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今天(十二月十三日)發出立法會文件,建議循為加快樓宇檢驗和修葺、理順處理僭建物政策,以及提升建築安全三方面,修訂《建築物條例》(《條例》),目標是於二○二六年上半年提交條例草案。
發言人表示:「我們的檢討和建議建基於四項指導原則:第一,保養和維修物業是業主的基本責任;第二,軟硬兼施,既支援業主遵辦法定命令和通知,又施加法律責任和懲處制度,催使業主履行命令和通知。第三,執法時寬嚴有度,按類調較執法力度。第四,政策原則和目標要清晰,而執行則從務實角度出發。」
加快樓宇檢驗和修葺
發言人表示:「在多管齊下策略下,對有心做好樓宇維修的業主,政府會繼續透過『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等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援。對『三無大廈』和其他無能力籌組的業主,政府會按需要進行代辦工程。惟須留意公共資源絕非無限,過度介入會帶來道德風險,因此政府介入必須具針對性和關乎公眾利益。至於漠視樓宇維修責任的業主,我們會嚴正執法。」
自今年五月起,發展局和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出改善措施,加強對「2.0行動」業主的支援,包括由市建局預審檢驗人員和承建商的投標資格;市建局必要時代業主發出招標文件;以及標準化的評標程序方便業主跟循。此外,發展局去年第三季成立多方協作平台,成員包括屋宇署、市建局、民政事務總署等,走入舊區舉行簡介會,直接解答有關遵辦驗樓和驗窗通知的疑難。另屋宇署自今年起恆常化外牆勘察計劃,利用無人機巡查高風險樓宇外牆,並按需要先進行緊急工程,目標對象亦包括「三無大廈」。
由於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遵辦率有欠理想(例如涉及公用部分的驗樓通知遵辦率只有四成),為促使業主遵辦各種命令及通知,我們建議——
(a)引入定額罰款:對不遵辦驗樓通知引入6,000元的定額罰款,另將不遵辦驗窗通知的定額罰款由1,500元提升至3,000元。
(b)提高罰則:對不遵辦驗樓、驗窗等通知和命令而被檢控的個案,提高法庭可判最高罰則。涉及外牆或其伸出物部分的強制驗樓通知,建議將最高罰則增加四倍,由50,000元提高至200,000元,監禁維持一年;不遵辦驗窗通知則由25,000元增至100,000元,監禁維持三個月。此外,不合作業主妨礙樓宇檢驗或維修的罰則會由10,000元提升至25,000元。
(c)引入新罪行:對逾期未有遵辦驗樓、驗窗通知或法定命令,而樓宇外牆或其伸出物、窗戶有損壞而導致傷亡或財物損毀,最高罰款300,000元及監禁一年,加強阻嚇性。
法例以外,我們會考慮更好地支援法團和業主的建議,包括借鏡市建局經驗考慮如何協助業主和物管公司制定維修手冊、為日後維修工程做好財政規劃等。
理順處理僭建物政策
在現行《條例》下,除若干豁免工程外,其他建築工程須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圖則並獲得批准,或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進行。一旦違反上述規管要求會被視為僭建物。換言之,小如晾衫架、冷氣機支架或簷篷這類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的設施,大至圍封天台、僭建地庫,如相關工程未有按《條例》進行,均是違規工程或僭建物,可被指令清拆。
發言人表示:「社會有意見認為部分小型違規建築物屬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的需要,而且安全風險較低,如進行執管或會擾民;相反,現行罰則未能有效對嚴重違反《條例》的建築工程起阻嚇作用,有個別業主從建造大型僭建物獲取可觀經濟或個人利益但卻未被處以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平衡與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和「小型僭建物」風險,以及善用有限執法資源,我們會以務實便民方式處理「小型僭建物」,聚焦打擊嚴重僭建物的執法效能。具體來說,我們會將現行框架下的違例建築工程分為兩大類處理。」
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的小型僭建物
針對現存並屬「小型工程」範圍的「小型僭建物」(即未有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規定建造),考慮到有關搭建物的規模可能較小、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會以體恤態度合情合法處理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的工程,建議如下——
(a)新增更多「指定豁免工程」種類,或放寬現有種類的要求,讓更多可無須屋宇署審批的工程種類能進行。現存的此類工程將不會再被視為「僭建物」。例子包括指定高度以下的可收合遮篷和晾衣架等。
(b)將現行三項市區檢核計劃整合為一個綜合計劃,並擴大可檢核範圍,容許業主就修訂法例生效前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例如符合指定尺吋的簷篷、冷氣機支架、圍封露台、招牌等,由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一次性或定期檢核後予以保留(除招牌外,其他只須一次性檢核)。推展綜合檢核計劃頭三年會設立寬限期,期間不會採取執法行動,促使業主早日參與計劃。三年過後,屋宇署會逐步對未檢核的「小型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至於新建工程,在修訂法例生效後進行上文(a)段所述新增的「指定豁免工程」將不須受屋宇署規管。我們也會增加「小型工程」的種類或放寬現有種類的要求,讓一些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而風險低的工程(包括豎設或改動冷氣機支架和伸出外牆支柱),能循簡化程序進行。
執法方面,建議 -
(a)引入定額罰款:針對未有按規管而進行的新「小型工程」或未經檢核的現存「小型僭建物」,就不遵辦清拆令引入10,000元定額罰款。
(b)新增再次定罪罰則:如施加定額罰款後仍不遵辦清拆令,可提出檢控,首次定罪的最高罰則維持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加入新條文,如再次定罪,最高罰則會增至罰款400,000元及監禁一年,以加強阻嚇力。
「嚴重僭建物」
對威脅公眾安全或嚴重違法的僭建物(例如僭建地庫、圍封天台、搭建平台╱後巷構築物等),社會普遍認為從保障安全和政策公平角度不應容忍,必須予以取締,並應通過立法執法清楚傳遞這訊息。為此,我們建議——
(a)提高罰則:不遵辦清拆令的最高罰款則會由200,000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30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仍不遵辦和再次定罪則提高至600,000元及監禁兩年。
(b)降低檢控門檻:根據現行《條例》,如業主、註冊建築専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等「明知」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構築物,政府可提出檢控。為降低檢控門檻,我們建議刪除「明知」字眼。換言之,對於未經屋宇署批准便展開的僭建工程,只要屋宇署有合理懷疑該情況與某業主及╱或專業人士有關,便可提出檢控。我們同時建議提高罰則,由最高罰款400,000元提高至2,000,000元,監禁則維持兩年。我們會請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有關僭建物的大小、物業的位置或應課差餉租值等因素,以在刑罰反映例如豪宅獨立屋和舊樓天台僭建物所帶來經濟利益的分別。
(c)引入新罪行和可公訴程序定罪安排:過去有業主辯稱自己只是接手前業主搭建的僭建物,以規避法律責任。為堵塞此漏洞,建議訂立新罪行,如業主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後獲得的物業有嚴重僭建物,不論僭建物是否由該業主搭建,均屬違法。如循簡易程序由裁判法院定罪,最高罰款為30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循公訴程序由區域法院或更高級法院定罪,建議最高罰款應比循簡易程序定罪或現時《條例》最高罰款(1,000,000元)為高。
(d)協助違法等同犯罪:建議修訂現行條文,如明知而協助業主觸犯上文(c)項新罪行的人士(例如涉及物業買賣的律師或地產代理,於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後協助某業主獲得存在嚴重僭建物的物業),則等同干犯該罪行,須負上同樣責任,並可處該罪行的相同罰則。
另外,政府於二○一二年為新界村屋僭建物推行了一次性的行政申報計劃,申報期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完結。為回應村民和立法會議員意見,我們建議重啓申報計劃,讓當年沒有申報的業主作出申報,但沿用計劃所有舊有安排,包括只適用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已搭建的僭建物,以及申報僭建物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提升建築安全
為提升建築安全,對於直接涉及工程的註冊建築専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而導致嚴重傷亡事故,我們建議參考《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引入可公訴罪行,並將最高罰則由1,000,000元提升至10,000,000元,與《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看齊,監禁則維持三年。我們亦建議賦權屋宇署要求會面進行搜查和根據手令扣押文件等,並就拒絕會面或提供工程監管文件等引入新罪行,讓屋宇署有足夠調查搜證權力。
此外,政府建議優化註冊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包括將續期年期由三年延長至最多五年,回應業界希望有更長的經營期以鼓勵長遠投資和行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賦權建築事務監督按個別個案的情況批准少於三年的續期及施加續期條件。除透過多項措施加快紀律委員會聆訊,我們亦建議上調紀律處分最高罰則,由250,000元提升至400,000元,同時容許紀律委員會處以多於一項的懲處(除罰款外,亦可考慮同時命令譴責及/或將承建商從註冊名冊刪除),以提高阻嚇性。
發言人表示:「實行上述修訂建議後,可提升保障建築工地安全的意識,並完善建築工程的監管制度,加強對以危險方式進行工程的阻嚇力。」
發展局將在十二月三十日起,就上述修訂法例建議進行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諮詢文件將於同日上載至發展局網站。如有任何意見,歡迎於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透過網上表格或以電郵方式提出,電郵地址為bo_consultation@devb.gov.hk。局方經參考公眾意見後,會展開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以便二○二六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