格的原居民在这范围内申请兴建小型屋宇可获考虑。如申建小型屋宇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但位于相关法定图则内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地带,而该“乡村式发展”地带是涵盖该“认可乡村范围”,申请亦可获考虑。如申请地点在“认可乡村范围”内,但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以外,视乎所在位置不同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定,申请人亦可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如获规划许可其申请亦可获考虑。
 
然而,如申请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而又并非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则有关申请一般不会获考虑。此外,有部分“乡村式发展”地带与“认可乡村范围”完全不重叠,位于该些“乡村式发展”地带上的小型屋宇申请一般也不会获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属“认可乡村范围”或“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都可供兴建小型屋宇。另外,由于地形、地理环境、个别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亦直接影响土地的使用,政府未能提供适合作兴建小型屋宇之用的私人及政府土地面积。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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