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一題:環保設施的住宅發展項目

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共有117項設有環保設施的住宅發展項目已經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關於該等項目於附表內所述的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屋宇署、地政總署和規劃署在二零零一年二月和二零零二年二月先後發出《聯合作業備考》第一號和第二號,透過豁免將環保設施計入發展項目的總樓面面積,鼓勵發展商在發展項目中加入環保設施。環保建築政策在推行前,曾諮詢相關人士,包括專業團體、業界及相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政府先前已解釋過,並非所有環保設施都須支付補價。一般來說,那些屬於個別單位的部分,由單位業主及住客獨有或專用的環保設施,包括露台、工作平台和非結構預製外牆等,才須補價。就上述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的環保設施須否支付補價,還需視乎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而定。其他不屬個別單位業主獨有或專用,而是供發展項目的所有業主和住客共同使用的公用環保設施,例如加闊的公用走廊及升降機大堂、公用空中花園、設有郵箱的郵件派遞室等,則無須補價。

就張議員提出有關117個發展項目的環保設施面積和所付補價的資料,列於附件。標準補價率因不同的環保設施、區域或時間而有所不同,請參閱上載於地政總署網頁有關定期更新標準補價率的作業備考,基於時間及人手所限,我們未能應問題附表的第四欄(「補價標準率」)的要求按發展項目提供該等細分項目。

若須支付補價的露台、工作平台或非結構預製外牆是載列於本回覆附件的第三欄(「無須支付補價的環保設施」)中,我們會在同一附件的第五欄(「原因」)中載列解釋,交代有關情況。主要原因撮要如下:

(a)由於土地契約為無限制批約或沒有訂明最高總樓面面積限制,或有關發展項目在加入有關環保設施後,仍沒有超越土地契約的最高總樓面面積限制;或

(b)由於露台、工作平台或非結構預製外牆設施之相關利益已在收取有關發展項目的地價中反映,因此無需再另行支付補價。

多謝。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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