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人均居住面積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管浩鳴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2021年人口普查》的數據,香港家庭住戶的人均居所樓面面積中位數約為172平方呎。此外,根據二○二一年十月公布的《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最終報告,政府訂下人均居住面積為215至237平方呎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在新規劃的公營房屋項目採用上述報告訂下的人均居住面積標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參考內地有關當局發布的《城鎮家庭居民「住有所居」量化指標研究報告》中提述的做法,將人均居住面積分為三個標準(即「底線標準」、「提升標準」及「舒適標準」),並將低於「底線標準」的家庭納入「住房保障體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美國、加拿大、日本及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制訂「最低居住水準」,以訂明關於居所的安全及基本設備、入住人數,以及睡房及廚房面積等方面的最低水準,以保障市民的居住質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香港2030+》)最終報告中提到的人均居住面積215至237平方呎,並不是政府就人均居住面積訂立的標準,而是顯示假設未來規劃的新增房屋單位平均面積增加10%至20%,以及單位總樓面面積由預計的每戶居住人口均分,推算人均居住面積可以出現的變化。

為提升香港這個集約高密度城市的宜居度和滿足社會對擁有更寬敞生活空間的期望,《香港2030+》在評估香港未來的土地需求時,加入了改善居住空間的考慮,上文提到新增單位平均面積增加10%及20%的假設(即公營房屋為55至60平方米,私人房屋則為83至90平方米)便是由此而來。訂立此假設時,發展局和規劃署參考了上海、深圳、新加坡和東京等多個先進國家/城市的情況。就提問的不同部分,發展局回覆如下:

(一)發展局和規劃署在進行新發展區的規劃研究時,例如北部都會區、交椅洲人工島和將軍澳第137區,已採用了上文所述更大居住空間的假設,以確保在規劃上能提供足夠的住宅土地滿足改善居住空間的期望。

(二)上述假設是一個平均值,作為我們進行規劃研究和相關影響評估的基礎,但在實際的房屋項目中,單位的大小各有不同,並非劃一。我們近年採取的做法,是引入最低單位面積限制。相比訂定人均居住面積,引入最低單位面積要求在執行上較為容易,對公眾和發展商亦更清晰易明。由二○二二年二月底開始,所有政府賣地項目、鐵路物業項目、市區重建局項目,以及私人發展商的換地和修訂地契的申請,均已加入最低單位面積要求,訂明每個單位的實用面積至少要達26平方米(約280平方呎)。政策落實以來,有八幅已出售的政府用地、兩個鐵路物業發展項目及五個市區重建局的項目加入有關最低單位面積要求。

就公營房屋而言,房屋局表示二○二二年《施政報告》已提出為新建單位面積「封底」。具體而言,香港房屋委員會於二○二六/二七年度起落成的資助出售房屋項目一般實用面積不會少於26平方米。新落成公屋方面,除了一至二人單位外,一般室內樓面面積不少於21平方米,即大致相等於資助出售房屋實用面積26平方米。

社會整體對上述引入最低單位面積限制的政策反應正面,有關政策還在起步階段,我們會因應情況,充分考慮房屋供應需求,適時檢視應否提高最低單位面積要求。

(三)除透過以上措施規限單位面積,《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亦訂明建築物就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標準,以確保建築物在安全、衞生和環境方面適合佔用及居住。在安全方面,《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規訂明有關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的規定,例如結構構件須建造至所需強度,建築構件須符合所需耐火效能,以及必須為單位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就衞生方面,有訂明每個用作居住的房間須以指定尺寸的窗戶提供天然的照明與通風。為推廣優質及可持續的建築環境,政府於二○一一年頒布一套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指引),並要求建築物以符合該指引作為申請總樓面面積寬免的先決條件。指引列出就樓宇間距(以改善空氣流通)、樓宇後移(以優化行人環境)和綠化覆蓋率(以紓緩熱島效應)的設計要求。政府目前沒有就單位內的個別空間(例如睡房)及居住人數設定限制,以免因過度規管而窒礙設計和為市民帶來不便。
 

2023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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