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政府收回土地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政府过去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政府引用第124章收回土地:
 
(i)以作发展公营房屋(包括公共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等)之用的次数,以及每宗个案的详情;
 
(ii)以作兴建道路之用的次数,以及每宗个案的详情;及
 
(iii)以作其他公共用途的次数(并按用途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每宗个案的详情;
 
(二)土地业权人就第(一)项提及的收回土地个案提出司法复核的宗数(并按司法复核结果列出分项数目),以及该等案件由法庭批出司法复核许可,至法庭颁下司法复核裁决平均所需时间为何;及
 
(三)新界东北新发展区规划是否涉及政府需要收回地产发展商及个人拥有的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情况;如是,收回该等土地的方式是否包括引用第124章;如是,详情(包括至今是否已引用第124章)为何;如不包括,原因为何;如有其他收回该等土地的方式,详情(包括所涉开支)为何(按土地业权人是地产发展商还是个人分别列出详情)?
 
答复:
 
主席:

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问题,我回复如下:
 
(一)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曾为154个公共工程项目及市区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发展公司)的项目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 124章)收回私人土地。

在154个项目中,13个项目是公营房屋发展项目;55个项目是配合市区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发展公司)的发展项目;2个项目涉及新市镇/综合发展区;3个项目涉及乡村扩展;馀下的81个项目则涉及兴建排水渠、进行修复河道工程和水务工程、兴建学校、街市、康乐设施和安老院及乡村迁置等。

至于因兴建道路、排污或铁路工程等而须进行的收地项目,政府会引用其他适用的条例收地。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曾就150个项目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作道路工程;70个项目引用《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第358AL章)作污水收集系统工程;及9个项目引用《铁路条例》(第519章)作铁路工程。

(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业权人就因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 124章)收回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复核个案共有8宗,详情见附件。
 
(三)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前称新界东北新发展区)作为政府新市镇发展,区内规划作发展的私人土地主要会由政府按相关条例收回及清理,并进行所需的土地平整和基建发展,以便推展有关的规划用途。不过,在收回及清理土地前,政府会容许规划作私人发展的相关土地业权人根据“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提出原址换地申请,惟他们须符合指定准则及条件。提出契约修订申请的发展必须能确保适时供应房屋和其他设施,而于原订发展计划时限前未能符合要求的申请,有关私人土地仍然会由政府收回发展。

目前,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的收地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期间,政府在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范围内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了两幅私人土地,面积共约1.5公顷,以便兴建一所新的安老院舍大楼,该安老院舍大楼会用作安置现时居住于石仔岭花园的安老院舍而受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计划影响的合资格长者。由于政府仍在处理该两幅土地的前土地拥有人提出的法定补偿申索,故暂时未能提供所涉及的补偿支出。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