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傳媒報道,有發展商擬於西貢海下的「不包括的土地」(即毗鄰郊野公園,但不屬於郊野公園一部分的土地)上發展大型住宅項目。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政府若沒有妥善規劃不包括的土地的用途,任由大型發展項目在該等土地上進行,將會對郊野公園的環境構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使用狀況、法定用途、是否由私人擁有,以及有否牽涉發展項目;
(二)現時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最新規劃情況(包括是否已納入法定圖則,以及有關法定圖則的類別);
(三)會否擬定時間表,盡快把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納入法定圖則,並就該等土地的用途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會否加強巡邏不包括的土地,以確保有關土地的實際用途符合土地契約條款,並杜絕「先破壞,後建設」的行為;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鑑於有市民指出,在不包括的土地進行住宅發展,將對毗鄰的郊野公園構成影響,政府會否就發展建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全港共有七十七幅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當中二十三幅在二○一○─一一年之前已在《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下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政府於二○一○─一一年度《施政報告》中宣布,為照顧保育和社會發展需要,會把餘下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法定規劃圖則。政府目前的計劃是把五十四幅其中的大約半數納入法定規劃圖則內。有關計劃是考慮了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實際情況,包括有關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及美學價值、地理位置、現有民居規模,以及面對發展壓力等因素而訂出的。
到目前為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已確定把三幅分別位處西灣、金山及圓墩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並已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的要求進行一連串的法定程序。相關郊野公園的新的已予批准的地圖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漁護署亦已根據《郊野公園條例》制訂指定令,指定令已於十月十一日刊憲,並於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我們會根據將西灣、金山及圓墩「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的經驗,為餘下適合納入郊野公園的「不包括的土地」訂定評估的優先次序。
至於把「不包括的土地」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然後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工作方面,我們已把二十四幅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其中三幅已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內。我們預計可在二○一三─一四年內完成把其餘「不包括的土地」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工作。下一步把它們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工作會繼續進行。
就陳議員的提問,經徵詢環境局後,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發展審批地區圖(共涉及十七份發展審批地區圖)的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整體規劃意向(備註1),是保存區內的自然景觀,鄉郊環境和防止高保育價值的地點受到干擾。一般而言,發展審批地區圖內大部分地區暫時會被劃為「非指定用途」,只有若干土地被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以反映現有的鄉村及主要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在「非指定用途」用途地帶上,除農業用途外,任何發展均須先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規劃許可方可進行。有關用途地帶的規劃旨在方便有關當局在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前,得以有充分時間與相關部門詳細進行分析及研究,從而訂定有關地區合適的土地用途,以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
在有關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內的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法定用途地帶主要包括「自然保育區」、「海岸保護區」及「鄉村式發展」等。
已納入法定圖則內的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全部包括私人土地,該等圖則所包括的法定用途地帶載於附表。至於其餘三十幅的「不包括的土地」(包括漁護署已確定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其中兩幅「不包括的土地」),當中部分亦包括私人土地。
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在上述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中,地政總署就其中十九幅範圍內的個別土地,曾接獲興建或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包括小型屋宇)的申請,而城規會至今並沒有收到進行大型發展項目的規劃申請。
(二)及(三)如上述,漁護署已確定把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並已根據《郊野公園條例》進行一連串的法定程序。
獲評估為符合納入郊野公園準則的「不包括的土地」,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總監)會就建議提交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委員會)作考慮及諮詢有關持份者(如鄉事委員會或區議會),然後才展開法定程序。就法定程序而言,郊野公園是按照《郊野公園條例》內的規定所指定,當中亦包括法定的諮詢程序。在擬備郊野公園未定案地圖的過程中,總監須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8條諮詢委員會。在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未定案地圖前,總監須按照《郊野公園條例》的第9條的規定,將建議郊野公園的未定案地圖以中文及英文在憲報刊登公告。如在公告刊登之日起計六十天的查閱期間內,任何人因未定案地圖而感到受屈,可按《郊野公園條例》第11條將其反對該未定案地圖的書面陳述送交總監及委員會秘書。委員會會就反對進行聆訊,然後按《郊野公園條例》第12條將未定案地圖及有關文件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待批准。
另外,有關當局至今已將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當中三幅亦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草圖。餘下的工作正繼續進行。一般而言,為避免出現搶先發展而造成與周圍環境不協調的「現有用途」,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會按既定程序在憲後才會正式諮詢公眾。在兩個月的草圖展示期內,有關當局會諮詢相關的區議會和鄉事委員會,而市民亦可在展示期內,向城規會提交申述和意見。至於在預備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用以取代發展審批地區圖時,有關當局會在草圖刊憲前先諮詢有關區議會、鄉事委員會及相關持份者。同樣地,在兩個月的草圖展示期內,公眾人士亦可向城規會提交申述和意見。
(四)當漁護署職員在執行在郊野公園的日常巡邏時,如發現在「不包括的土地」有任何懷疑未經批准的發展,他們會盡快通知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以作出適當的跟進。
在地政總署收到有關投訴或轉介後,地政總署會派人巡視,並搜集與個案相關的資料,在有需要時亦會諮詢法律意見,以確定有否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若確定有違反地契條款,地政總署會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向有關人士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而最嚴重者政府更可收回有關私人土地。
此外,根據城規條例,規劃監督(即規劃署署長)可以在發展審批地區涵蓋的地方(即被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及後取代它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覆蓋的地方),對城規條例下的違例發展採取執管行動,包括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中止違例發展,及向未有遵從通知書規定辦理的人士作出檢控行動。
(五)如上文所述,在「非指定用途」用途地帶上,除農業用途外,任何發展均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規劃許可方可進行。城規會在考慮有關的規劃申請時,可按情況考慮施加若干條件,例如要求申請人評估其擬議發展項目在環境及交通等方面的影響,並提供改善和舒緩措施。
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工務)第5/2005號的規定,在現行的行政安排下,如發展計劃/方案可能影響天然溪澗/河流,負責批核和處理發展計劃的當局,須在各個發展階段徵詢和收集漁護署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小型屋宇發展項目的排污系統設計和建造,亦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與規例,例如環境保護署的專業人士作業備考《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5/93號》。
此外,根據有關法定規劃圖則,任何工程若涉及任何可能會對鄰近地方的排水情況或自然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河道改道或填塘工程,亦必須向城規會取得許可,方可進行。
備註:
1. 其中涵蓋大浪西灣「不包括的土地」的發展審批地區草圖的法定有效期至二○一三年八月六日,有關「不包括的土地」已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納入西貢東郊野公園未定案地圖。
完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