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中有關泊車位、公共街市及社會福利設施的規劃準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悉有新落成的公共屋邨(例如安泰邨和洪福邨)在入伙後即出現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政府會否修訂《規劃標準》,提高有關泊車位(特別是公營房屋項目內商用車輛泊車位)供應的規劃標準;
(二)鑑於據報天水圍及東涌等新市鎮的公共街市不足,導致區內居民需跨區才能買到價格較相宜的食物,政府會否修訂《規劃標準》,重新為公共街市訂定以人口為基礎的量化規劃準則;及
(三)鑑於現時有不少地區的社會福利設施短缺的原因之一是社會福利機構找不到合適處所設置該等設施,政府會否考慮在《規劃標準》增訂以下規劃準則:新發展區及新住宅發展項目內須有不少於地盤面積的0.5倍的樓面面積作社會福利設施用途?
答覆:
主席:
按照人口及其他因素,各有關政策局會為其政策範疇下之社區和基礎設施的規模、位置及用地規定,訂立規劃準則。部分設施採納以人口為基礎的量化準則,另有設施則會考慮一籃子因素。規劃署會將這些屬不同政策範疇、由各有關政策局分別主導的規劃準則收納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讓規劃署預留土地予相關設施時能有所參考。有關的政策局會按社會發展需要及其政策考慮,適時制定、檢討及修訂相關的《規劃標準》。
就問題的各部分,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包括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以及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運房局表示,就泊車位的規劃標準,運輸署正進行「商用車輛泊車顧問研究」,研究包括檢討《規劃標準》中有關商用車輛泊車位及上落客貨設施的標準。運輸署亦會在上述研究中檢視現時《規劃標準》內有關提供私家車泊車位的準則,以期更新在房屋發展項目(包括公營房屋)中提供私家車泊車位的規定,當中會考慮最新的泊車政策、泊車位的使用率、各種影響私家車增長的社會及經濟因素等, 以期增加在未來房屋發展項目中私家車泊車位的數量。上述檢討工作預計在二○一九年完成,運輸署計劃在諮詢有關持份者後在二○二○年公布新修訂的準則。
(二)食衞局表示,政府會因應個別情況,在考慮包括人口組合、社區需要、鄰近的公眾和私營街市設施,以及附近新鮮糧食零售店的數目等相關因素後,決定是否興建新的公眾街市。政府在考慮過程中亦會顧及地區上的實際情況及持份者的意見。這一籃子因素包括但並不局限於人口考慮,可讓當局更具彈性地評估地區情況及改善公共街市設施的需要。基於上述考慮,政府已決定在天水圍、東涌市中心等地區興建新公眾街市。食衞局會因應社會的發展和地區的實際情況,在適當時候評估是否有需要檢討公眾街市的規劃準則。
(三)對於在新發展區的發展地段及新住宅發展項目預留專屬、劃一樓面面積作社會福利設施用途的建議,我們認為並不切實可行。這是因為個別發展項目是否適合容納社會福利設施及可涵蓋的設施類別和規模不能一概而論,須視乎發展用地的規劃用途、地盤大小、地理位置及發展密度等因素。
就規劃作私營發展的用地,我們會在合適的用地,通過賣地計劃要求發展商在其發展內興建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對於規劃作公營房屋的用地,房屋署會因應不同政府部門(包括社會福利署)提出預留土地作各類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的要求,在制定公營房屋發展的規劃大綱時與規劃署及相關部門協調,並在規劃及技術可行的情況下,預留地積比率提供相關設施。
此外,以往規劃新住宅發展項目的過程中,法定規劃圖則上通常會根據用地一般可容納的最高地積比率或最高總樓面面積,再分別為住用和非住用用途(後者可作提供社福設施及政府、機構、社區設施或商業零售等用途)訂明最高地積比率或最高總樓面面積。經檢討後,政府自二○一八年八月起採納新的安排,在改劃土地作房屋用途(包括公營及私營)的階段,將那些計劃中並獲技術評估確認相關可行性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的樓面面積,在法定規劃圖上表明豁免計入有關用地的總樓面面積之內。此舉可在不削弱建屋量的情況下提供所需的社會福利設施,以滿足當區居民對社區設施的需求。我們相信這些措施均有助增加社福設施的樓面空間。
完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