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君彥議員提出就《2013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2013年第206號法律公告)的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2013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於二○一四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由郭家麒議員擔任主席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有關工作已經完成,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各委員對有關公告並無異議。
在此我要感謝委員會主席及各位委員的審議工作,亦感謝剛才郭家麒議員和陳婉嫻議員的寶貴意見。
《2013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旨在宣布發達堂及達德公所為法定古蹟,為它們提供法定保護。在宣布為古蹟後,任何人士若想對這兩幢建築物作任何改動,須事先獲得由古物事務監督(即發展局局長)所發出的許可證。
發達堂於一九三三年興建,它不但見證區內一個顯赫的客家家族的歷史,同時亦是折衷主義住宅建築的典型例子,是糅合中西建築元素的住宅建築。古物古蹟辦事處將於二○一四年為發達堂進行復修工程的前期研究,前期研究工作預計於二○一五年完成。復修工程將於二○一六年展開,為期大約一年。發達堂將於復修工程完成後局部開放予市民參觀。
達德公所由屏山鄉紳鄧勳猷及其族人於一八五七年興建,是本港現存唯一專為村落聯盟聚會、祭祀,以及作為露天市集管理處而建的公所。達德公所整個修復工程預計於二○一六年峻工。屆時,作為反映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見證,達德公所將會成為屏山文物徑的景點之一,供公眾參觀和欣賞。
剛才郭家麒議員提到倘若政府動用公帑復修私人擁有的法定古蹟,政府應與私人業主簽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訂明開放有關古蹟的細節安排;若業主違反合約,政府可向其採取法律行動。我在此想重申,政府的政策目標是在尊重私有產權與保育文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是否開放予公眾參觀並非將有關建築物列為法定古蹟的先決條件。此外,把私人擁有的建築物列為法定古蹟,也不一定會影響建築物的業權狀況及現有用途,或自動給予公眾參觀的權利。很多其他地方例如內地、澳門、英國和新加坡的情況亦相似。建築物一經列為法定古蹟,便會獲得永久法定保護並會保存下來,成為香港文物和歷史有形可見的紀錄,讓我們這一代和子孫後代均可共享。在很多情況下,市民可在公眾能到達的地方欣賞建築物的外貌。至於法定古蹟是否可進一步開放給公眾參觀,則須視乎每宗個案而定。事實上一幢建築物一經列為法定古蹟,其發展會受到限制,因此,私人業主不願意把其名下的建築物列為法定古蹟並不罕見、亦非偶然。
香港的物業相當值錢,一些舊物業視乎所在的地段,亦有一定的重建價值。若我們要設立規矩,接納政府的資助進行維修便要將物業開放給公眾入內參觀,有時會弄巧反拙。維修的費用相對於相關物業價值或重建價值有時是不成比例地低,我們同時亦要考慮私隱方面的因素。以這個古蹟為例,裏面仍然有居民居住。當有人住的時候,要開放給外面的人參觀,不同的人對於自己私隱開放的接受程度有不同的標準。是不是如果業主不接受我們的要求或規定,接受公帑進行維修和保護時便一定要開放,不開放便不協助去復修有關的建築物,這是不是最好的做法呢?我覺得是存疑的。究竟我們是不是要保護相關的古蹟呢?如果是可以保護到古蹟時,相對來說我們動用一些公帑去復修,是不是已經符合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呢?
主席,剛才陳婉嫻議員提到「點、線、面」方面的保育工作。上個月在立法會上就另一個公告討論時,陳議員亦提出了類似的觀點。當時,我亦有一個回應。香港地少人多,隨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可以供發展的空間其實顯得很有限。政府一直致力在急速的城市發展中盡量保育我們的歷史建築,我們亦有嘗試在可行的情況下,例如透過保育中環這類項目去進行較大範圍的保育工作。但一如其他經濟已經高度發展的大城市,例如倫敦或巴黎,我們都要面對艱難的取捨。不同的持份者對保育的定義和新舊共融的理解和期望,對不同年代歷史建築保育方式等議題仍然有不少爭議,社會上還未有共識,世界也未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保育方程式。古物諮詢委員會正協助政府檢討本港的文物保育政策,當中我知道古諮會亦會探討於本港進行較大範圍的保育工作的可行性。若要進行較大範圍的保育工作,我認為社會上需要有多一點的討論和全面的考慮。
剛才郭家麒議員發言時有提到何東花園,認為政府未有盡全力去保育。這批評與事實不符,是有所偏頗的。之前我們宣布不將何東花園列為法定古蹟時已經詳細解釋過,我可以簡單扼要地說,前任發展局局長和我本人在宣布了何東花園作為臨時古蹟後,有跟業主探討換地、探討將發展規模作出調整,包括如果要將它列為古蹟時,牽涉的賠償金額,我們做了多方面和多番的努力;包括當我們宣布不能將它列為古蹟後,怎樣可以進內做一些拍攝和錄影的工作,以致這珍貴的建築物的外貌和裏面的情況都可以保留下來給我們和後人欣賞。但當業主基於不同原因而不願意合作時,我們亦不可以強行去做。在委員會審議時,我們提出是否可以以換地的形式,或用公帑將一些像發達堂這類業權買下來進行保育所牽涉的難度。社會上需要討論,對於歷史建築和古蹟,社會願意花多少錢去買入相關的建築物呢?以何東花園的例子,當時業主委托的專業人士所作的估價是差不多七十億,所以當時我們沒有把業權買下來。但究竟多少億才是社會願意接受的金額呢?這個社會需要討論。即使社會願意拿一筆錢出來將某個歷史建築或古蹟買下來,若果業主真的不肯賣,我們又可以怎樣?我們是否應該將建築物像徵地一樣徵回來?如果這樣做,跟我們香港一向尊重和保障私人產權這原則是否有衝突呢?社會在這方面的彈性和底線又去到哪兒呢?我覺得這些都是社會上需要進一步深入討論,凝聚主流的共識。
多謝主席。
完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