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傳媒披露,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就銅鑼灣時代廣場(下稱「廣場」)的發展項目給予規劃許可時加入的其中一項附帶條件是,廣場的地面必須預留一幅公共休憩用地。然而,有關土地由廣場落成至今一直沒有開放予公眾作休憩之用,而廣場的物業管理公司還向在該土地舉辦商業活動的商業機構收取租場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詳細說明城規會就廣場的發展項目給予的規劃許可訂有哪些附帶條件;
(二)有沒有評估廣場的業主或管理公司在該土地的權責是甚麼,以及就利用該土地而獲得的收益該屬哪一方所有;及
(三)政府有何政策或措施確保地產發展商履行地契中訂明須提供公共休憩用地的條款?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是在一九八九年五月批准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的規劃申請。在批准這宗規劃申請時,城規會提出下列三項附帶條件-
(a)須提供一定面積的公眾休憩空間;
(b)公眾休憩空間的布局及園景計劃須符合當時屋宇地政署署長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要求;以及
(c)須提供符合運輸署署長或城市規劃委員會要求的出入口、泊車位及上落貨設施,及落實該區的交通改善建議。
(二)時代廣場發展項目須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位於廣場介乎羅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處的地下部分,佔地3,017平方米、分有蓋和露天兩部分。這個公眾空間的用地是私人土地,業權屬時代廣場業主擁有。業主須負責管理公眾休憩空間用地,其權責是受一份「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簡稱「公用契約」(Deed of Dedication)所規範。這份契約是於一九九二年由當時屋宇地政署署長代表政府與時代廣場業主簽訂。契約就業主的責任和權利、有關土地的用途和政府的執法行動都有規管。主要的條款包括︰
(a)業主須自費保持所撥出的地方清潔整齊,免受阻塞;
(b)業主須自聘清潔和保安員工確保地方有效管理;
(c)業主須開放用地予公眾作行人通道或靜態休閒活動之用;
(d)業主有權在用地上搭建(或容許別人搭建)臨時構築物作陳列或展覽之用,但必須事前得到屋宇署的批准,並且不能妨礙行人通道。業主可就機構在舉行這類展覽和展示會時使用電力/水或由業主提供的相關設施和其他服務收取有關費用;
(e)如果業主不執行有關契約的規定,政府可按契約條款作出跟進行動,例如要求業主拆卸安放於用地上而會阻塞公眾通道的工程。
(三)一般而言,城規會在批出規劃許可時,是會按個別情況附加合適的條件,如要求申請人提供公眾休憩空間。按實際可行的考慮,這些條件會被納入土地契約,或透過《建築物條例》執行。為了確保發展商履行相關的條款,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在發展項目完工時,會核實項目附合地契或建築圖則中所訂明的所有條款後才發出滿意紙或入伙紙。針對業主日後是否繼續履行責任,地政總署和屋宇署會透過突擊巡查及跟進市民投訴,去監察有關條款的落實情況。
最後,在回應吳靄儀議員提問的引言部份,我想指出時代廣場這個發展項目自從落成以後,基本上是符合上述契約的要求。自廣場落成後,地下的公眾休憩空間一直按契約規定開放予公眾用作行人通道和靜態的休閒空間。我剛才已澄清,廣場的業主可根據契約的條款,向舉行展覽和展示會的機構收取費用,但有關的費用只限於在舉行這類展覽和展示會時使用的水、電及由業主提供的相關設施和其他服務。
多謝主席。
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