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簡介
發展商和認可人士現可自行聘請認可承建商進行以下所有或其中任何一項工程:
a) | 接駁公共排水/ 排污系統 | |
b) | 接駁供水系統 | |
c) | 建造車輛出人口通道和修補行人路徑 |
這項計劃使發展商能更加有效地掌握本身的工程進度。在1998年推行的港島試驗計劃顯示,這項措施可以加快發出入伙紙,節省的時間多達三個月。
為了進一步簡化方便營商計劃的申請程序,一份綜合方便營商表格「HBP1 」(只適用於a及b)已於2002年3月推出,供有關人士填報申請。申請人只須下載並填寫一份涵蓋全部所須申請之工程項目的方便營商表格,分別遞交相關部門便可。
業內執業人士指引修訂版(2017年3月)
附件1 - 政府部門向發展商收取的審核費用
附件2 - 流程圖
附件3 - 致公用事業機構通知信(樣本)
附件4 - 方便營商表格'HBP1'
附件5 - 水務署表格'WWO542'
附件6 - 建築署和房屋署承建商的指引
附件7 - 可分隔之警告帶的詳細資料
附件8 - 可提供支援的電話號碼
有關查詢,請參閱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