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引入一套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循簡化的程序合法地進行小型工程,從而提升本港的樓宇安全。
在現行的《建築物條例》下,除獲豁免的工程外,所有建築工程,不論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均受同一套嚴格的制度所規管。換句話說,在現行制度下,無論是建築商進行大型的新建築物工程或小業主在家居外牆裝設晾衣架,市民都要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批准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並須委聘認可人士(即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監督工程。對於較簡單及較小規模的小型建築工程而言,這套監管制度過於嚴格和複雜,導致執行及監管上有困難,而且間接造成不少違例建築物。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引入一套新的制度,配合現今社會的需要,方便市民循簡易的程序合法地進行小型工程。
對建築工程的監管,我們認為應該與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以至安全風險相配合。因此,我們建議在《建築物條例》內加入一個新的小型工程類別,並將之分為三個級別:
* 第一級別包括較為複雜的小型工程,例如在兩樓層之間加建室內樓梯和拆除大型的天台違例建築物。
* 第二級別為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工程,例如修葺非承重外牆和豎設外牆的中型招牌。
* 第三級別主要為一般的家居小型工程,例如安裝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窗簷。
每個級別的工程將會配合業界現時的分工情況,再細分為不同類別和項目。每個小型工程項目的尺寸、位置和其他相關的量度資料都會被清楚指明,以清晰地界定這些項目。合共114個小型工程項目的標準資料,稍後都會在規例內列明。
在新制度下,進行小型工程將不需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我們並會對每個級別的小型工程施加不同程度的監管。業主可因應工程複雜程度聘用不同資歷的工程人員進行工程。
新的制度下將會設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吸納現時具有足夠資格和經驗的小型工程從業員,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我們會為他們提供簡短的補充培訓課程,以確保他們對新法例的認知。屋宇署並會為從業員提供其他支援,包括諮詢服務及印備詳細的技術指引,協助他們註冊及遵從新法例的規定進行小型工程。
我們了解現時市民經常會在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的情況下,在家居進行小型工程裝置,最常見的例子有三類,包括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窗簷。在目前的法例下,若未經事先批准,這些都是屬於違例的裝置,在有關當局執行規管時須先行拆除。但為方便市民保留和繼續使用這三種現存的裝置,我們會設立一個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市民只需聘用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檢查和核證該等裝置是安全的,並把報告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便不會對這些原本違例的小型工程採取執法行動。有了這個檢核計劃,市民可視乎需要,藉日後他們居所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機會時,例如計劃中的強制驗樓計劃或屋宇署的大規模執法行動,一併檢核從而保留上述三種違例小型裝置工程,以節省市民需要付出的費用和時間。我相信這個做法在確保建築安全和減少為市民帶來不便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是值得大家支持的。
為小型工程另行規管的構思早於2001年提出。為確保計劃是切實可行,過去幾年,我們一直與業界保持緊密的聯繫,徵詢他們對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細節的意見,我們為此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專業學會及小型工程前線從業員的代表,一起制訂擬議的監管制度。當中商討的細節包括小型工程的分級、從業員的註冊制度及其他具體運作上的細節。我們亦透過多個渠道吸納公眾意見,在這個廣泛諮詢的基礎上,我相信現時的建議既能配合業界的實際運作,也可滿足市民的需要。
為確保新法例實施後所進行的小型工程符合規定,並達到指定的質素和安全水準,屋宇署會進行巡查,並對違例小型工程採取執法行動。新法例將要求業主聘請合資格的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如果業主蓄意違反這項規定,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而建築專業人士和承建商只能進行其註冊的相關級別小型工程項目,並須符合有關法例規定和要求。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能會遭紀律處分或檢控。
雖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是一套簡化的程序,但對市民來說,畢竟仍是一個新的概念。為促進公眾對新法例的認識,便利市民遵從新監管制度,我們會在法例通過後,展開大規模公眾教育運動。我們會為業主、小型工程從業員、樓宇管理人員及業界經營者製備度身訂造的指引,切合他們個別的需求,並會透過宣傳資料重點介紹新制度的運作模式。屋宇署會聯同香港房屋協會及其轄下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為市民提供諮詢服務,解答他們的疑問。即使在條例草案提出並進行審議期間,我們認為也有需要讓市民掌握立法的目的和內容。為此,我們已率先印製一份簡單易明的小冊子,以一問一答形式重點介紹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將會為業主、住戶、租戶、建築專業人士及其他持分者帶來的好處及影響,以促進公眾對建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認識。
主席女士,建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一方面因時制宜,簡化小型工程的規管程序,大大提高進行有關工程的效率和靈活性和減低符合法例要求的成本,方便市民和相關人士遵從;另一方面亦能提高承建商的水平和工程的安全水準,對各方面都有裨益。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