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處理違例招牌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屋宇署自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起實施自願的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檢核計劃),向招牌擁有人在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拆除違例招牌並重新豎設合法招牌以外提供多一項選擇。此外,針對危險招牌及未參與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屋宇署自二○一四年起每年均會在一個或以上的街道路段展開大規模行動。有關工作包括調查、發出拆除通知、檢控或委聘承建商代擁有人進行拆除或糾正工程(代辦工程)等。另一方面,去年十一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一號報告書》(《審計報告書》)指出,屋宇署在招牌管理工作方面有多項不足之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在檢核計劃下通過檢核的招牌數目(以表列出);有否檢討有關數字是否屬偏低;

(二)鑑於《審計報告書》指出,屋宇署於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期間就合共20個街道路段進行大規模行動,但截至去年四月全部均未完成,該等路段的詳細地址為何,以及大規模行動的最新執行情況,包括已發出清拆令的數目、已獲及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分別的數目、進行代辦工程的個案宗數,以及該署提出的檢控宗數(以表列出);該署就該等路段的跟進工作,以及會否進行新的大規模行動;
 
(三)鑑於屋宇署在二○一七年大規模行動中發出507份清拆令,但截至去年四月,當中只有89份(即17%)清拆令獲遵從,該署是否知悉清拆令不獲遵從的原因;
 
(四)鑑於屋宇署在二○一七年大規模行動中發出133份拆除通知,而該署就當中不獲遵從的拆除通知進行代辦工程的目標日期是去年一月,但截至去年四月,該署仍未就98份(即74%)不獲遵從的拆除通知進行工程,出現該延誤情況的原因,以及有何計劃加快進行工程;
 
(五) 鑑於屋宇署於二○一七年就106個大型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並把二○一八年就該類招牌採取執法行動的目標數目修訂為170個,同時訂定目標時間(即已發出的清拆令須於進行大規模行動後兩年內處理完成及三年內解除),該署有何措施確保可達致該等目標時間;
 
(六)過去四年,每年屋宇署因未能向招牌擁有人追回代辦工程的費用而撇帳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
 
(七)鑑於《審計報告書》建議屋宇署編製並分析管理資料,以期監察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與招牌有關的運作和成效,該署何時會落實該項措施;及
 
(八)屋宇署會否增聘人手執行《審計報告書》的建議;如會,招聘工作的時間表,以及新增人手的數目及其職責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重視招牌安全。現時,任何未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或未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定而豎設的招牌,均屬違例建築工程(除非屬於「指定豁免工程」(註一)),屋宇署可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條的規定,向招牌負責人或相關人士發出清拆令。針對棄置或危險招牌,屋宇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1)條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通知」),着令其清拆有關招牌。

考慮到大部分現存招牌正由商戶使用,而有關招牌在促進本地商業活動及香港繁榮有一定存在價值,屋宇署自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起實施「招牌檢核計劃」(檢核計劃)。該計劃容許規模較小、潛在風險較低,並於計劃實施當日之前已經豎設並符合相關小型工程項目的技術規格的招牌,在經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安全檢查、鞏固(如有需要)及向屋宇署核證後,繼續保留使用,惟其後每隔五年須重新進行安全檢核。

屋宇署的招牌監管制度以「風險為本」為原則,多管齊下處理現存違例、危險或棄置招牌。署方既會主動作出巡查,亦會持續推行上述檢核計劃,以及以下兩項大規模行動:

(i)揀選目標街道路段以就違例、危險及棄置招牌進行全面清拆(「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在進行大規模行動時,屋宇署人員既會對未有參加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發出清拆令,以敦促有關招牌擁有人盡早參加檢核計劃,亦會針對不合資格參加檢核計劃的大型違例招牌發出清拆令或「通知」,以消除可能帶來的公眾安全風險;以及
 
(ii)針對對公眾構成較大風險的大型違例招牌(註二)展開大規模行動(「大型違例招牌大規模行動」)。

除了大規模行動,屋宇署亦會向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的招牌採取執法行動即時取締,以及優先執法取締正在建造或新豎設的違例招牌。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一號報告書》(《審計報告書》)的第四章與屋宇署招牌管理工作相關。政府接納報告書中就整體招牌管理工作提出的各項建議。屋宇署會在可行範圍內盡快落實相關建議。
   
經徵詢屋宇署後,發展局現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每年在檢核計劃下通過檢核的招牌數目表列如下:


屋宇署留意到,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即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至檢核計劃實施前(即二○一三年九月一日或之前),與招牌相關的小型工程每月平均有94宗。而在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至二○一八年底,有關數字大幅上升至每月平均455宗,上升幅度為384%。此情況顯示不少招牌擁有人因種種原因(例如其違例招牌是於二○一三年九月二日後方才豎設,因此不符合資格參與檢核計劃)會選擇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拆除舊招牌,然後重新豎設合符規格的招牌。
   
雖然不少招牌擁有人傾向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拆除及重新豎設招牌,屋宇署認為檢核計劃可為小型招牌擁有人提供另一選擇。事實上,數字亦顯示部分小型招牌擁有人因成本及商業運作考慮,透過檢核計劃繼續使用現有招牌。
  
(二)自二○一四年起,屋宇署分別在香港不同地區的目標街道路段進行「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以向未有參與檢核計劃或不符合檢核資格的違例招牌發出清拆令,並就棄置或危險招牌發出「通知」。
 
截至二○一九年一月三日,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期間納入「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的20條目標街道路段的位置及就違例招牌採取的執法行動進度載於附件。
   
屋宇署會繼續每年在全港揀選目標街道作「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以取締違例、棄置或危險招牌。

(三)由於違例招牌正由商戶使用,在接獲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後,商戶一般都需時籌備,以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清拆及重新豎設招牌或參加檢核計劃。屋宇署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考慮和處理。屋宇署會繼續監察在二○一七年「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發出的清拆令之遵辦情況,要求有關招牌擁有人適時採取跟進行動,並檢控不合作的業戶,以提高阻嚇作用。

(四)正如屋宇署在回應《審計報告書》時表示,該署已優先進行代辦工程,以處理不獲遵從的「通知」。截至二○一八年底,於二○一七年「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所發出的133張「通知」所涉及的招牌已全部拆除。

(五)屋宇署已按所訂目標,通過二○一八年「大型違例招牌大規模行動」發出173張清拆令。為跟進有關清拆令的遵從情況,屋宇署的相關進度監察委員會會有系統地加緊監察執法行動的進度,以確保執法行動於目標時間內完成。

(六)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屋宇署因未能向招牌擁有人追回代辦工程費用而撇帳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表列如下:
 

(七)屋宇署預計於二○二○年推出更新的「小型工程管理系統」,以編製更多管理資料監察「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包括根據該制度呈交的豎設/改建招牌申請)的運作和成效。在更新系統落實前,屋宇署已採取以下臨時措施:

(i)就處理撤回已呈交小型工程文件的個案發出書面指引;

(ii)改善現有的「小型工程管理系統」,以記錄有嚴重違規情況的審查個案,有關改善工作會於二○一九年初完成;
 
(iii)修訂審查結果的標準記錄表,使審查記錄更為清晰,以區分需要跟進和已糾正的個案;以及

(iv)改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接獲警告信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資料庫,以識別屢次違規者。

(八)現時,屋宇署的小型工程及招牌監管組下設招牌監管小組,負責識別危險或違例招牌並採取執法行動、管理檢核計劃,以及審查就招牌工程而呈交的小型工程文件。截至二○一八年底,招牌監管小組有42名專業及技術人員。
 
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招牌安全問題及留意相應處理招牌管理工作的人手狀況,並會在有需要時,按現行機制申請額外人手/資源以加強招牌管理工作。

註一:此類「指定豁免工程」的例子之一,為豎設固定於建築物外牆的靠牆招牌而其展示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不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伸出外牆不多於150毫米及離地面不多於3米。
 
註二:大型違例招牌涵蓋符合以下準則的違例招牌:
(i)違例靠牆招牌的展示面積超出20平方米;
(ii)違例伸出式招牌的展示面積超出10平方米,或伸出外牆超過4.2米,或伸出超出一條行車線,或所在位置可能對交通造成阻塞;及
(iii)違例舖面招牌的體積超出8立方米,或伸出外牆超過1米。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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