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审批就组合屋/货柜屋建造工程呈交的图则

以下是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6条订明,如就建筑工程向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即屋宇署署长)呈交的图则未经消防处处长(处长)批注证明书或未附上该证明书,证明(i)建筑物不会因进行该图则所显示的建筑工程而需要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或(ii)处长认为图则显示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符合最低限度所需,监督可拒绝批准该图则。据报,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计划于深水埗南昌街202至220号兴建3幢各3层高的组合屋,用作临时住宅(社联组合屋计划)。关于处长就组合屋/货柜屋建造工程发出上述证明书及监督审批就该类工程呈交的图则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处长(i)根据甚么准则决定是否就社联组合屋建造工程发出上述证明书,以及(ii)是否已发出该证明书;
 
(二)监督根据甚么准则决定是否批准就社联组合屋建造工程呈交的图则;监督至今已多少次接获社联提交有关图则,每次(i)接获的日期及(ii)收取多少费用;监督是否已批准有关图则;如已批准,日期为何;
 
(三)过去五年,监督及处长接获有关申请建造临时组合屋/货柜屋的详请,包括(i)申请日期、(ii)组合屋/货柜屋的位置、(iii)申请人需缴交的费用、(iv)图则经修订的次数,以及(v)审批结果(以表列出);过去五年,监督及处长每年(vi)接获的申请数目和(vii)批准的申请数目,以及平均每宗申请的(viii)费用、(ix)处理时间及(x)修订图则的次数;及
 
(四)对于每宗在过去五年内提交但最终不获监督批准图则的个案,所涉组合屋/货柜屋的建议位置及监督不予批准的理据?

答复:
 
主席:

就谭文豪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综合答复如下:

就认可人士根据《建筑物条例》向屋宇署呈交的建筑图则,不论拟采用何种建筑法(包括“组装合成”建筑法),屋宇署均须要按照《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审批。屋宇署人员会审核图则所显示的建筑物及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是否符合法例规定,并会按中央处理建筑图则制度把建筑图则转介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让各部门就其关注或规管的范畴进行审议。建筑事务监督除了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6条载列的情况和理由下可拒绝就建筑工程的任何图则给予批准外,否则必须就有关图则给予批准。

“组装合成”建筑法是指将预制组件厂房生产的独立组装合成组件(已完成饰面、装置及配件组装工序的组件)运送至工地,再装嵌成为建筑物。屋宇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发出有关“组装合成”建筑法的作业备考,列出“组装合成”建筑法如何符合《建筑物条例》设计规定的一般指引及需考虑的因素,以提供更清晰和具体的指引予业界。该作业备考的相关连结如下: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pnap/ADV/ADV036.pdf
 
就位于深水埗南昌街202至220号的发展计划,其建筑图则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呈交予屋宇署,建筑事务监督于二○一八年二月二日按《建筑物条例》给予批准。然而,屋宇署尚未接获其相关结构图则及排水设施图则。鉴于该项发展计划属于非牟利社区建设,屋宇署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2条豁免有关图则的审批费用。

就建筑图则内有关消防装置及设备的部分,消防处透过中央处理建筑图则制度接获转介后,已根据现行《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守则》),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认可人士发出证明书,确认图则显示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符合《守则》的要求(即楼高三层或以下的住用楼宇须于每层配备灭火筒)。

截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为止,除了上述的拟议发展项目计划外,屋宇署和消防处未曾接获其他同类个案(即使用“组装合成”建筑法兴建临时房屋)提交建筑图则。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