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
應對高昂的建造成本
香港正面對建造成本高昂的挑戰。如未能妥善處理,基本工程項目的推展將會受到影響,並會最終削弱香港的競爭力。在二零一六年《施政報告》發表後,發展局成立了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以落實各項基本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措施,並向私營建築業界推廣相關工作。
我們正全面檢視與推展基本工程項目相關的工務政策及要求,在不影響項目的功能、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整合於不同時間發出的要求,及將現有的一般要求按項目制訂為特定要求。近年來,我們一直於基本工程項目推動「可建性設計」,以提高施工效率去降低成本。我們並已推出一系列的工務政策,並發出相關的工作指引,包括3S設計和施工概念(即標準化、簡單化和單一綜合元件)、「實而不華」的設計原則、及將大型工程合約分拆,令合約更易管理,以達到成本管理的目的。 我們的目標是於二零一七年在政府建築工程先導項目中採用「可建性設計」指數。
在項目成本嚴格檢視方面,我們已審視了約60個在規劃和設計階段的基本工程項目,並透過設計優化,減省了約130億元的成本(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為更有效地進行項目成本管理,我們將會檢討基本工程項目預算的評估方法,以及制定相關的成本基準機制,以便更好地管理項目成本。我們亦會為超過1 500名政府建造專業人員安排項目管理培訓,以應付於推行基本工程項目時所面對不斷變化的挑戰。我們已預留約1,000萬元1於二零一七年去推行這些工作,計劃於二零一八年完成。有關措施的款項將會在相關財政年度的預算中反映。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應用中心
一直以來,政府致力推動創新及科技應用,以提升各項領域的競爭力及促進香港經濟及社會的發展。為加強本港建造業的生產力,建造業議會將設立建新及科技應用中心。該中心預計可在今年下半年投入服務,初期將匯集本地及引進海外嶄新技術以建立知識庫、提升建造業的生產力及安全表現。中心的長遠目標是建立環球研究網絡以促進不同專業在提升生產力方面的技術研究及應用。
支援建築及相關專業人士在內地和新興市場擴展業務
自二零零三年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以來,香港的建造業已受惠於市場提供的開放措施,助業界在內地執業及發展業務。此外,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透過香港與內地的資格互認,1 490名香港建築及相關專業人士已取得內地相關專業資格。在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協議》)下,負面清單(商業存在)的開放措施由廣東推展至全國實施。至於正面清單(跨境服務)方面,《協議》把大部份在廣東實施的開放措施推展至廣西及福建實施。廣西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已開始實行有關開放措施的執行辦法。我們會繼續就相同的開放措施的執行辦法與福建緊密合作,以便利企業和專業人士進入該省的市場。
根據與發展局簽定的合作安排,前海已編訂了包括建築、屋宇裝備、工料測量和結構工程類別的香港專業機構名冊,該些機構可以為港商獨資或控股之建設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我們會向前海進一步爭取在名冊內增加其他類別的專業機構。另外,由前海管理局選出用以試行香港工程建設模式元素的試點建設項目正在進行。我們會向內地政府機關商討拓闊參與的範圍和爭取更多試點項目在前海,包括位處於廣東自貿區的南沙和橫琴。
透過國家商務部的招標採購程序,自二零一五年開始兩家香港顧問諮詢企業分別獲授予在尼泊爾和柬埔寨的援外建築項目的監理工作。我們會繼續與國家商務部磋商,爭取給予香港顧問諮詢企業更多參與援外工程的機會;允許香港企業承擔包括基建等的不同類別的項目;和擴大其服務範圍,容許他們提供包括工程策劃、設計、採購、施工和工程驗收的服務。
內地的「一帶一路」的倡議將帶來機遇,我們會利便香港建造業的相關專業參與「一帶一路」基建項目,以促進專業服務發展。
1包括150萬元用作檢討預算的評估方法,100萬元用作制定基準機制及770萬元用作項目管理培訓。
建造業
基建投資
2016-17年度基本工程開支將超過800億元,高於2015-16年度的實際開支。我們會繼續發展基建,以滿足民生需要及維持香港長遠的競爭力。根據已規劃的基建計劃,我們預期未來數年,每年的基本工程開支將維持在超過800億元的水平。
公共工程採購制度
為達致具經濟效益的方式推展優質基建工程,我們致力提升整體建造業界的工程承擔能力、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發揮創意。促進市場參與及為本地建造業界引進嶄新的技術及構思,我們修訂了承建商名冊管理制度以便利承建商參與承接公共工程。我們會繼續改善公共工程項目管理措施與程序,致力提高建造效益、提升生產力、鼓勵創新意念和加強成本控制。
付款保障條例
我們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完成擬議條例的公眾諮詢,公眾及業界普遍支持立法保障付款。我們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向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向委員簡介條例的公眾諮詢結果、法律框架及未來路向。我們已展開條例的草擬工作並計劃在二零一七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條例將協助建造業供應鏈上的總承建商、分包商、顧問和供應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服務準時收取應得的款項。條例並引入審裁制度迅速解決爭議,從而改善建造業供應鏈的資金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