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答复:
问题:
屋宇署近年对违例建筑工程(俗称“僭建物”)零容忍。在观塘、黄大仙、牛头角、新蒲岗、鲤鱼门等旧区,疑涉僭建的商住楼宇林立,而被屋宇署勒令清拆僭建物的例子不计其数。例如,屋宇署曾向过往数十年一直居于观塘月华街多幢大厦天台僭建屋的一众长者业主,发出清拆僭建屋命令;亦曾命令鲤鱼门海鲜食肆业主,拆去用作抵御台风和海浪及别具渔村特色的僭建物,以还原为简陋寮屋。反观,行政长官本月较早前出席本会答问会时,却呼吁各界对新任律政司司长寓所有僭建物一事,采取包容态度。有媒体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形容该处理手法。行政长官又指出,过去十年僭建物处理政策不断改变,以及当局以一视同仁、平等原则对待官、民僭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行政长官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前任行政长官和高层官员居所僭建物,与处理市民物业被指僭建(特别是月华街天台僭建屋)个案,在取态和行事方式有否差异;
(二)有否评估,市民及商户可否以警觉性及敏感度不足为理由,要求当局重新审视其物业僭建物个案;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因应行政长官呼吁以包容态度处理律政司司长寓所僭建问题,以及鉴于屋宇署据报需时100年才能完成处理已累积逾80万宗的僭建个案,屋宇署会否检讨和修订相关政策;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香港樓宇安全。在制定及执行处理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的政策时,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为先,并会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按照缓急轻重分类处理。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署长)负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对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我们已制定清晰的僭建物执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按照《建筑物条例》及执法政策处理僭建物个案。
屋宇署对僭建物的执法工作,是以“风险为本”厘定执法行动的缓急先后,并针对“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采取行动。根据二○○一年四月订立的僭建物执法政策,“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有七种,包括(1)对生命或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2)新建或建造中的僭建物;(3)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滋扰的僭建物;(4)个别大型僭建物;(5)个别楼宇内外满布的僭建物;(6)大规模行动目标楼宇的僭建物;及(7)在采用环保设计并获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的楼宇部分出现的僭建物。为了加强对僭建物的执法,我们于二○一一年四月起把“须予以取缔”僭建物的涵盖范围扩大,还包括所有位于楼宇天台、平台、天井及后巷的僭建物,经扩大的“须予以取缔”类别适用至今。
凡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采取执法行动,具体而言,除非业主已主动处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认可人士提出纠正方案,否则该署会发出清拆令,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期限内清拆僭建物,并将相关清拆令注册于土地注册处。业主如无合理辩解而又未能在清拆令订明的指定期限内纠正情况,屋宇署会考虑检控有关业主,并可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必要的清拆或纠正工程,然后向失责业主追讨工程费用、监督费及附加费。
至于不属“须予以取缔”類别的僭建物,署方会因应情况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或警告通知,要求业主自行清拆僭建物。业主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在警告通知内列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会将警告送交土地注册处,以注册有关警告在涉事物业的业权记录上,有关警告通知只会在业主清拆僭建物后方予以注销。
就屋宇署针对僭建物的执法工作,一贯的政策和取态是要求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不会就是否有人违反《建筑物条例》进行刑事调查;但如有资料显示可能有《建筑物条例》下的注册人士涉嫌參与僭建物的兴建,或有关注册人士明知而向屋宇署提交失实文件等,该署则会作出跟进,包括作出刑事调查。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征询屋宇署后,我的回复如下:
(一)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的事宜上,一直本着依法办事和一视同仁的原则,根据《建筑物条例》和现行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按照由二○一一年年中采用的既定做法,如果有传媒查询或报导的僭建物牵涉的业主属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屋宇署会优先进行实地视察,查明怀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尽快释除公众的疑虑。如在实地视察后发现任何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和现行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行动,不会因为涉事人的身分而采用不同的执法标准。
我们必须重申,一直以来,屋宇署同事都恪守专业独立的操守,不偏不倚地按照《建筑物条例》和现行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
(二)及(三)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于二○一一年四月开始实施。鉴于现存僭建物的数量庞大,有关政策一直秉持“风险为本”的原则,妥善厘定执法行动的缓急先后。如刚才第一部分的回复所述,在处理每一宗涉及僭建物的个案时,屋宇署均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及跟进行动。如在视察后确定有属现行僭建物执法政策下“须予以取缔”的僭建物,无论业主事前是否知悉其拥有物业存在僭建物,除非业主已主动处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认可人士提出纠正方案,否则屋宇署仍会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清拆僭建物。在过去三年(即二○一五至二○一七年间),屋宇署平均每年发出约13 000张清拆令,而在该三年内平均每年约26 000个僭建物被拆除。
对现行僭建物执法政策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必须小心行事,以免令社会无所适从,甚或向社会传达错误信息,误以为政府没有打击僭建物的决心。在现阶段,政府没有计划对现行僭建物执法政策作出重大修改。屋宇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处理僭建物问题,除采取现行措施,包括检控、征收代办工程附加费、实施检核计划及资助计划,以及透过社区服务队提供支援外,亦会探讨其他有效方法,以促使业主清拆僭建物。此外,屋宇署亦会致力提高工作效率,并在有需要时调整工作优次,例如调整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数目,或集中资源于一些因僭建物而导致风险较高的楼宇进行大规模行动。
完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