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简介
发展商和认可人士现可自行聘请认可承建商进行以下所有或其中任何一项工程:
a) | 接驳公共排水/ 排污系统 | |
b) | 接驳供水系统 | |
c) | 建造车辆出人口通道和修补行人路径 |
这项计划使发展商能更加有效地掌握本身的工程进度。在1998年推行的港岛试验计划显示,这项措施可以加快发出入伙纸,节省的时间多达三个月。
为了进一步简化方便营商计划的申请程序,一份综合方便营商表格「HBP1 」(只适用于a及b)已于2002年3月推出,供有关人士填报申请。申请人只须下载并填写一份涵盖全部所须申请之工程项目的方便营商表格,分别递交相关部门便可。
业内执业人士指引修订版(2017年3月)
附件1 - 政府部门向发展商收取的审核费用
附件2 - 流程图
附件3 - 致公用事业机构通知信(样本)
附件4 - 方便营商表格'HBP1'
附件5 - 水务署表格'WWO542'
附件6 - 建筑署和房屋署承建商的指引
附件7 - 可分隔之警告带的详细资料
附件8 - 可提供支援的电话号码
有关查询,请参阅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