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一套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方案,包括推出「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計劃)。根據該計劃,新界村屋的業主可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建成、屬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並且在其後每五年委任合資格人士對有關僭建物進行檢驗及安全證明,便可暫時無須清拆僭建物;而屋宇署將會優先取締未有申報的僭建物。此外,屋宇署於去年四月一日成立了村屋組,由41名人員組成。他們前往不同的鄉村勘察及搜證,而該組的首輪取締目標是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現有村屋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僭建物的類別劃分,屋宇署接獲根據申報計劃提交的申報的分項數字,以及涉及的僭建物獲准保留的申報宗數;
(二) 當局有否統計或估計,現時新界村屋(包括丁屋及祖屋)的僭建物的情況;如有,各區有多少幢村屋有屬首輪取締目標的僭建物,並按僭建物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 當局如何處理屬首輪取締目標的僭建物;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今,屋宇署就該等僭建物發出了多少張清拆令;
(四) 屋宇署的村屋組自成立至今的工作進展為何,包括勘察了哪些地區的村屋、發出了多少張清拆令,以及該等清拆令涉及哪些地區及哪些類別的僭建物;及
(五) 鑑於當局曾表示,會以一視同仁的原則處理市區及新界的僭建物,而屋宇署於去年十二月底就貝璐道4號屋一個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向有關業主發出勸諭信後,容許屋主及他委任的認可人士先後就該僭建物提交6次補救方案,至今尚未拆除該僭建物,屋宇署是否已放棄規定有關業主須先將僭建物清拆,然後才可向屋宇署遞交改建工程的申請及圖則的執法政策;若是,改變政策的原因及詳情為何;以及新政策於何時實施;屋宇署會否同樣容許未有申報及屬首輪取締目標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業主先提交補救方案,而無需先拆除該等僭建物;若否,屋宇署是否有兩種不同的執法政策;若是,原因和準則為何;若否,為何兩者處理有所不同?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時,屋宇署一直以樓宇和公眾安全為先,並且秉持依法辦事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在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村屋」)的僭建物方面,我們也是依循相同的原則,以「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辦法,務實地處理現存村屋僭建物的問題。
為加強對村屋僭建物的執法工作,屋宇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加強的執法政策。在這執法政策下,屋宇署除維持一貫做法,向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新建僭建物即時執法之外,也把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僭建物列作首輪取締目標,優先進行執法。
與此同時,屋宇署亦就其他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村屋僭建物,推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計劃)。村屋的業主可就符合資格的現存村屋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及提交資料,並安排由合資格人員進行安全檢驗和核證。獲接納申報的合資格僭建物,只要其後每五年再進行一次安全檢驗和核證,在對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期間,除非變得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被要求立即清拆。申報計劃的申報期限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屋宇署會分析透過申報計劃所收集的資料,對僭建物進行分類和風險評估,以制訂適當的後續工作。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報期完結為止,屋宇署共收到約18 000份根據申報計劃而提交的申報表格,涵蓋的僭建物類別主要包括圍封式露台、天台圍封式和非圍封式搭建物及地面一層的擴建物等。屋宇署現仍正在處理所接獲的申報申請,因此,我們現階段未能提供所申報的僭建物類別分項數字及獲接納的申報宗數等資料。
(二) 由於新界地區廣闊、村屋分布零散,政府在過往並沒有就新界村屋(不論是否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建造的小型屋宇)僭建物進行全面調查和統計。故此,我們未能提供新界各區首輪取締目標僭建物的相關資料。
(三)及(四)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成立專責的村屋組,處理有關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工作。針對屬首輪取締目標的村屋僭建物的大規模行動在二○一二年中展開。鑑於對首輪取締目標的執法工作規模龐大,大規模行動會分階段和有系統地進行。截至二○一三年五月底,屋宇署已從新界九個地方行政區選取17條目標鄉村,逐村巡查了約4 700幢村屋,並就上述巡查所發現的首輪取締目標僭建物,發出約130張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須工程糾正違規情況。有關命令涉及的村屋分布於新界九個地方行政區,涉及的僭建物主要包括樓高四層或以上的村屋,以及覆蓋村屋的有蓋面積超過一半的圍封式天台搭建物。在上述已發出的法定命令中,有四張已獲遵從。屋宇署現正按照既定程序,就約40宗逾期未有遵從法定命令規定的個案,安排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並跟進其餘的法定命令。此外,屋宇署剛在新界九個地方行政區的另外35條目標鄉村展開大規模行動,巡查約4 800幢村屋,以辨識首輪取締目標進行執法。
(五) 根據屋宇署的一貫程序,如在視察後確定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而有關僭建物沒有迫切危險,亦不是緊急個案,該署會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敦促其盡快自行糾正違規情況。若業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內進行糾正工程,屋宇署便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糾正違規情況。若僭建物屬較複雜或大型,屋宇署會要求業主須委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糾正違規情況的補救工程建議,並在補救工程方案獲屋宇署接納後,方可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有關貝璐道4號4號屋的僭建物個案,屋宇署一直按照既定程序、現行執法政策及《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採取跟進行動。有關4號屋地下低層的違例擴建樓面空間,如上所述,按屋宇署的一貫程序,業主須委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糾正違規情況的補救工程建議,使該僭建樓面空間封閉及不能使用,並在補救工程方案獲屋宇署接納後,方可進行有關補救工程。屋宇署已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接納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提交的修訂建議方案。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繼續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補救工程的進行。
至於處理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方面,根據申報計劃的規定,屬首輪取締目標的村屋僭建物並不符合資格參與申報,屋宇署會按計劃優先予以取締,並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一般而言,接獲該等法定命令的業主,須在指定限期內拆除有關的僭建物或進行糾正工程以終止違規的情況。視乎僭建物的情況,業主或須委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糾正違規情況的補救工程建議,並在補救工程方案獲屋宇署接納後,方可進行有關補救工程。有關原則與處理市區的僭建物一致。
完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