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強制驗窗計劃的執行情況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二十一至二十四日期間接連發生五宗玻璃窗戶從住宅樓宇或酒店墮下的事故,引致一名途人死亡。另一方面,屋宇署自二○一二年六月起實施強制驗窗計劃(驗窗計劃),每年揀選5 800幢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目標樓宇)進行強制驗窗。目標樓宇的業主如接獲屋宇署的驗窗通知,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在指明的限期內(i)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ii)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如有的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驗窗計劃實施以來,當局接獲玻璃窗戶從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墮下的事故報告宗數,以及該等事故分別導致多少人受傷及死亡;

(二)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持牌酒店,以及當中有多少間屬驗窗計劃的涵蓋範圍;

(三)自驗窗計劃實施以來,(i)屋宇署發出了多少份驗窗通知;該等驗窗通知涉及多少幢樓宇,並按樓宇類別(即住宅、商廈、酒店、工廈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ii)有多少份在指定期限過後仍未獲遵從的驗窗通知及最長逾期多久;以及(iii)有否對不遵從驗窗通知的業主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驗窗計劃的執行情況,包括成效、執法人手是否足夠、每年巡查樓宇的數目和揀選目標樓宇的數目能否增加,以及有何可改善之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驗窗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須具備甚麼資歷,以及該等資歷是否包括(i)檢驗各類型窗戶是否屬安全及(ii)如何修葺各類型窗戶使其變得安全的專門知識;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及提高該等資歷要求;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樓宇的定期檢驗和適時維修非常重要,而非待樓宇變得欠妥或危險才作出補救。秉持「預防勝於治療」的理念,屋宇署自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全面實施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
 
就強制驗窗計劃而言,有關法例授權屋宇署向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三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為其樓宇內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訂明所需要的修葺。另一方面,屋宇署亦鼓勵業主按照強制驗窗計劃的規定及程序進行自願驗窗;屋宇署不會在窗戶須檢驗的周期內,就同一窗戶送達法定通知。
 
經徵詢屋宇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後,發展局現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自二○一六年起就其接獲有關樓宇窗戶墮下事故的報告編製統計數字。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屋宇署共接獲216宗涉及樓齡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窗戶墮下事故報告,目前備存的統計數字並不包括該等事故所引致的傷亡數字(若有)。對於未來蒐集的資料,署方會加入有關數字(如有提供)。
 
(二)根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的資料,截至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全港約有310間持牌酒店,當中約有230間酒店因位於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三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而屬於強制驗窗計劃涵蓋範圍內。
 
(三)(i)自強制驗窗計劃實施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屋宇署揀選了9 843幢私人樓宇進行強制驗窗計劃,共發出約500 000張通知,按樓宇類別的分項數字如下:


(ii)及(iii)由於強制驗窗計劃涉及大量法定通知,屋宇署一般而言會首先對未獲遵從通知的個案先發出警告信,敦促有關業主盡早遵辦通知。若相關通知仍未遵辦,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有需要,屋宇署亦會考慮安排為失責的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檢驗及修葺工程費用和監督費,以及徵收不多於有關費用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就個別嚴重個案(如屢犯者或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遵從者),屋宇署亦會考慮向相關業主提出檢控。
 
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有59 000張強制驗窗通知在指定期限過後仍未獲遵從,佔整體已發出通知百分之十二。未獲遵從的通知當中,最長的個案逾期近六年。
 
屋宇署按上述執法政策陸續跟進相關個案。其中,屋宇署於同期向沒有遵辦通知的業主發出約3 700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此外,屋宇署亦因有關業主未能遵辦驗窗法定通知,行使其法定權力代超過70幢樓宇的業主就位於樓宇公用部分的窗戶進行檢驗及修葺工程。屋宇署至今未曾就未獲遵辦的驗窗法定通知提出檢控,但現正就當中的嚴重個案部署檢控行動。

(四)自強制驗窗計劃實施以來,屋宇署因應其運作經驗、市場情況、持份者及社會人士的意見等,不時檢討計劃的進度和實施細節。
 
就揀選目標樓宇而言,屋宇署每年會按風險為本的原則揀選目標樓宇進行強制驗窗計劃。該署會不時檢討參與強制驗窗計劃的目標樓宇數目及揀選準則。
 
屋宇署亦會繼續透過簡化程序及應用資訊科技,提高工作效率,以求更有效運用資源執行強制驗窗計劃,屋宇署亦會在有需要時按現行機制申請額外資源。
 
此外,在推行強制驗窗計劃期間,屋宇署亦收緊了註冊成為計劃下合資格人士及合資格承建商的要求,詳情見下文第(五)部分。

(五)在強制驗窗計劃下,獲委任檢驗窗戶或監督窗戶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必須是名列於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備存的下列名冊內的人士:
 
(i)認可人士;
(ii)註冊結構工程師;
(iii)註冊檢驗人員;
(iv)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v)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名列於上述名冊內的人士必須具備所需資格及適當的實際經驗(例如︰修葺及保養建築物的實際經驗)。
 
屋宇署不時就註冊資格作出檢討。其中,過往如有人申請成為窗戶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倘若沒有指定職業資格,則必須擁有至少六年親自進行相關工程的經驗,證明有能力及技能親自進行擬註冊的小型工程項目。不過,為提升合資格人士的技能資格,自二○一八年十二月起,屋宇署已不接受只具備相關工程的經驗而未有所需資格的人士提出註冊申請。

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