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上月三日出席本會答問會時表示,不能隨意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因為「那些私有產權被侵犯的擁有人會……提出司法覆核控告政府」,而官司可耗時長達八至九年。然而,政府回覆本會議員於上月三十日提出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七年十二月的二十年期間,土地業權人因政府引用該條例收回其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只有八宗。該等案件由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至法庭頒下司法覆核裁決所需時間,由最短的九天至最長不超過一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行政長官的上述說法是否錯誤,以及會否令本會及市民誤以為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很可能會招致訴訟;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會否建議行政長官收回該說法;及
(二)會否承諾只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而不會採用公私營合作模式,來動用私人發展商的農地進行發展房屋項目?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均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政府在決定運用法定權力收回私人土地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的精神和制約,亦不能忽略尊重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性。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政府引用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必須是因應政府需要徵用有關土地作按照該法例所確立的「公共用途」。換言之,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不可能建基於一個口號或意願;在確立適用於有關土地的「公共用途」之前,政府並無理據及權力引用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
政府於今年五月三十日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提到,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業權人就因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共有八宗,當中未有個案被法院判決政府敗訴。這正正反映,政府一直以來嚴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制約,小心謹慎地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按照該法例所確立的「公共用途」。
就林卓廷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回覆如下:
(一)行政長官在上月三日出席立法會答問會時的論述與上文引言部分所述的政府一貫政策完全一致。至於行政長官在該答問會上引用有關《灣仔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官司,旨在說明一些與土地和私有財產權有關的司法覆核程序,過程或會十分漫長,因此必須謹慎考慮及小心行事。以上述《灣仔分區計劃大綱圖》為例,由二○一一年至今涉及多宗司法覆核申請,由於所引起的跟進工作仍在進行中,相關大綱圖仍未能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影響了區內不少用地,包括舊灣仔警署及毗鄰用地的發展。
(二)近來,社會部分人士似乎有一種觀點,認為若倡議透過公私營合作模式利用私人擁有的新界農地進行發展,便是放棄透過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進行發展;亦有部分人士認為只要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便無需容許土地業權人利用其擁有的土地進行發展。在此我必須澄清,這種將政府收地與私人發展對立起來的觀點並不正確,政府亦不認同。
首先,政府一直有在確立「公共用途」後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進行發展,未來亦會繼續就不同的新發展區及公營房屋計劃收回私人土地。舉例來說,過去政府有就不同的公營房屋計劃收回私人土地,如沙田第16及58D區項目,而未來數年幾項大型土地發展項目的範圍內,包括橫洲發展第一期、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及洪水橋新發展區,估計亦會收回約500公頃的私人土地,政府亦會繼續就不同的公營房屋計劃收回私人土地。
另一方面,並非所有土地均適合作「公共用途」或公營房屋發展。事實上,社會需要的發展亦不局限於「公共用途」的需要。正因為如此,土地業權人(包括發展商)利用其私人擁有的土地進行發展,亦是正常不過,本港不少現有的商業及住宅發展都是以此模式發展。實際上,私人發展,包括土地契約修訂、換地、重建等,一直是私人住宅單位的一個主要土地來源,過往十年提供了可供興建超過五萬個單位的土地。這是香港作為尊重私有財產權的自由經濟,容許私營市場發揮效益的一貫做法。
近日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在公眾參與活動中提出的其中一個短中期選項,是透過公私營合作模式利用私人擁有的新界農地進行發展,出發點是為短中期釋放農地的發展潛能,為社會提供可探索的出路。專責小組亦明確表示,討論有關選項必須建基於政府將來會為這類公私營合作訂立一套公平、公開和透明的機制,以便為社會大眾及私人土地業權人帶來雙贏,亦包括於私人土地同時提供私營和公營房屋。有意見認為既然涉及公營房屋,由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發展公營房屋是否更為直接。正如上文所解釋,政府會繼續適時引用《收回土地條例》進行發展,但社會的平衡和健康發展不能單靠政府的力量,實際上政府亦難以同一時間為所有不同地方進行規劃和發展。在政府按序推展對各個地區的整全規劃及發展同時,亦不應排除有發展商就其持有的私人土地制訂相應發展計劃,如果這些計劃既符合其經濟考量,又能照顧社會整體需要,政府認為這還是值得社會抱持開放態度去探討。
事實上,政府一直有按政策目標透過不同計劃和措施,提供合理的誘因,讓市場及非政府機構的力量協助推動不同發展項目,加快發展步伐,釋放土地的發展潛力,讓市民和整體社會早日受惠。這種合作模式的例子包括:
(i)活化工業大廈措施:改善工業大廈安全的同時,我們可以提供更多樓面作合適的用途。
(ii)「促進私營機構提供行人連接計劃」:在計劃中我們豁免修訂契約土地補價,但同時促進和鼓勵土地業權人自資興建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以提供安全、舒適和便捷的行人網絡。
(iii)新市鎮發展:在政府負責大部分徵用私人土地工作的同時,容許規劃作私人發展的土地業權人以契約修訂申請形式發展個別私人項目。
(iv)「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我們鼓勵非政府機構以擴建、重建或新發展方式善用其土地,提供福利服務。
(v)「青年宿舍計劃」:我們全數資助非政府機構在其擁有的土地上興建青年宿舍;建成後,非政府機構將以自負盈虧形式營運青年宿舍。
主席,政府會繼續審慎和適切地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發展,同時我們會提供空間讓市場及非政府機構充分善用土地資源。
完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