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日終審法院就城規會的上訴作出裁決,我們注意到就《保護海港條例》下不准填海的推定,終審法院提出了填海應為滿足"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overriding public need)的單一測試,取代了早前高等法院的三項測試。終審法院就單一測試的定義,有不少論點和城規會代表律師所提出的觀點相同,包括-
a. 可支持海港填海的公眾需要無須定義為大眾不可或缺的需要。事實上,終審法院認為如果採納高等法院原判時詮釋為"不可或缺的需要",就未免太言過其實了。
b. 這些可推翻《保護海港條例》下不准許填海的推定的公眾需要,應理解為社的需要,包括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
c. 這些公眾需要除了填海之外,並沒有另外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而在考慮有沒有其他合理方法時,這個方法對經濟、環境和社會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和所需的成本、時間和引致的延誤也應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2) 對經終審法院擴闊了定義和涵蓋範圍的單一測試,我們深感欣慰。終審法院的裁決消除了過去一段日子大家對可否再進行填海的疑問,亦提供了一個空間讓政府和大眾可以共同探討在保護海港和應付社會、經濟、環境需要間取得平衡。
(3) 就終審法院維持高等法院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裁決,即城規會應重新審視該草圖,這點與我們的原意亦吻合。事實上,城規會於去年七月中在接獲高等法院的裁決後,已放棄需填海兩公頃的海心公園建議,並於去年十月底主動要求政府就灣仔北填海計劃進行全面的規劃及工程檢討。我們會迅速並依法進行灣仔北填海計劃的檢討,以應付迫切的運輸基建需要。我們也會以同樣謹慎的態度檢討東南九龍的填海計劃。
(4) 政府決意保護和保存海港。我早前已多番表示目前的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和建議中的灣仔北和東南九龍填海工程是海港內僅餘的填海工程。
(5) 對於日後的填海計劃,我們會訂定一套明確的工作指引,指示如何遵行《保護海港條例》的規定和終審法院的裁決。我們會遵行終審法院的裁決,確保只有在特殊及有理由的情況下,並且必須符合新測試的情況下才可以填海。
(6) 針對大眾對填海所得土地日後的用途可能被改變這項關注,我們將建議在城市規劃過程中,確保填海所得的土地只是用作當初批准填海時所擬作的用途。
(7) 至於在二○○三年二月施工的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今次的司法覆核及終審法院裁決並非針對有關大綱圖。雖然如此,政府已在去年十一月完成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全面檢討,結果顯示該工程通過高等法院先前所訂的測試。相比於終審法院擴闊了的定義,我們有信心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可以滿足法律的要求。
(8) 無論如何,我們會迅速仔細按終審法院的裁決,再確定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符合終審法院所訂的單一測試和各項相關的因素,包括對填海工程所需的成本和相關的考慮。我重申,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是合理的,其作用是應付迫切的運輸基建需要。該工程已完成妥善而嚴格的審核,工程建議的填海範圍由三十二公頃減至十八公頃已是填海最小的限度。
(9) 我們明白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司法覆核將會於二○○四年二月九至十二日進行聆訊。一如既往,政府尊重法律精神。在有關的法律訴訟未有結果之前,政府會繼續暫停該工程原定計劃的海事打樁和填海工程。但我們留意到終審法院判詞中,表明申請司法覆核一定不可以有任何不當延誤,就任何填海工程提議而提出的反對,都應該從速盡早提出申請,否則法庭有酌情權拒絕。
(10) 我們要重申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自一九九八年提出,已經過一個妥善而嚴格的審核,填海工程亦於去年二月展開,而保護海港協會是於去年九月才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提出司法覆核。有見及此,我們希望保護海港協會考慮應否繼續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司法覆核。
完
二○○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