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處理大廈滲水投訴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屋宇署與食物環境衞生署成立以專責處理大廈滲水的投訴及查詢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聯辦處由成立至今,每年共接獲多少宗投訴及查詢個案,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聯辦處由成立至今,每年完成處理的投訴及查詢個案的數目為何;在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中,已成功找出滲水來源的個案數目,已進行維修工程但未能停止滲水情況的個案數目,以及已進行維修並停止滲水情況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在完成處理的個案中,需時最長及最短分別為多少,以及完成處理每個個案平均需時多少;

(三) 聯辦處由成立至今,共累積多少宗投訴及查詢個案仍未完成處理,其內容分類為何,其中有多少宗涉及需要查證滲水來源,平均每宗需查證滲水來源的個案的等候時間及最長的等候時間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 第(三)項的各區累積個案中,曾經處理但問題重複出現的個案數目為何;

(五) 聯辦處由成立至今,有多少人手處理有關投訴及查詢的個案;及

(六) 聯辦處有否檢討在處理滲水投訴的個案時所出現的困難或樽頸情況,以及有否研究如何可更有效及更快處理大廈滲水問題,使滲水情況盡快停止?

答覆:

主席:

正如申訴專員在2008年發表的《有關滲水投訴的處理直接調查報告》中指出,在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基本上是樓宇管理和維修問題,主要應由業主負責。然而,若滲水問題造成衞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或浪費食水,政府便會透過考慮行使有關條例下的權力介入。基於上述原則,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於2006年成立聯合辦事處(聯辦處),處理涉及上述問題的滲水個案。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聯辦處並無有關已接獲的查詢個案數字的統計。就聯辦處由成立至2010年7月底每年所接獲的投訴個案數字如下(聯辦處沒有備存按區議會分區的分項統計數字):

  由成立至
2006年底
*附註一
 2007 2008 2009 2010
(至7月底)
  ──── ────  ────  ────  ─────
全港
總數
14,041 17,405 21,717 21,769  16,338



*附註一:由於聯辦處各分區辦事處於不同時間成立,故在本答覆中所有有關各分區辦事處至2006年底所收到或已處理的個案數字均可包括多於或少於一年的數據。

(二) 目前聯辦處對滲水源頭調查有既定的標準及規定。根據過往經驗,部分滲水投訴個案由於不涉及衞生滋擾、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食水,並不屬於聯辦處法定權力跟進的範圍,亦有部分個案涉及虛報、滲水已經停止或投訴人撤銷投訴等。就上述情況而言,聯辦處會將該類個案甄別為不予調查的個案,並不會對個案的滲水源頭作出調查。

  聯辦處並無有關已處理的查詢個案數字的統計。下表分別列出聯辦處由成立至2010年7月底每年完成處理、被甄別為符合上述條件而需要聯辦處調查滲水源頭,及在調查後能成功找出滲水來源的投訴個案數字。聯辦處沒有備存按區議會分區的分項統計數字,以下數字為全港總數:

  由成立至
2006年底
(附註一)
2007  2008  2009  2010
(至7月底)
  ──── ─── ─── ─── ────
完成處
理的投
訴個案
*附註二 
8,410    13,375    16,708    18,237    12,124
需要調
查滲水
源頭的
個案
4,050     7,025     9,564    10,122     6,010
獲查明
滲水源
頭的個
2,272     3,246     4,476     4,813     2,453


 *附註二:由於從接獲投訴至完成處理個案之間,會相隔一段時間,因此在某年所處理的投訴未必全部是在該年內所接獲的投訴。

聯辦處並無上述個案在維修方面及之後的具體情況的資料。一般而言,若滲水問題造成衞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或浪費食水,聯辦處及有關政府部門會分別跟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要求業主進行維修。若滲水情況持續,該處會適當地對個案作出跟進,例如採取執法行動。

聯辦處人員要成功進入私人處所進行多項測試,以確定滲水源頭,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至為重要。由於每個個案的情況不同,調查所需的時間亦有所差別。倘若得到有關人士的充分合作,聯辦處一般可於約130天(90工作天)內完成調查。但由於許多個案須要反覆與投訴人安排時間進行實地視察及取得被投訴住戶同意入屋作多次檢查,故現時由接獲投訴至成功證實滲水源頭,平均需時168天。聯辦處會繼續加強宣傳教育,以期得到更多業主/住戶的合作,令該處可迅速完成調查行動。

(三) 截至2010年7月31日,聯辦處仍在處理22,416宗投訴個案。正如答覆中的第二部分所提及,聯辦處對滲水源頭調查有既定的標準及規定。故此,該處需先完成對餘下22,416宗個案的調查方能準確了解個案內容及是否需查證滲水源頭,而聯辦處並沒有就需查證滲水源頭的個案的等候時間作獨立的統計。

(四) 由於聯辦處仍在處理問題第三部分的未完成個案,因此沒有滲水問題重覆出現的個案的資料。不過,一般而言,在過往的個案中,有小部分會有滲水情況重複出現的問題。當中涉及的原因主要包括滲水位置在樓宇不同的地方出現及實際情況有所改變,如上層單位新業主重新進行排水渠管工程等。

(五) 鑑於市民對聯辦處服務的需求持續上升,我們曾於去年及今年為聯辦處進行多輪招聘。補充人手的加入將進一步改善聯辦處的效率。目前,該處大約有240名員工。除了上述人手外,聯辦處亦有聘請合約顧問公司協助調查。

(六) 自聯辦處成立以來,市民對其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在過去三年,聯辦處平均每年接獲超過20,000宗個案,而且這數字正繼續上升。我們一方面會繼續落實申訴專員在其於2008年發表的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研究改善聯辦處運作模式和效率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們亦正檢討政府在處理滲水問題的長遠方針以及資源運用。我們會研究可否鼓勵大廈業主透過利用調解,解決滲水問題引發的爭議。我們亦會研究可否透過立法有效解決業主之間因滲水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並參考外國規管機構處理滲水問題個案的經驗。在檢討過程中,我們會鼓勵公眾討論,探討各方案的可行性,並充分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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