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新界村屋非法僭建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處理新界村屋非法僭建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村屋非法僭建的個案發出勸喻信及清拆令的數目為何;截至每年年底,業主已遵從及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屋宇署每年就第(一)項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當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人士的判刑中最高的罰款額及監禁期分別為何;以及大部分個案的一般罰款額及監禁期為何;
(三)第(一)項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中,截至每年年底,已超逾清拆令指明期限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逾期時間(即一年以下、一至二年以下、二至四年以下、四至五年以下及五年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四)鑑於地政總署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就違反政府租契或許可證的構築物發出書面通知,飭令有關土地的承租人或持證人清拆該等構築物,過去五年,該署根據該條例就新界村屋的違例構築物發出書面通知的個案數目;至今已遵從通知及仍未遵從通知的指令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五)鑑於地政總署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就違反政府租契或許可證的構築物執行重收權重收土地或終止租契,過去五年,該署有否根據該條例就涉及違例建築的新界村屋執行重收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加強就逾期已久而未有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或根據法例重收土地或終止租契,以提高市民遵從清拆令及減少非法僭建的警覺?
答覆:
主席:
屋宇署作為政府在樓宇安全事宜方面的執行部門,一向根據執法政策,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如僭建物涉及已批租土地(即俗稱「私人土地」)違反契約條款的情況,則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屋宇署在執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時,亦考慮到樓宇安全、資源限制等因素而制訂執法政策。在接獲有關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投訴和舉報後,該署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就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自本年四月起,屋宇署已擴闊「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義,以涵蓋所有即使主結構已經完成,但仍在裝修或地盤清理階段的工程。此舉有助加強執法成效,遏止新建僭建物的蔓延。一如本局在今年內先後兩次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屋宇署正為針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進一步執法進行前期籌備。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對屬於須優先處理類別的新界村屋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發出清拆令,飭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每年就「正在施工」的新界村屋違例建築工程所發出的勸喻信的數字如下:
年份 勸喻信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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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58
二○○八 424
二○○九 291
二○一○ 305
二○一一 325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屋宇署也有針對不屬於「正在施工」類別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發出勸喻信,但並無備存相關的統計數字。
自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屋宇署每年就新界村屋僭建物(包括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所發出的清拆令的數字如下:
年份 清拆令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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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52
二○○八 423
二○○九 291
二○一○ 304
二○一一 328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由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每年年底時,業主已遵從及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已遵從的 仍未遵從的
清拆令數目 清拆令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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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15 37
二○○八 266 157
二○○九 136 155
二○一○ 145 159
二○一一 8 320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如果業主沒有在指明期限內遵從清拆令的規定,屋宇署一般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檢控該業主。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每年就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所提出檢控,以及當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的數字,分列如下:
年份 檢控數字 被定罪
個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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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7 12
二○○八 66 38
二○○九 132 76
二○一○ 129 77
二○一一 186 152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就上述被定罪的個案而言,最高的罰款為五萬元,而平均罰款約為五千五百元。在過去五年,只有一宗個案的事涉業主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罰。
(三)屋宇署沒有就個別年度的逾期清拆令作詳細分類統計。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已超逾清拆令指明期限的個案數字、按其逾期時間長短劃分,表列如下:
逾期時間 清拆令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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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以下 282
逾期一年至二年以下 159
逾期二年至四年以下 312
逾期四年至五年以下 37
逾期五年或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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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790
(四)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在收到查詢或投訴個案後,若發現建於私人土地上的構築物或其部分已違反土地契約條款,該署會考慮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向有關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反契約事項;如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糾正違反契約的情況,地政總署可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此外,地政總署亦會轉介與僭建物有關的個案予屋宇署作適當跟進,包括如村屋僭建物及超逾《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面積上限的違例建築物。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並沒有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飭令有關業權人清拆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新界村屋構築物。
(五)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沒有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就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新界村屋構築物,重收有關的土地。地政總署會轉介與僭建物有關的個案予屋宇署作適當跟進。
(六)屋宇署對逾期而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個案提出檢控前,須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事涉業主是否已提出上訴或正安排進行按清拆令所需的工程。然而,如當局於本年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屬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指出,屋宇署有計劃增加人手,成立專責組別,專門負責推行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新執法策略。該署也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並透過內部監察,加強對逾期已久而未獲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以提高市民遵從清拆令及減少非法僭建的意識。
完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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