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商业处所内的无障碍设施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的三年,当局按年接获19、44及49宗或合共112宗有人进行违例建筑工程,拆除或改动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的举报。按现行规定,屋宇署查明举报属实后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向有关人士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他们作出纠正。此外,屋宇署自一九九七年起每年推行路路通行动计划,检查全港目标商业楼宇内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以确定该等设施有否被拆除或改动,或因其他加建工程受到阻碍。关于商业处所内的无障碍设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112宗有人拆除或改动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的举报,按(i)有关无障碍设施的种类及有关楼宇的(ii)楼龄和(iii)所在地区,以及(iv)屋宇署的处理方式划分的数目分别为何(按年以表列出);鉴于该等举报宗数近年呈上升趋势,屋宇署有否计划检查更多商业楼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自路路通行动计划推行以来,每年屋宇署(i)检查商业楼宇的数目、(ii)向有关人士发出法定命令的数目,以及(iii)对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三)现时屋宇署基于甚么准则挑选纳入路路通行动计划的商业楼宇,以及检查该等楼宇时采取的程序及方法为何;
 
(四)鉴于本人得知有不少市民不认识路路通行动计划,当局会否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的工作,令更多市民明白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当局会否考虑规定食肆须划出一部分轮椅较易到达的用膳位置,供轮椅使用者用膳时使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当局会否立法规定公众停车场出入口须安装车辆移动感应响闹装置,以免发生失明人士遭进出停车场的车辆撞倒的交通意外;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为了使残疾人士能够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一直采取适当措施让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残疾歧视条例》的其中一个宗旨是将基于任何人的残疾而在处所提供、进入处所通道、享用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等方面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定为违法作为。任何设施或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措施以符合法例的规定。政府亦鼓励设施或服务提供者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高于法例要求的其他措施以利便残疾人士。
 
为配合《残疾歧视条例》,《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建筑物(规划)规例》第72条订明需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的设计规定,确保有关处所设有合理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切合残疾人士的需要。有关规例适用于新樓宇和进行改动或加建的现存樓宇。
 
按屋宇署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违例拆除或改动经批准供残疾人士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凡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具体而言,除非业主已主动处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认可人士提出纠正方案,否则该署会发出清拆令,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修正,并将相关清拆令注册于土地注册处。自一九九七年起,屋宇署每年均按路路通行动计划,检查目标商业楼宇内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有否违例改动或被拆除。该计划旨在让大厦业主了解其妥善保养和维修楼宇内无障碍设施的责任。
 
就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运输及房屋局及食物及卫生局,现答复如下:
 
(一)就有关屋宇署于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间接获的112宗举报个案以及所发出法定命令的数目,按区议会分区及楼龄分布表列如下:


地区(注1)
楼龄50年或以上楼龄30年至49年楼龄30年以下举报个案总计
(发出法定命令数目)(注2)
中西区 5 2 7 14(1)
东区 0 6 44 50(7)
离岛区 0 0 2 2(1)
九龙城区 2 1 3 6(1)
葵青区 0 1 0 1(0)
观塘区 0 1 1 2(0)
北区 0 0 1 1(0)
西贡区 0 0 1 1(0)
深水埗区 0 0 1 1(7)
南区 0 2 0 2(0)
大埔区 0 0 2 2(0)
荃湾区 0 5 1 6(0)
屯门区 0 1 4 5(0)
湾仔区 4 4 1 9(0)
黄大仙区 0 0 5 5(0)
油尖旺区 1 0 4 5(1)
总计 12 23 77 112(18)

注1:屋宇署并没有接获涉及沙田区和元朗区的举报。
注2:同一举报或涉及多个违例项目;或同一项目或涉及多个举报。
 
屋宇署并没有就举报的无障碍设施种类另行编制统计数字。然而,有关举报一般涉及无障碍通道、畅通易达洗手间和供残疾人士使用的扶手及斜道的拆除、改动或受僭建物阻碍等。当接获举报,屋宇署会派员视察,并按照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采取执法行动。
 
(二)就路路通行动计划已巡查的商业楼宇数目、发出法定命令的数目,以及对没有遵从法定命令而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按区议会分区载于附件。
 
(三)屋宇署在拣选目标大厦时,除了会谘询相关复康界非政府组织和参考区议会建议,亦会考虑有关楼宇所在之处的位置和过往违规纪录的数目。屋宇署在选定目标楼宇后,会实地检查有关楼宇内经批准的无障碍设施,以确定有关设施有否遭违规拆除或改建,或受到僭建物阻碍。如发现楼宇的无障碍设施有违规之处,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发出法定命令,着令有关业主纠正违规之处。
 
任何人如果在指定的日期过后仍没有遵从有关命令,又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屋宇署可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对有关业主提出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元。
 
(四)屋宇署将会就路路通行动计划加强宣传,例如更新其网站内容,以加强市民大众对违例拆除或改动经批准供残疾人士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认识。
 
(五)就建议规定食肆须划出一部分轮椅较易到达的用膳位置,食物环境卫生署按照《食物业规例》签发食物业牌照,目的是要保障公众卫生及确保食物安全。《食物业规例》并没有要求食肆牌照申请人需在处所划出一部分畅通易达位置或提供设施供残疾人士使用。
 
政府现时未有计划在符合《残疾歧视条例》要求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制规定食肆须划出一部分轮椅较易到达的用膳位置。
 
(六)就立法规定公众停车场出入口装置车辆移动感应响闹装置的建议,运输署一直与残疾人士组织紧密联系,收集他们对交通运输的意见,包括改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的提议,并在有需要时于行人路上设置凹凸纹警告条,以及于大厦出入口行车通道两旁设置危险警告块协助视障人士。同时,政府也透过《道路使用者守则》提醒道路使用者,当经过大厦出入口的行车通道时要特别小心注意四周环境。运输署参考了海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加坡、澳洲)的做法,了解到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发声信号并非普遍做法。政府未有计划强制要求公众停车场在其出入口设置发声装置,但会密切留意有关标准的趋势,并在有需要时作出检讨。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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