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一月九日)在政府總部就終審法院海港填海的裁決會見傳媒時的答問全文:
記者:孫局長,灣仔填海繼續進行還是交城規會再研究?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灣仔填海大家都知道,城規會就上次的高等法院判決已經決定停止有關人工島的填海建議,而把整個灣仔北的規劃重新處理,所以這個過程還在進行當中。我們現時有終審庭最後的判決,我們是會按照終審庭的判決辦事。
記者:孫局長,至於中環第三期工程,你們會不會考慮再次根據這些準則進行檢討,因為陸恭蕙今天說過,如果你們再次發還給城規會進行檢討時,她會考慮不入進行司法覆核?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這工作當然一定要做。至於中環填海方面,我們早前已經就高等法院所說的三個測試,當然現時沒有那三個測試,我們當時就該三個測試基準進行了研究。當時的結論是我們能夠符合該三個基準的標準。至於現時所說的,就是那三個基準測試被終審法院提出的單一測試所取代,而這個是比較概括性的,我們會根據新的標準再做一次檢討,我們有信心現時所做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是能夠完全符合新標準。
記者:...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在灣仔北方面,法庭已經說清楚,譬如人工島方面,原本提出和現時提出的條件是不符合的。至於在中環方面,情況是不相同的。我們一向都向大家表示過,我們現時所作出的建議,是經過很詳細的公眾諮詢,由原本比較大的填海方案,改為最小的填海方案。所以我們覺得我們現時所做的是符合法例上的要求。當然,這並不是我們自己說了就算,視乎保護海港協會是否進行有關中環填海的司法覆核,若他們不進行的話,就是另一件事,假若進行的話,當然需要法庭裁決。
記者:孫先生,可不可以具體說一說,你覺得今次判決究竟現時中環、灣仔繞道是可以跟政府原來建議的路線興建呢?第二,保護海港協會覺得現時的判決是較以前三個測試更加緊,而你們則覺得是比較「闊」了。你覺得「闊」在那裏?......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們有一份書面聲明,解釋和交代了這幾點。現時終審法院所作出有關於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單一測試,在裁決裏提出的論點與我們城規會律師所提出的觀點是相同的。譬如說可以支持填海的公眾需要,終審法院認為如果採取原判詞詮釋為不可或缺的需要就未免是太過言過其實,這是終審法院的看法。如果把這些推翻保護海港條例之下不准許填海的推定的公眾需要,應該理解為社群的需要,這包括經濟、環境,以及社會的需要。所以這些是可以給更大的空間我們就如何在兩者之間採取平衡,多些機會達成共識。
對於除了填海之外,是否有其他解決辦法呢?現時大家要看清楚,現時終審法院提出的是合理的解決方法,而不是以前高等法院提出的「沒有其他可行選擇」。在判詞裏第四十八段詳細解釋了甚麼是合理方法,在考慮有沒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時,它說:這種方法要對經濟、環境、社會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及所需要的成本、時間與所引致的延誤,這些亦應是相關考慮的因素。這些我們也需要考慮在內,所以在這方面我們覺得,我們覺得有更大的空間來看看如何就說有沒有其他合理的解決方式,提出來大家商量,達成共識。
記者:政府還有沒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去解決交通流量的問題?繞道是否不用再興建呢?保護海港協會希望你們完全不要填,而政府堅持要填海,那條繞道是否需要再規劃呢?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也不是的。判詞清楚表明,協會也同意要解決交通方面,這條繞道是有需的。我剛才說過,我們早前曾做過測試,做過一次比較嚴謹的考慮,提出很多原因,例如交通和各方面、經濟上的,我們在立法會也交代過。我們就交通需求做了詳盡的研究,我們得出的結論,有很多人支持需要這條路。
記者:......你的觀點是......為甚麼你們理解為「闊」了,但陸恭蕙的說法是「窄」了,......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這個需要解釋一下,因為我們有幾個不同的填海工程。我們現時所說的,官司本身是說灣仔北的填海工程前期分區大綱草圖的策劃,說我們在做這份草圖時沒有按照條例考慮所有因素,所以在草圖中有關於我們要求的人工島等是過份的要求,不能達到該條例上的要求,這是法庭的判決。現時我們上訴,我在很多不同的場合說過,我們上訴主要是希望澄清一些法律的觀點,就我們應該用甚麼來測試,是甚麼程度的測試,我們測試時所採用的尺度是甚麼,譬如剛才所說,現時有「合理」的安排,以前不是這樣說的。所以這些都與原本的判決不同,所以我們接受了在灣仔北,我們要重新規劃。終審庭所判決的是「法律上」解釋的問題。今次法庭說我們在要求灣仔北的不可以推翻,我們也不是這樣的用意,所以現時最重要的是,有終審法庭的判決,這是終審的判決,以前有任何的疑問,現時一掃而空。現時有一個終審的判決,我們就這個終審判決以後把這個作為唯一的準則。這個準則我們會這樣做,每個都要跟這個準則做,這叫做依法辦事,這就是法治。
我們覺得在這方面法庭有這樣的詮釋,有機會、有空間給我們解決以前有爭議的問題。如果沒有的話,如上次所說,有些東面是一成不變,是這樣就是這樣。
記者:你是否覺得這次好像輸了官司,但政府實質上是贏了?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想用某一方「贏」或「輸」官司來形容判決的結果或許是比較方便的一個標籤,但我認為最重要是有關判詞讓案件劃上句號。最重要是我們在怎樣演繹什麼是合理,我們是用什麼來測試,以前用三項測試方式,現時已被取代了,以後沒有了那三個測試,而用單一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一個測試,這是新基準。這個測試,用各種不同的組合部分,都很清晰地告訴我們,譬如以前說的有沒有其他可行選擇,並不是現時有沒有其他合理解決方法,合理是一個比較寬鬆的,並且要同時考慮時間上是否合理、價錢上是否合理?不若從前的不理會時間上需用多少?不理會價錢,總之無其他方法就是不可,現時多了這些考慮。所以我說,今次帶給我們較多空間,譬如在社會、經濟環境的需要,等等,這些是不同的範疇,是比較豐富的範疇,是日常要解決所需要的,而就這些範疇而作出一個判決的。在這一方面,我們覺得以後會有一個較明確的方式去辦事。
記者:政府似乎與保護海港協會有不同的睇法,長遠來說,是否有需要修改海港條例?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想不是的,大家要明白,我們今晨十時才取得這個判詞,現時是二時多,我們所能就判詞來研究的時間不多,所以我們要較遲才能出來說,我們需要時間來詳細消化和分析有關的法律意見,當然,終審庭方面說得很清楚,並非說我的演繹和協會的演繹不同,最終只有法庭的演繹,我現時說的,是我的理解,並非我的演繹,我沒權演繹的。不過,若大家多花時間看清楚些,大家的口徑應會一樣的,不應有所不同。
記者:政府今次在經濟上的損失......賠承建商?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現時尚未到時候談及經濟損失,因為我們仍未全面復工,而且還有未完的官司,所以現時仍未能估計。
記者:....公眾測試,是否當找到更多資料時,如何通過這個測試時,是否要重新諮詢公眾關於中環灣仔填海工程?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這要視乎保護海港協會決定下一步的做法,因為現時仍有一宗官司,一個司法覆核,已排期在二月初,如果它繼續進行司法覆核,當然,我們要向法庭展示我們為何認為所提出的是合理的,以及有足夠理由,可以足夠滿足現時終審庭所定的測試,這是公開的過程,由法庭決定的。
記者:孫先生,我想問中環填海面積有沒有可能減呢?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們已嘗試去減過,大家都知道原本我們所提出的那個流線型方案是大很多。一九九八年我們提出來時有很多人反對,當時有七十份反對書,我們經過反對,經過有關的程序,我們當時將填海幅度大幅度減至現時的幅度,我們當時已覺得是最少的填海方案。我們最近再審視過,就原本高院法官講過的三項測試,看看能否符合,我們覺得能夠符合,當然今日情況已有所改變,今日終審庭有一個新的測試,代替了那三項測試。所以我們需要就我們以前所做的東西再重新做一次,看看用新的基準能否符合。如果我們做完這工夫,我們便會確認能否符合,不過我剛才表示過,今早我們看過,我們大約認為應該符合有關的要求是不通的。
記者:如果中環填海繼續施工的話,會否擔心再有一批市民出來抗議填海工程,對你自己的民望會否有影響呢?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想這些不是考慮自己民望的問題,如果考慮自己民望的問題,我可以不做這件事了。我都說填海要取捨很多因素的,現時還有一個官司,那官司一日不撤消,那個官司還在的。
記者:因為如不填海,便不需打這個官司。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不會說我不填海,但我不會現時貿然去填海,這個要看看那官司。當然,我剛才都呼籲,聲明都呼籲,我們有其他理由。或者是合適時間講一講,其實判詞第七十段選擇何時提出司法覆核,這個都是很關鍵的,因為法庭講得很清楚,如果對於這些提出司法覆核應該是盡早提出的。它說任何填海工程的提議而提出反對,都應從速盡早提出申請,這一點是很明顯,是很重要的,否則法庭有酌情權拒絕給予制助,終審法庭有這個判詞。所以當時他們對於中環第三期填海,我們的工程是去年二月進行,到去年八、九月協會才提出司法覆核,所以同法庭所說的,這裏很明顯有抵觸。所以基於這個原因,我們希望海港協會慎重考慮應不應該再重新考慮他們的看法。當然有很多取捨,在於海港協會那方面,不是我們能夠完全控制。在未到這裏之前,我嘗試與陸恭蕙小姐接觸過,但她不在辦公室,所以沒有機會在這方面與她作出任何交談,不過或許下午會與她談談。
記者:至於灣仔北,...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灣仔北我講過很多次,我們將會做檢討,並已經進行中,不需要多講了。
記者:你剛才說,有信心中環填海可以通過測試,中環灣仔繞道,是否可以按原定計劃原定路線去起,...,但會否影響完工時間?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我想不應該會推遲,當然會否有阻滯,要取捨於我們剩下來的官司,進不進行,當然我們有自己的看法。但不要忘記,現時我們不可以武斷法庭會怎樣判決,我不會這樣說,我只可以說,要待法院所有程序完成,如果法庭最終判決我們錯了,便沒有得做了,如果法庭認為我們對的,便可以做,如果法庭有其他判決,便看怎樣判決。所以我們依法辦事,我們要跟程序,已經有的程序,不是我是主觀意願,一定要法庭完成所有程序,我們才知道結果是怎樣。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英文部分。)
完
二○○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