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改划“乡村式发展”用地作住宅发展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政府提供的资料,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在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图则所复盖的土地中,于扣除不适合发展、当时未能提供作发展或发展潜力较低的土地后,规划作“乡村式发展”用途的未经批租或拨用政府土地的总面积为932.9公顷,而规划作“住宅”(甲类至戊類)用途的未经批租或拨用政府土地的总面积却只有388.9公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i)已经及(ii)未经批租或拨用的“乡村式发展”用地的总面积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会否考虑把部分未经批租或拨用的“乡村式发展”用地改划为“住宅”用地(特别是面积足以发展公营房屋而且附近有交通配套设施的用地);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涂议员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为回复议员在二○一二年七月和十月在立法会上的提问,政府编制了当时在个别土地用途地带内未批租或拨用政府土地的一次性统计资料,包括问题所指932.9公顷的“乡村式发展”用地。正如我们过去多次表示,有关数字并不等于可供发展小型屋宇的政府土地面积,因为当中相当部分为已建小型屋宇间的空隙或通道、斜坡、或其他零碎或形狀不规则地块。考虑到这项编制工作需要大量资源,我们并无更新这一次性的政府土地统计资料。

上述932.9公顷的“乡村式发展”用地按区议会分区的分布如下:
 


(二)现时法定图则内的“乡村式发展”地带,主要反映新界原居民的现有认可村落,以及供原居民作小型屋宇发展之用。设立此地带的目的,是要把乡村式发展集中在地带内,使发展较具条理。正如上述,划作“乡村式发展”而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当中,相当部分为不适合发展的零碎地块。此外,即使个别地块较为完整,鉴于这些土地散布全港约642条认可乡村,以及发展多受制于现有基建配套设施,一般而言按照目前情况不适宜作大规模或高密度房屋发展之用。事实上,我们一直透过各类土地用途检讨或规划及工程研究,检视和评估有房屋发展潜力的土地。我们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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