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土地業權人應妥善管理自己的土地,例如定期巡查物業、在情況許可下圍封土地、豎立告示牌作出警告,並在發現土地被他人佔用時適時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以保障自己的權利。私人土地上的業權爭議,屬土地業權人與涉事人士之間的私人事宜,政府不能亦不會干預。另一方面,如有證據顯示有人透過違法行為 (例如刑事毀壞或詐騙) 侵佔他人土地,有關行為或會招致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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