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行各類大小不同的工務工程,例如道路、公營房屋、各種公共設施,以至新市鎮發展,政府不時需要收回及清理土地。在進行有關工作時,當局的政策是不會令受影響人士無家可歸。政府會根據相關條例向土地業權人發放法定補償,亦會為符合上樓資格的居民提供安置入住公屋。除此之外,政府亦會因應不同情況,通過行政措施向土地佔用人(大多並無土地業權)發放特惠津貼。
香港地少人多,一直以來的市鎮發展,少不免會影響土地上的居民,政府清拆大片山邊木屋和寮屋,將居民安置上樓,亦是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的一種方式。我們很明白受影響的居民面對拆遷,自然感到焦慮和不安,甚至為無處安身而徬徨。政府有責任在收回及清理土地的過程中,做好補償及安置工作,盡量減少對居民的影響。
近年,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我們現行的特惠津貼及安置安排,未能適切顧及個別類別的受影響人士。例如那些在收回的政府土地或被徵的私人土地上並不擁有土地業權的佔用人。因此我們參考過往的經驗,對現行的一般特惠津貼作出了檢討,以期更妥善照顧受影響人士的需要及回應社會的關注。
因應檢討結果,我們建議放寛四項現行一般特惠津貼的發放資格及改善其計算基礎,透過提供金額更高及覆蓋面更廣的特惠津貼,顧及受影響人士的安置需要,主要內容如下:
(一)持牌住用構築物和已登記住用寮屋的核准佔用人的特惠津貼
我們建議更改持惠津貼的發放資格和計算方法。就資格而言,現時該特惠津貼只發放予持牌寮屋的持牌佔用人,或居住在1982年寮屋登記的住用寮屋、同時亦是1984/85年度寮屋居民登記時的佔用人。我們建議放寬發放資格至包括已佔用上述兩類寮屋達10年或以上的人士,即使他們並非持牌人或1984/85年度寮屋居民登記時的佔用人。而特惠津貼率的計算基礎,我們亦建議由現時的36個月租值增至72個月租值。至於實際發放的金額,會因應合資格佔用人的佔用年期,分為五個組別,並按比例計算,以60萬元為上限。
(二)商鋪、工場、倉庫、船排、學校、教堂,以及觀賞魚養殖經營者的特惠津貼
我們建議改善現時津貼率的計算基礎。適用於商鋪的特惠津貼率由4個月租值增至7個月,適用於工場的特惠津貼率則由12個月租值增至15個月。至於適用於其他經營者的特惠津貼率計算基礎,亦會按現行比例提升。至於發放資格,亦會適量放寬。
(三)改善住戶搬遷津貼至包括在登記或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內的住戶。
(四)改善遷移墳墓、金塔和神龕的特惠津貼。
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一般特惠津貼,乃建基於政府現行對寮屋的政策,即持牌寮屋或在1982年寮屋登記的寮屋,雖然原則上是僭建的臨時構築物,不少甚至屬於非法霸佔官地或違反地契,但按現行寮屋政策登記後是獲得暫准存在的。這些寮屋的居民方會有資格獲特惠津貼。至於其他並非持牌或登記的非法僭建寮屋,則不獲暫准存在並應予取締,而當中的佔用人亦因而不會有任何特惠津貼。
上述建議的改善一般特惠津貼,將適用於在一般工務工程所需進行的收回及清理土地工作中受影響的人士。我們已將建議呈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議,如果獲得通過,所有在今年7月15日正在進行中及該日後開展的土地收回及清理工作中受影響的合資格人士,均可按此改善建議獲發特惠津貼。至於特別為新界東北新發展區居民建議的特設特惠津貼,則並未包括在上述的建議之內,我們日後會將相關詳細建議另行呈交立法會審議。
2013年12月1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