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的三年,当局按年接获19、44及49宗或合共112宗有人进行违例建筑工程,拆除或改动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的举报。按现行规定,屋宇署查明举报属实后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向有关人士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他们作出纠正。此外,屋宇署自一九九七年起每年推行路路通行动计划,检查全港目标商业楼宇内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以确定该等设施有否被拆除或改动,或因其他加建工程受到阻碍。关于商业处所内的无障碍设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112宗有人拆除或改动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的举报,按(i)有关无障碍设施的种类及有关楼宇的(ii)楼龄和(iii)所在地区,以及(iv)屋宇署的处理方式划分的数目分别为何(按年以表列出);鉴于该等举报宗数近年呈上升趋势,屋宇署有否计划检查更多商业楼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自路路通行动计划推行以来,每年屋宇署(i)检查商业楼宇的数目、(ii)向有关人士发出法定命令的数目,以及(iii)对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三)现时屋宇署基于甚么准则挑选纳入路路通行动计划的商业楼宇,以及检查该等楼宇时采取的程序及方法为何;
(四)鉴于本人得知有不少市民不认识路路通行动计划,当局会否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的工作,令更多市民明白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当局会否考虑规定食肆须划出一部分轮椅较易到达的用膳位置,供轮椅使用者用膳时使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当局会否立法规定公众停车场出入口须安装车辆移动感应响闹装置,以免发生失明人士遭进出停车场的车辆撞倒的交通意外;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为了使残疾人士能够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一直采取适当措施让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残疾歧视条例》的其中一个宗旨是将基于任何人的残疾而在处所提供、进入处所通道、享用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等方面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定为违法作为。任何设施或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措施以符合法例的规定。政府亦鼓励设施或服务提供者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高于法例要求的其他措施以利便残疾人士。
为配合《残疾歧视条例》,《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建筑物(规划)规例》第72条订明需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的设计规定,确保有关处所设有合理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切合残疾人士的需要。有关规例适用于新樓宇和进行改动或加建的现存樓宇。
按屋宇署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违例拆除或改动经批准供残疾人士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凡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具体而言,除非业主已主动处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认可人士提出纠正方案,否则该署会发出清拆令,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修正,并将相关清拆令注册于土地注册处。自一九九七年起,屋宇署每年均按路路通行动计划,检查目标商业楼宇内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有否违例改动或被拆除。该计划旨在让大厦业主了解其妥善保养和维修楼宇内无障碍设施的责任。
就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运输及房屋局及食物及卫生局,现答复如下:
(一)就有关屋宇署于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间接获的112宗举报个案以及所发出法定命令的数目,按区议会分区及楼龄分布表列如下:
地区(注1) | 楼龄50年或以上 | 楼龄30年至49年 | 楼龄30年以下 | 举报个案总计 (发出法定命令数目)(注2) |
---|---|---|---|---|
中西区 | 5 | 2 | 7 | 14(1) |
东区 | 0 | 6 | 44 | 50(7) |
离岛区 | 0 | 0 | 2 | 2(1) |
九龙城区 | 2 | 1 | 3 | 6(1) |
葵青区 | 0 | 1 | 0 | 1(0) |
观塘区 | 0 | 1 | 1 | 2(0) |
北区 | 0 | 0 | 1 | 1(0) |
西贡区 | 0 | 0 | 1 | 1(0) |
深水埗区 | 0 | 0 | 1 | 1(7) |
南区 | 0 | 2 | 0 | 2(0) |
大埔区 | 0 | 0 | 2 | 2(0) |
荃湾区 | 0 | 5 | 1 | 6(0) |
屯门区 | 0 | 1 | 4 | 5(0) |
湾仔区 | 4 | 4 | 1 | 9(0) |
黄大仙区 | 0 | 0 | 5 | 5(0) |
油尖旺区 | 1 | 0 | 4 | 5(1) |
总计 | 12 | 23 | 77 | 112(18) |
完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