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管理局)是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第3條成立的法定組織,主要負責處理專業工程師的註冊及違紀行為等事宜。關於處理工程師的註冊及違紀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公眾就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向管理局作出投訴的途徑及程序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i)管理局接獲多少宗關於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投訴,以及該類投訴當中,(ii)涉及第409章第20(1)(b)或(g)條所述的違紀行為、(iii)交由該局轄下研訊委員會進行研訊、(iv)被裁定不成立,以及(v)未完成處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
表一
關於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投訴 | 投訴數目 | ||||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 | |||||
(ii) | |||||
(iii) | |||||
(iv) | |||||
(v) |
(三)過去五年,每年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的投訴的(i)平均、(ii)最長及(iii)最短的處理時間分別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裁定有關的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下述違紀行為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表二列出):
(i)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ii)被傳召以證人身分或以研訊委員會對象身分出席研訊委員會的聆訊,但沒有出席而又沒有合理解釋;及
(iii)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而該罪名可能損及工程師專業的聲譽;
表二
註冊專業工程師被裁定作出的違紀行為 | 個案數目 | ||||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 | |||||
(ii) | |||||
(iii) |
(五)鑑於第409章第28條訂明,任何人因研訊委員會就他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而感受委屈,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上訴(i)向上訴法庭提出、(ii)被駁回、(iii)被判得直及(iv)被撤回(按表三列出);
表三
根據第409章第28條提出的上訴 |
上訴數目 | ||||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 | |||||
(ii) | |||||
(iii) | |||||
(iv) |
(六)過去五年,(i)因被裁定作出違紀行為而在註冊紀錄冊被註銷姓名的工程師數目,以及該類人士(ii)申請及(iii)獲准將其姓名重新列入紀錄冊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表四列出);
表四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 | |||||
(ii) | |||||
(iii) |
(七)除了管理局外,現時還有哪些機構和政府部門負責處理工程師的註冊事宜;
(八)鑑於去年有一名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註冊的工程師被暫時吊銷註冊,管理局有否與第(七)項所述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就註冊工程師的違規/違紀行為訂立相互通報機制,以便管理局按第409章的規定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九)過去五年,每年管理局有多少名業外成員?
答覆:
主席:
就陳沛然議員有關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管理局)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條例」)處理專業工程師的註冊及違紀行為等事宜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任何人士就註冊專業工程師違紀行為可向管理局作出書面投訴。當管理局收到投訴個案後,會根據「條例」的規定,委派兩名成員檢閱有關資料。該兩名成員須決定有關投訴個案的表面證據是否足夠,並就該個案向管理局報告。
如表面證據成立,管理局會將有關投訴交由一個由三名成員組成的研訊委員會進行聆訊。在研訊委員會完成聆訊後,並裁定被指控的人士有違紀行為,該個案連同研訊委員會作出的命令會一併提交至管理局所委派的一個由四名成員組成的覆核委員會進行覆核,然後落實。
任何因表面證據不足夠或經研訊委員會聆訊後決定不成立的投訴,管理局會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及理由。
(二)過去五年,每年關於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投訴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表一
關於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投訴 |
個案數目 |
||||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向管理局作出的投訴 |
3 | 1 | 3 | 0 | 1 |
(ii)涉及第409章第20(1)(b)或(g)條所述的違紀行為 |
0 | 1 | 1 | 0 | 1 |
(iii)交由該局轄下研訊委員會進行研訊 |
2 | 1 | 1 | 0 | 0 |
(iv)因表面證據不足被裁定不成立 |
1 | 0 | 2 | 0 | 0 |
(v)經研訊後被裁定不成立 |
0 | 0 | 0 | 0 | 0 |
(vi)未完成處理 |
0 | 0 | 0 | 0 | 1 |
(三)過去五年,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
(i)平均時間為一年零十一個月;
(ii)最長時間為兩年零六個月;及
(iii)最短時間為十個月。
(四)過去五年,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裁定有關的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的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表二
有關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被裁定作出違紀行為的個案 |
個案數目 |
||||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
2 | 0 | 1 | 0 | 0 |
(ii)被傳召以證人身分或以研訊委員會對象身分出席研訊委員會的聆訊,但沒有出席而又沒有合理解釋 |
0 | 0 | 0 | 0 | 0 |
(iii)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而該罪名可能損及工程師專業的聲譽 |
0 | 1 | 0 | 0 | 0 |
(五)過去五年,管理局並未接獲任何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個案。
(六)過去五年,因違紀行為而在註冊紀錄冊被註銷姓名的工程師,以及該類人士申請及獲准將其姓名重新列入紀錄冊內的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表三
數目 | |||||
二○一四 #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
(i)在註冊紀錄冊被註銷姓名的工程師 |
1 | 0 | 1 | 0 | 0 |
(ii)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紀錄冊 |
0 | 0 | 0 | 0 | 0 |
(iii)獲准將其姓名重新列入紀錄冊 |
0 | 0 | 0 | 0 | 0 |
#二○一四年的另一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個案,研訊委員會命令以書面譴責該工程師,並將該項譴責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七)管理局是根據「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法定組織,以獨立身分負責處理工程師的註冊事宜,其他機構和政府部門並沒有參與有關工作。
(八)《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與「條例」為兩條獨立的法例,規管的範圍亦不相同。管理局在處理涉及註冊專業工程師違紀行為的事宜時,所考慮的亦是「條例」內的相關條文及要求,當中並不包括《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 的條文。故此,並未有相關的通報安排。
(九)根據「條例」的規定,管理局由香港工程師學會理事會委任不少於20名成員組成,除此以外並可包括一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由上述理事會委任的管理局成員須是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