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第1、4、5、7至9、14、18、21、24、29至31、34、38至40、42至46、48至55、57、58、60、61、63、64、70、73、74、77至79、81、85、90、93至96、98、100、110、112、118及120至122條,以及新增第12A、49A、51A、79A及96A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修訂是相對多的,但我希望這樣正好反映我們在集思廣益、大家良性交流下,都是希望為社會做到一件更好的事情,亦因為這些修訂有其技術性,希望大家體諒我花少許時間將其歸納一下,向公眾作一個說明。有關修訂大致可歸納為九類:

(一)保留透過印刷報刊發布資料的安排

  《條例草案》原本建議更改《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城市規劃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道路工程條例》)及《鐵路條例》下有關發布資料和公告的要求,由透過印刷報刊改為透過政府部門或法定委員會的網頁發布。原本我們希望與時並進,但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決定保留現時透過印刷報刊發布的安排,但同時會按原建議加入透過相關網站公布資料和公告的安排。

(二)恢復《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現時為期三星期接收「進一步申述」的程序

  現時《城規條例》訂明,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可順應申述而引用第6B(8)條建議修訂有關圖則。考慮到公眾或會對城規會經進行公聽會後再進行的修訂可能仍然有意見,所以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們決定恢復現時為期三星期接收「進一步申述」的程序;但所收集到的申述只會交予城規會考慮,而不會再次另行舉行公聽會,以平衡精簡制圖程序的需要。

(三)優化《城規條例》公開申述及進一步申述的安排

  現時《城規條例》只要求城規會在展示圖則及其根據第6B(8)條建議的修訂的法定期間屆滿後,把收到的相關申述及進一步申述公開讓公眾查閱。因應法案委員會建議,為方便公眾了解其他人士的意見,並及早提交申述或進一步申述表達他們的意見,我們會加入新規定,要求城規會在收到每一份申述及進一步申述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開讓公眾查閱。有關這方面的修訂草案是涉及第46及49條。

(四) 修訂《城規條例》部分條文的表述方式

  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提出修正案改善某些條文的表述方式,這些修訂其實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只是令條文更讓公眾容易理解。修訂主要涵蓋以下三方面:

(a)有關發還圖則的程序中,如何處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拒絕核准所呈交部分的條文;
(b)有關城規會根據第12A條、第16條及第17條提出的申請而接收進一步資料指明期間的條文;以及
(c)「受規管地區」的相關條文。

(五)刪去有關已收回土地改作另一「公共用途」的條文

  這個可以說是整個法案委員會討論過程中一個最具爭議性的環節。法案委員會認為政府在收回土地後應按照原本向業權人交代的「公共用途」落實該用途,而事實上政府亦表明在收回土地後再更改「公共用途」的情況應該要避免,即使出現亦屬於非常罕見。因此我們提出修正案,刪去草案第14和38條有關容許政府將已收回土地改作另一「公共用途」的條文,以釋除公眾疑慮。

(六)優化容許與被收回土地相連或毗鄰的土地業權人申請收回其土地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及法律顧問的意見,我們提出修正案,修訂草案第18條,以優化《收回土地條例》下容許與被收回土地相連或毗鄰的土地業權人都提出申請收回其土地,當中我們提出的修訂包括:

(a)除了「業主」之外,亦容許「管有承按人」提出申請,以處理他們同樣面對相連/毗鄰土地被收回後餘下土地未能被合理使用的境況;
(b)加入申請時限,要求有關申請要在已收回土地復歸日期起一年內或行政長官容許的較長時間內提出,與現有《收回土地條例》下有關申索補償的時限相同;以及
(c)加入須就行政長官命令收回的相連或毗鄰土地,我們應該要進行刊登及張貼收地公告的法定要求。

  另外,就着類似的情況,《道路工程條例》第23條及《鐵路條例》第28條已容許管有承按人提出有關申請,不過並沒有設立申請時限。因此,我們建議於是次草案加入第79A和96A條,以及修訂第85及100條,將適用於《收回土地條例》的申請時限延伸至《道路工程條例》及《鐵路條例》。

(七)就法定城規程序進行期間同步處理收地反對意見的條文作文本修訂

  《條例草案》下建議,如果《城規條例》下的改劃建議涉及需要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來收回土地,政府可緊隨《城規條例》下的各項程序,相應及早展開《收回土地條例》下的相關程序,例如,當改劃建議展示予公眾查閱時,政府可同步為有關土地刊登建議收地公告,以開始接收及處理收地的反對意見。因應我們提出恢復在《城規條例》下接收「進一步申述」的修正案,我們亦檢視了《收回土地條例》中提述《城規條例》的相關擬議條文,並提出修正案,確保涵蓋展示城規會建議修訂的情況,以及清晰反映政策原意。

(八)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下「小規模工程」中的指明項目類別和澄清有關追討款項條文

  因應議員建議在《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擬議附表中政府提述的「小規模工程」項目清單內,應該再加入「碼頭」這個項目,以加快落實有關工程,惠及民生,我們建議修訂草案第31條。

  此外,因應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我們會就草案第29、73及93條提出修正案,澄清這些「小規模工程」的條文並不會妨礙任何人士在條例以外的補償機制,追討因受到「小規模工程」進行而所蒙受的損失。

(九)指明二○二三年九月一日為經制定的條例的生效日期
 
  我們原本建議《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由發展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不過如果我們根據原建議,即使《條例草案》在今日獲得立法會通過,倘若配合立法會會期,按程序生效日期最早也要到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為了盡早實施立法建議,我們現就《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提出修正案,直接訂明《條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九月一日生效。我們會加緊準備,確保在生效日期前備妥相關的行政指引和技術通告。
 
  除上述的修正案,我們亦提出了其他改善草擬和技術性的修正案,但都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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