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的保養和維修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私人土地的業權人有責任保養及維修其土地範圍內的食水管。然而,由於有不少鄉郊地區的土地業權分散,當該等地區內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時,當局往往難以快速地確定維修責任誰屬,以致有大量食水經由爆裂的食水管流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水務署接獲多少宗食水管滲漏或爆裂的報告,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私人土地上的食水管,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按現行規定,發展商或建築商為其興建的私人物業申請供水時,是否必須在供水系統進入有關私人土地的接駁點安裝閘掣,使水務署可於有需要時截斷有關物業的供水;

(三)水務署有否製作宣傳物品,教導鄉郊地區的食水用戶在遇到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事故時的處理方法,包括需預早知悉閘掣的位置,以便迅速截斷供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水務署有否制訂內部指引,規定該署的有關人員須於確定發生了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事故後的某期限內,向有關用戶發出維修通知書;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通知書有否訂明用戶完成維修工程的期限;若有,詳情為何;

(五)水務署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截斷供水,以免食水經由爆裂食水管流失;過去三年,水務署基於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而截斷供水的次數,以及平均每次截水持續多久;及

(六)有否考慮修訂《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引入可先維修然後向有關用戶追討有關費用的機制,以便當遇上緊急情況時,水務署可即時安排為私人土地上的食水管進行維修,以減少經由爆裂食水管流失的水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水務設施條例》(《條例》)第7(1)(c)(ii)及7(2)(c)(ii)條規定,用戶或代理人有責任保管與保養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當在私人土地範圍內發生食水管滲漏或爆裂事故時,水務署會先確認滲漏或爆裂的水管位置,並按照既定程序發出通知書,要求涉事用戶或代理人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維修。

就梁志祥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水務署共處理27 075宗食水喉管滲漏或爆裂的投訴報告。當中有2 891宗涉及私人食水水管,另有24 184宗涉及政府食水水管。

水務署未有以區議會分區記錄私人食水喉管滲漏或爆裂報告的數目,故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若以水務署的四個運作分區(即香港、九龍、新界東及新界西)劃分,食水喉管滲漏或爆裂報告的數目詳見附件一。

(二)為控制供水,水務署會在政府供水系統進入私人地段的交接位附近的政府地段安裝閘掣。另外,根據水務署現行規定,發展商或建築商為私人物業申請供水時,一般情況下應在用戶地段內靠近地段界線的位置裝設閘掣,方便用戶於日後在有需要時自行關上閘掣以進行維修或檢驗。

(三)水務署現時有印製小冊子、單張、海報,及在網頁內向公眾宣傳及推廣維修及保養內部供水系統及公用供水系統的責任與範圍,介紹處理一般供水系統問題的方法,以及建議他們定期檢查及維修私人食水水管。透過定期檢查及維修私人食水水管,用戶或代理人應知悉閘掣的位置,在有需要時關上閘掣以截斷供水及安排維修。若水管出現問題,用戶或代理人可先自行聘請持牌水喉匠進行詳細檢查,修補漏水或改正出現問題的喉管。如有需要,用戶或代理人亦可致電水務署客戶諮詢熱線尋求協助。

(四)水務署的內部指引訂明在確認私人地段出現食水喉管滲漏及應負責維修的用戶或代理人後,務求於兩個工作天內發出「維修通知書」(註),要求相關的用戶或代理人維修滲漏的私人水管。水務署會考慮事故的嚴重性,以及安排和進行維修工程所需的時間,訂出一個合理的期限,規定用戶或代理人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維修工程。

按照水務署的內部指引,如私人喉管只出現輕微滲漏,而又沒有對周遭環境和公眾構成不便或危險,水務署一般會給予有關用戶或代理人十四天的維修時間。若滲漏情況較為嚴重,影響周遭環境或公眾,水務署會要求相關用戶或代理人於三至七天內完成維修。

(五)對於喉管滲漏個案,倘若用戶或代理人未有在指定的維修限期完成維修喉管滲漏工程,水務署會在「維修通知書」所指定期限屆滿後向用戶或代理人發出「截水通知書」。水務署通常會在截水通知書發出七天後才進行截水。至於在緊急情況下如內部供水系統水管爆裂個案,水務監督可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暫停供水。

過去三年,水務署基於私人地段內食水管滲漏或爆裂而採取截斷或暫停供水行動的個案數目以及平均每次持續的時間詳見附件二。

(六)根據現行《條例》,在緊急情況下水務監督已可進入任何處所,以修理該處所的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

而在其他一般情況下,維修受損的私人水管乃用戶或代理人的責任。我們認為由用戶或代理人本身維修受損的私人水管較為恰當。惟假若用戶或代理人於安排維修水管事宜上遇上重大困難,要求水務署代為維修私人喉管,並簽署承諾書以承擔維修費用;又或用戶或代理人並無在水務署指定的期限內進行「維修通知書」內所指明的工程,水務署亦會因應個案的獨特情況,酌情考慮替用戶或代理人維修私人喉管,並根據《條例》第17條(3)及(4),在完成工程後向事涉用戶或代理人追討相關的維修費用。

註:《條例》第16條訂明,如水務監督信納內部供水系統是處於已出現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可藉通知書規定用戶或代理人就該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附件: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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