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营商计划
授权私人发展商及认可人士
承办渠务工程、供水接驳工程、车辆出入口通道建造工程
以及损毁行人径的修补工程
扩展上述计划以涵盖建筑署和房屋署的工程项目
房屋署或建筑署承建商负责接驳工程的范围指引
- 房屋署∕建筑署承建商须负责将屋邨∕地段边界的水管或排水管分别接驳至总水管∕公共排水系统(包括污水渠)等。
- 新市镇发展计划的公共道路,由拓展署或路政署负责兴建,以接驳屋邨道路或有关地段的边界。在这些公共道路地底下的总水管,须由水务署负责铺设,但也可纳入拓展署或路政署所签订的道路工程合约内一并施工。同样地,这些道路地底下的公共排水系统工程,一般亦会纳入拓展署或路政署所签订的道路工程合约内。由于这些道路只铺设至屋邨∕地段的边界,所以路面下总供水管及公共排水系统亦只会铺设至上述边界。因此,水务署∕拓展署∕路政署在公共道路铺设总水管和公共排水系统的范围,相对于未将上述计划扩展至涵盖房屋署/ 建筑署工程项目之前,应是相同,不会减少。
- 现有总水管的改善∕修葺工程,须由水务署负责。
- 现有公共排水系统的改善∕修葺工程,须由渠务署负责。
房屋署或建筑署承建商负责的车辆出入口通道∕行人径工程的范围指引
- 房屋署∕建筑署的承建商须负责兴建毗连发展计划的车辆出入口通道;又如房屋署∕建筑署的发展工程或围板工程引致附近的行人径有所损毁,亦须负责进行重铺工程。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