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現行《保護海港條例》(《條例》)於一九九七年通過,只有四項條文,訂有在維港範圍內「不准填海推定」(推定),但《條例》並無列出任何具體機制,以確定某項目是否能滿足「凌駕性公眾需要」以推翻該推定。此外,有關推定目前一刀切適用於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於在維港內進行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填海工程。隨着維港兩岸的海濱長廊逐漸成形,社會普遍期望在海濱有更好的設施和體驗,我們現在提出修訂《條例》有助滿全這期望。
政府早前已表明並無計劃在維港內進行填海以便造地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發展。今次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現有法例,一方面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於維港進行的填海工程,以保護維港;另一方面是為改善維港而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引入簡化機制,拆牆鬆綁,便利促進優化海濱供市民享用和加強海港功能。經簡化的機制亦適用於在維港內進行的非永久填海工程。這類非永久填海工程通常與交通基建有關,填海工程完成後會將海港還原,不會對海港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考慮到以上目的,《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修訂主要有兩大方向:
第一個大方向,是在《條例草案》下簡化相關機制,在維港內推展為改善海港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或非永久填海工程,如符合某些特定準則,可以按照經簡化的程序獲財政司司長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規限。
要符合的特定準則包括:有關填海工程是為了建造在《條例草案》附表內所指定的海港填海工程,例如建造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而且該建造的構築物、設施或裝置佔有或覆蓋的維港總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另外,就擬於維港進行的非永久填海工程,亦要符合特定的準則,包括有關填海工程在維港形成的土地於工程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都不超過三公頃,以及該工程預計不超過七年。
財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就上述兩類填海工程批出豁免時,必須信納有關工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包括能帶來公眾裨益及對維港造成有限影響。另外,財政司司長亦會參考按照行政要求進行諮詢時所收到的意見。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第二個大方向,是引入一套法定機制,規管其他不獲豁免而在維港內進行的填海工程。除非是我剛才提及獲財政司司長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規限的填海工程,其他擬於維港進行的所有填海工程均會繼續受現行嚴謹的推定規限,並須經過修例後訂明的法定程序,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提升明確性和透明度。
《條例草案》主要把過往法院判決中就推翻有關推定須考慮的三個因素訂明於條文內,即(i)進行該項不獲豁免的海港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該項需要屬當前迫切的;(ii)填海工程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及(iii)該項填海工程的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另外,根據《條例草案》擬議訂明的法定機制,將來項目倡議人須就填海工程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備報告鋪陳理據,而該報告須公開並供公眾在60日期間提出意見。項目倡議人須按指定期限,將該報告及所收集的意見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裁斷是否推翻現行條例所述不准填海的推定。
我們於去年三月和今年六月兩度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亦在去年進行了為期五個月的公眾參與活動。在公眾參與期間,不同的持份者,包括專業團體、水上活動機構、漁民團體、與海港作業相關的使用者、區議會、地區代表和市民大眾均有參與。建議大致獲立法會跨黨派支持,並得到海濱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的支持,公眾亦大致支持建議的修例框架。我們經參考意見後,已調整部分修例建議,例如調整非永久填海工程的法定時間上限。
擬議修訂將會為推進改善維港而涉及的小規模填海工程給予更大的靈活性,並令政府得以推進一些公眾期待已久的改善海港工程,為市民帶來更好的海濱體驗。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和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