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马绍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乡郊土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法定图则中规划作下表所列用途的土地的下述资料:(i)总面积,以及当中业权由(ii)私人和(iii)政府拥有的地段的总面积分别为何;(iv)位于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土地的总面积,以及当中业权由(v)私人和(vi)政府拥有的地段的总面积分别为何;
土地用途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绿化地带 | ||||||
乡村式发展 | ||||||
农业地带 | ||||||
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 | ||||||
自然保育区 | ||||||
海岸保护区 | ||||||
郊野公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土地总面积(公顷) | |
绿化地带 | 16 302 |
乡村式发展 | 3 368 |
农业 | 3 187 |
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 | 1 136 |
自然保育区 | 5 739 |
海岸保护区 | 827 |
郊野公园 | 43 455 |
变动日期 | 涉及的郊野公园 | 郊野公园总面积 变动的原因 |
涉及面积 (公顷) |
|
1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马鞍山 | 由于西沙路之扩阔工程,一片郊野公园土地需要被剔出。 | 减少0.1 |
2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龙虎山 | 指定新的郊野公园 | 增加47 |
3 |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 北大屿(扩建部分) | 指定新的郊野公园 | 增加2 360 |
4 |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西贡东、大榄、金山 | 1. 将三幅郊野公园的“不包括的土地”(即西湾、圆墩和金山)分别纳入相关的郊野公园。 2. 当局使用最新的制图技术重新量度上述三个郊野公园的界线。 |
共增加61 |
年份 | 郊野公园的总面积(公顷) |
二○一二 | 43 394 |
二○一三 | 43 394 |
二○一四 | 43 455* |
二○一五 | 43 455 |
二○一六 | 43 455 |
*由二○一三至二○一四年郊野公园的总面积增加的61公顷见上表第4项。
(三)(i)及(ii)截至二○一六年,政府估计在全港约4 400公顷农地中(按渔护署农地统计,与上述“农业”规划土地用途面积不同),约700公顷属于常耕农地。正如二○一七年《施政报告》中所宣布,食物及卫生局和发展局会于今年稍后时间共同开展顾问研究,以物色较大面积优质农地作为“农业优先区”,并且探讨制定适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诱因以鼓励或促使业主将闲置农地作长期农业用途。研究中会考虑用以制定“农业优先区”的参数。
(iii)根据记录,在过去五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共有15宗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申请改划与“农业”地带有关的个案。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不同意其中七宗申请,而六宗则由申请人主动撤回,两宗则延期考虑。换言之城规会在过去五年内并无批准任何涉及“农业”土地用途地带的改划用途申请。
至于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涉及“农业”用地的永久发展的规划申请资料详见下表:
年份 | 收到的申请数目 (获批的申请数目) |
个别获批申请的土地面积范围 | 获批的土地用途 (获批申请的数目) |
二○一二 | 165(103) | 由65至3 280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95) |
公用事业设施装置/私人发展计划的公用设施装置*(8) | |||
二○一三 | 159(97) | 由65至635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93) |
公用事业设施装置/私人发展计划的公用设施装置*(2) | |||
墓地(2) | |||
二○一四 | 213(128) | 由40至786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124) |
公用事业设施装置/私人发展计划的公用设施装置*(4) | |||
二○一五 | 161(61) | 由65至1 271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61) |
二○一六 | 167(91) | 由65至1 940平方米 |
屋宇(1)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90) |
年份 | 申请数目 | 成功申请数目 | 相关农地面积(公顷) | 平均等候时间(年) |
二○一二 | 38 | 9 | 3.4 | 3.5 |
二○一三 | 51 | 14 | 6.2 | 4 |
二○一四 | 44 | 12 | 2.6 | 5 |
二○一五 | 45 | 41 | 5.4 | 5 |
二○一六 | 65 | 29 | 4.0 | 4 |
(四)一般来说,“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间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呎的范围,合资格的原居民在这范围内申请兴建小型屋宇可获考虑。如申建小型屋宇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但位于相关法定图则内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地带,而该“乡村式发展”地带是涵盖该“认可乡村范围”,申请亦可获考虑。如申请地点在“认可乡村范围”内,但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以外,视乎所在位置不同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定,申请人亦可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如获规划许可其申请亦可获考虑。
然而,如申请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而又并非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则有关申请一般不会获考虑。此外,有部分“乡村式发展”地带与“认可乡村范围”完全不重叠,位于该些“乡村式发展”地带上的小型屋宇申请一般也不会获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属“认可乡村范围”或“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都可供兴建小型屋宇。另外,由于地形、地理环境、个别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亦直接影响土地的使用,政府未能提供适合作兴建小型屋宇之用的私人及政府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