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強制驗窗計劃的推行

以下為今日(七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計劃),屋宇署每年會揀選5 800幢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向其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他們就其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有關業主須在法定通知發出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並在六個月內完成有關檢驗及所需的修葺工程。關於計劃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本人得悉,單位業主如曾安排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為其單位安裝鋁窗,在工程完成後的五年內可豁免強制驗窗,自計劃推出以來有多少名業主獲得該項豁免;

(二)為何樓齡少於十年的單位業主無須強制驗窗,但其他的單位業主在自行安裝新鋁窗的五年後便有機會被要求驗窗;政府會否檢討有關法例,把有關規定改為每十年驗窗一次,使法例的相關規定一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政府在回覆本人就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開支預算的提問時表示,屋宇署自推行計劃至回覆本人期間,共收到六宗涉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懷疑違規的舉報個案,每宗個案的詳情及調查進度為何;屋宇署如何處理並非涉及屋宇工程問題的舉報(例如合謀定價);有否統計至今共收到多少宗關於驗窗但不屬屋宇署職權範圍的舉報,以及當中有多少宗轉介至其他政府部門;

(四)屋宇署有何方法杜絕關於驗窗並屬其職權範圍的違規事項(例如小型工程承建商跨大維修工程及報價等問題),以及相關工作有何進展;

(五)鑑於有單位業主反映,由於驗窗及監督有關工程服務的利潤不高,不少身兼工程師的合資格人士對提供該服務的興趣不大,以致業主難以聘得合資格人士進行有關工程,政府會否放寬成為合資格人士的所需資格及經驗,甚至為驗窗工程設立一套發牌制度,以增加市場上可提供有關服務的人員數目;及

(六)屋宇署至今共接獲多少宗延期完成驗窗及有關修葺工程的申請,以及批准了當中多少宗;屋宇署就未有遵照驗窗法定通知提出了多少宗檢控,以及被定罪人士被法庭判處的懲罰為何?

答覆:

主席: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實施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從根源處理香港樓宇失修問題。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第123章),強制驗窗計劃適用於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屋宇署可向這些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他們在指定限期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就檢驗周期,根據現行法例,由送達強制驗窗法定通知的日期起計,屋宇署不得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五年期屆滿前,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原訂目標,是每年揀選約2 000幢樓齡達三十年或以上的樓宇和約5 800幢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樓宇,分別進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會被揀選在同一周期內進行強制驗窗計劃,以方便樓宇業主同時進行兩項計劃的檢驗及修葺工程;其餘的樓宇則只進行強制驗窗。由於過去一年多的運作經驗顯示推行兩個計劃有關的工作量極為龐大,加上社會有很多意見認為應減慢實施步伐,以讓樓宇業主及建築業界有更多時間了解新計劃和作好準備,屋宇署在二○一四年把兩個計劃新揀選的目標樓宇數目下調,除繼續就過往已經揀選的目標樓宇發出法定通知外,屋宇署今年只會揀選約1 000幢目標樓宇同時進行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而不會揀選樓宇只進行強制驗窗計劃。屋宇署每年會根據運作經驗,以及持份者和社會人士的意見,檢討該兩個計劃的進度和實施細節。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條例》並無條文訂明業主在委任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安裝鋁窗後,在工程完成後五年內可獲豁免被揀選進行強制驗窗。一般而言,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已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為單位所有窗戶進行鋁窗安裝工程,有關業主可主動要求該承建商同時按照強制驗窗計劃的規定及程序進行驗窗,並向屋宇署提交所需文件,屋宇署會考慮在五年內不向他發出法定驗窗通知。屋宇署並無統計此類個案的數字。

(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經過二○○三年及二○○五年兩個階段的公眾諮詢,得出的社會共識,是要以「預防勝於治療」的理念,推行強制檢驗計劃,以切實處理香港長久以來的樓宇失修問題。兩項計劃的法例修訂建議亦在立法會於二○一○至二○一一年期間經詳細審議後獲得通過。就強制驗窗計劃而言,公眾諮詢所得的社會共識是此計劃應適用於樓齡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而檢驗周期應為五年。由於強制驗窗計劃正處推行的初期階段,屋宇署每年會因應實際情況訂下計劃的目標樓宇數目。該署現時仍未訂出發出下一輪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的時間表,亦未有計劃修改檢驗周期。但該署會因應所取得的運作經驗、市場情況、持份者及社會人士的意見,適時作出檢討。屋宇署亦鼓勵業主應根據需要自行安排為其窗戶進行檢驗及修葺,以確保窗戶的良好保養和安全狀況。此外,該署亦會繼續透過宣傳措施,教育市民要適當使用窗戶及定期進行保養維修。

(三)屋宇署在回覆立法會議員其中一條有關二○一四至一五年度開支預算的提問時表示,自二○一二年六月實施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以來,屋宇署共收到六宗涉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懷疑違規的舉報個案。屋宇署及後經仔細了解個別個案後,發現有兩宗個案只屬一般查詢,與承建商懷疑違規無關。就其餘四宗個案,涉及的承建商獲相關樓宇業主委任為合資格人士,為窗戶進行強制驗窗計劃的訂明檢驗和修葺。被舉報的懷疑違規情況,主要涉及合資格人士訂明的修葺或更換窗戶工程並非必要,以及檢驗和修葺費用並不合理。有關該六宗個案的資料,請參閱附件。

有關懷疑有服務提供者違規或不當行為的舉報,如舉報者能提供足夠的資料,屋宇署便會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考慮提出檢控或展開紀律聆訊。就關於驗窗但並非屋宇署職權範圍的舉報(例如合謀定價),屋宇署並無此類個案的統計數字,目前亦未有此類個案需要轉介其他執法部門跟進。

(四)當檢驗及/或修葺完成後,屋宇署會抽樣審查合資格人士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確定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已按照法例及屋宇署發出的指引進行。如發現服務提供者有違規情況,屋宇署會考慮向其提出檢控或採取紀律行動。個別事項(如維修工程的規模及報價等問題)是否屬違規需要視乎情況,不可一概而論。

為讓市民更了解計劃的要求,屋宇署已提供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相關的標準及指引,包括製作了《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一般指引》、《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及《窗戶安全須知》小冊子等,列明檢驗及維修的標準及指引。業主可參考這些標準及指引,評估合資格人士提出的檢驗及維修項目和範圍是否合理。

此外,屋宇署亦透過不同渠道,建議合資格人士向業主提供有關窗戶檢驗及修葺的報價單時,需清楚列出所有修葺項目,將強制驗窗計劃下的訂明修葺所需的基本項目及其他窗戶提升工程的建議項目分開列出,並提供其各自的價目供業主選擇,這可避免雙方就強制驗窗計劃下所需訂明修葺的要求及範圍產生誤解及爭議。我們亦建議樓宇業主,如只希望完成強制驗窗計劃的基本要求及無意進行任何有關窗戶的提升工程,可於報價階段向合資格人士清楚表明。業主亦可邀請不同的合資格人士參與報價,以作參考及比較。如果合資格人士經檢驗後認為窗戶需要維修甚至更換,樓宇業主作為消費者,可向該名合資格人士了解原因。如果業主最後不同意該合資格人士的判斷,可考慮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提出修葺建議。樓宇業主如不滿已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的服務,亦可終止有關合資格人士的委任,並重新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及獨立承建商分別進行訂明檢驗/監督及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五)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窗戶的訂明檢驗或監督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是指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下列任何名冊內的人士,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名冊均已上載於屋宇署網頁。現時可提供驗窗服務的合資格人士共有約17 000名,其中15 000名以上為註冊承建商,這些服務提供者的數量應足以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此外,屋宇署亦有聯絡有關專業學會、承建商聯會及商會,這些機構已製備了有興趣提供驗窗服務的會員名單,名單的超連結已上載到屋宇署的網頁,以方便公眾查閱。

(六)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在收到法定通知後,由該法定通知發出日期起計,有關業主須在三個月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並在六個月內完成訂明檢驗及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如樓宇並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屋宇署會給予額外三個月時間,以便有關業主籌備及安排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若業主遇到困難而需要更長時間作安排,業主/法團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詳述申請延期的理據,屋宇署會根據個別情況,考慮有關申請。屋宇署並無統計有關申請延期完成強制驗窗個案的數字。

根據《條例》,業主/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送達定額罰款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屢犯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屋宇署或會安排其委任的顧問公司及承建商進行所需的檢驗和修葺工程,然後向業主/法團收回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費用及監督費,以及徵收不超過有關費用20%的附加費。

屋宇署至今就未有遵從驗窗法定通知一共發出了十七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十四宗已繳交罰款,其餘三宗個案仍在跟進中。由於強制驗窗計劃仍處於推行初期,屋宇署會以務實及彈性的態度處理未獲遵從的法定通知。該署會先發出警告信,敦促有關業主盡早進行驗窗及所需修葺工程。屋宇署至今沒有就未獲遵從的驗窗法定通知提出檢控。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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