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就重建项目进行的强制收回业权安排

主批评,市建局此举形同强抢民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0年,市建局以私人协商方式收购的业权占重建项目受影响业权总数未达80%前,便申请强制收回有关业权的重建项目的下列详情(以表逐一列出):

(i)项目的名称及用地面积、
(ii)市建局在提出申请前已收购该项目下的业权数目及百分比、
(iii)该项目下经强制收回的业权数目,以及有关业主获发的补偿或特惠津贴总额,及
(iv)如当局批准申请,有关的理据;

(二)当局以何准则决定是否批准市建局的强制收回业权申请;会否考虑修订法例,规定市建局就某重建项目提出强制收回业权申请前,必须已分别收购(i)整个项目及(ii)该项目内每个地段/每幢楼宇的业权总数指明百分比的业权,以照顾不同地段/楼宇的业主的利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过去有没有由市建局与受影响业主以合作方式推展的重建项目;如没有,市建局会否考虑以此方式推展重建项目;如有,有关项目的详情(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和受影响业权数目)为何,以及有否业主在推展项目过程中终止合作;如有,所涉项目及中止合作的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据报市建局行政总监早前表示,“需尽快收购业权”的规限是导致市建局大部分重建项目录得亏损的原因之一,该规限的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可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市建局为进行有关重建项目所需的土地。一般而言,整个地段包括在受影响土地上已转让予市建局的私人拥有业权须予以收回,以终绝所有及任何在相关土地上的权利和权益,包括该土地内楼宇公用地方的非法占用人的权利和权益。

尽管市建局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为进行重建而申请收回土地,但市建局在推行每个发展项目时,都会于政府收地前以协商方式尽力向业主提出收购其物业业权。《市区重建局条例》及《收回土地条例》并无就市建局以协商方式收购的业权订下任何百分比才可申请收回土地。当市建局认为其收购工作已进入成熟阶段及难以作进一步收购,市建局会谘询区议会听取地区人士意见,然后要求局长启动程序,考虑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有关重建项目所需的土地,以确保集合所有业权,尽早展开迁置及重建工作。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经谘询市建局及地政总署后,现回复如下:

(一)市建局于过去10个财政年度收购不足八成业权而获批准收地的项目共有十个,详细资料见附表。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审批相关收地建议时,会按照法例考虑有关发展项目的土地收回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所有关于收回土地的相关资料包括发展项目的进展、反对意见、须收回的馀下土地权益、补偿及安置安排等,都会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并考虑。

(二)鉴于市建局透过协商方式而成功收购业权的比例会因应个别项目的多项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业主取态、市场状况、项目地点、业权拥有及分布情况、占用情况、物业业权欠妥问题或失联业主比例等,故难以一概而论。因此,政府并不适宜规定市建局就某重建项目提出强制收回业权申请前,必须已成功收购该项目下的业权总数的指明百分比。

(三)除了黄大仙衙前围村的保育暨重建项目(注)外,在一般情况下,市建局的重建项目会采用招标模式,邀请私人发展商合作发展,待项目完成后将单位于私人市场发售。这模式可让市建局有足够资源,展开新的重建项目,以及楼宇复修及保育活化等工作,令市建局能可持续地推动市区更新。

注︰黄大仙衙前围村项目是市建局与业权拥有者共同发展的保育暨重建项目。衙前围村项目是前土地发展公司在一九九八年宣布但尚未开展的一个计划。早于市建局二○○一年成立以前,村内大部分的业权已为单一业权人所收购及拥有。有见于社会对衙前围村保育问题的关注及区议会的支持,市建局便介入与该单一业权人共同发展该项目,并于二○○七年宣布启动有关工作。

市建局会透过正在进行的油旺地区规划研究,探讨不同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并就不同发展模式为市建局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评估,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市区更新。

(四)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市建局须于获授权进行有关发展项目后的12个月内,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市建局为进行有关重建项目所需的土地。市建局行政总监韦志成早前接受报章访问时所说的,是指因应有关申请收回土地的法定期限,市建局需要在项目获授权进行后,尽快开展收购业权的工作,而有关说法被报章演译为“需尽快收购业权的限制”。

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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