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決議案動議修訂《2008年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訂)規例》的發言全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決議案動議修訂《2008年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訂)規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載於議程上的決議案,修訂《2008年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訂)規例》。

在此,我和環境局局長和有關部門,衷心感謝由蔡素玉議員及其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議修訂規例,並提出一些寶貴意見。

《2008年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訂)規例》的主要目的,是對《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進行修訂,於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強制規定所有新建住用樓宇及新建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份,均須於每一樓層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以使每一樓層有足夠地方擺放回收設施,協助推行家居廢物源頭分類回收。同時,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亦可避免因不適當地設置廢物分類回收設施於建築物的升降機門廊、走廊及樓梯所構成的潛在火警危險及衛生問題。

有些持分者指出,強制規定新建住用建築物及新建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份的每一樓層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或會對一些小型發展項目造成困難。為了回應他們的關注,當局建議部份符合特定條件的建築物可獲豁免於此項強制規定。

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贊同將旅館、賓館及公寓豁免於建議的強制規定以外,但對於豁免宿舍及集體寢室就表達了不同的意見。部分議員認為,為鼓勵廢物回收,不應把宿舍及集體寢室豁免於新規定。

考慮了議員的意見及得到小組委員會的同意後,當局建議在修訂規例中新的第3A(5)條中,刪除「宿舍或集體寢室」,換句話說,是把該等地方納入修訂規例的範圍。

有關修訂已經過小組委員會的討論並得到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我謹此動議通過決議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1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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