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增加人手全面勘查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床位寓所(俗稱「籠屋」)及板間房等的居住情況,制訂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並提出長遠和全面解決相關問題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下定義;如有,該等定義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目前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分別對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業主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已完成及未完成的個案)的數字(按不同類別的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清拆令及提出檢控等列出);
(四)在第(三)項的個案當中,當局給予相關業主修正違例建築的期限為何(按執法行動類別分項列出),以及有否計劃縮短有關期限,以期早日消除有關違例建築所帶來的危險;
(五)在第(三)項的個案當中,相關業主逾期仍未解決有關的違例問題的個案數字(按不同類別的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清拆令及提出檢控等列出);
(六)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分別將就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物業發出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的數字;
(七)有否計劃加重對出租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人士和業主的罰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當局如何落實全面勘查劏房、籠屋以及板間房等的居住情況;
(九)當局有何新措施及計劃改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消防、衞生及治安等情況;
(十)鑑於屋宇署自二○一一年四月起開展一項針對劏房安全問題的巡查行動,至今共巡查了多少個劏房單位(按地區和樓宇種類列出);
(十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及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意外或事故,當中涉及的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的數字為何(按意外或事故的分類列出);
(十二)行政長官所指的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的內容為何;
(十三)何時開始及完成制訂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並提出長遠和全面解決相關問題的政策;及
(十四)有否擬訂解決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問題的工作指標、目標或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近年,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相關的樓宇及消防安全問題引起公眾關注。然而,社會上亦有意見認為這些單位有存在價值,因為它們可為部分市民,例如未符合資格申請或正等候分配公共租住房屋,但又希望住在市區的人士,提供可負擔的住所,令他們可以住在靠近其工作及/或其子女的就學地點。因此,政府的政策是要確保這些單位的安全,而非作全面取締。
為此,屋宇署自去年四月起已展開一項針對分間樓宇單位的大規模行動,目標是糾正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的違規之處。除此之外,政府亦已於今年修訂規例,把與分間樓宇單位內有關的建築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規定這些工程須交由合資格專業人士和承建商進行,從而確保工程的質素,使與分間單位有關的安全和衞生滋擾問題盡量減少。屋宇署亦已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工作,提醒公眾有關不當的分間樓宇單位工程所能導致的樓宇安全問題。
至於床位寓所(俗稱「籠屋」),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監管。任何處所的經營模式如符合《床位寓所條例》對「床位寓所」的釋義,必須申領牌照後才可經營,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劏房」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並沒有定義,但社會大眾普遍用「劏房」來指個別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小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而通常每個獨立小單位均配置有獨立的廁所,有些小單位更設有獨立的煮食地方。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多個獨立小單位的建築工程,往往涉及拆卸間隔牆、建造新的間隔牆、鋪設新增的電線、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管等。
「板間房」在《建築物條例》下亦沒有定義。按一般理解,「板間房」普遍存在於本港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樓,是較為簡單用木板分間成的小房間,使有關唐樓單位能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這些木板間隔頂部留有空間,以作通風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間房」內並沒有配置獨立的廁所或煮食地方,住戶會共用單位內原有的廁所及廚房。
「籠屋」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稱,在《床位寓所條例》下並沒有此俗稱的定義。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監管。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二)有關部門並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
(三)及(五)屋宇署一直有就涉及分間單位的違例建築工程發出清拆命令,但沒有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作分類。而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發出的命令中,曾就四十一張命令進行檢控。附件一為過去五年的執法數字。
另一方面,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是執行《床位寓所條例》的部門,負責處理床位寓所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
違例經營床位寓所屬刑事罪行。過去五年,牌照處就懷疑無牌經營床位寓所提出兩次檢控,涉案人士被法庭定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三千元及九千七百四十元。但牌照處並沒有接獲涉及違反床位寓所發牌條件的投訴或就此提出檢控。
(四)屋宇署如發現業主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發出命令,着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一般情況下,屋宇署會給予相關業主六十天以遵從有關命令。此外,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緊急情況存在,亦可主動安排進行有關工程或採取其他行動。
(六)屋宇署一般並不會把在執法行動中所發出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事務監督可將清拆命令在土地註冊處針對該相關處所而註冊,而自二○○七年一月至二○一二年九月期間所發出的五百二十七張命令亦已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相關物業記錄上。
(七)根據《建築物條例》,未經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四十萬元。如果有關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屋宇署如發現業主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包括加建及改建),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發出命令,着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及附加費。屋宇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業主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有關物業是否出租物業並非《建築物條例》中建築工程是否違例的相關因素。
此外,如上述提及,違例經營床位寓所屬刑事罪行。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5條,無牌經營床位寓所,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十萬元,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而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33條,床位寓所的持牌人如違反有關發牌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一萬元。
(八)至(十)及(十二)至(十四)屋宇署除了積極處理市民對違例分間單位的舉報外,亦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展開一項針對與分間單位相關的違例建築工程的大規模行動,目標是每年巡查一百五十幢目標樓宇。從二○一二年四月起,該項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數目已進一步由每年一百五十幢增至二百幢,屋宇署預計每年巡查的目標相應地增至約一千六百個分間單位。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屋宇署已巡查二千五百八十一個「劏房」單位。這些「劏房」單位按地區及樓宇種類載於附件二。
此外,政府亦已加強對分間單位相關工程的規管。於二○一二年十月三日生效的《2012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將與分間單位相關工程歸入小型工程類別,進行有關工程的業主必須僱用合資格的承建商,透過簡單而有效的程序施工。這些工程亦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各規例下有關消防安全、結構安全,以及排水工程等方面的建築設計及建造標準。屋宇署亦會就已完成的工程進行抽樣審查,令工程的質量更有保證,使與分間單位有關的安全和衞生滋擾問題盡量減少。
另一方面,牌照處在接獲床位寓所牌照申請後,會派員到有關處所作實地視察,並按照《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第95章)對有關處所的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進行評估和審核。在確定有關處所符合相關條例訂明的安全標準後,才會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向申請人發出牌照。此外,牌照處接獲牌照續期申請時,亦會派員進行視察。在確定有關處所符合發牌規定後,才會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為牌照續期。
(十一)有關部門並沒有關於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意外或事故的統計數字。
完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