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政府投放不少資源推廣職業安全,但仍不時發生工人從高處墮下的工業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發生人體從高處墮下的工業意外宗數及其引致的傷亡人數,並按意外成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幢樓宇的外牆未有安裝任何可作臨時結構或棚架的錨固的永久設施(錨固裝置)或吊船工作台系統;該等樓宇的落成年期為何;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當局會否進行相關調查;若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措施保障工人在此類建築物外部進行維修工作期間的職業安全;
(三)過去五年,屋宇署在審批樓宇圖則時,有否參考關於「建築物外部檢查及維修設施」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要求擬建樓宇的外牆設計包含錨固裝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一些新落成樓宇的外牆仍沒有安裝錨固裝置,當局將如何加強規管,以防止再有工人在樓宇外牆進行維修工作時從高處墮下;及
(五)屋宇署會否檢討與高空工作有關的法例和指引,例如使用懸空式竹棚架(俗稱「狗臂架」式棚架)的安全指引,是否仍切合時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後,我的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屋宇署及建造業議會分別就建築物進行外部維修及保養的不同範疇發出指引。
根據勞工處所提供的資料,過去三年涉及人體從高處墮下的建造業工業意外個案的傷亡數字詳見於附表。
勞工處沒有備存涉及人體從高處墮下的建造業工業意外的成因分項數字。
(二)屋宇署沒有全港樓宇外牆是否設有錨固裝置或吊船系統的資料。鑑於全港樓宇的數目龐大,而樓宇亦可隨時加裝或移除錨固裝置,進行相關調查有一定困難,因此屋宇署未有計劃進行相關調查。
(三)及(五)屋宇署透過《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DV-14,鼓勵建築業界在設計樓宇時考慮納入有助進行樓宇外部檢查及維修的設施,並提供技術指引,以及設計不同設施時應考慮的因素。該等指引並非《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法定要求,屋宇署不能就設計樓宇不遵從相關指引而不批准建築圖則。倘若要將作業備考ADV-14下的指引及考慮因素變成可應用於所有發展項目的具體要求,技術上有一定困難。以澆注錨固裝置為例,如何就不同類型發展項目訂定有關澆注錨固裝置的位置、數目、規格等具體要求,可行性仍有待研究。就此,建造業議會的建造安全專責委員會轄下的維修、保養、改建及加建工地之工作安全專責小組已成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商會、工會、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物業管理、建築界專業團體和相關政府部門。勞工署及屋宇署會積極參與該等小組的工作,探討如何透過樓宇設計及為現時樓宇加強預防和保護措施,以提升裝修及維修工作的安全。
(四)此外,為加強職業安全,除上述由勞工處、屋宇署及建造業議會向業界發出指引外,勞工處一直致力透過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減低大廈外牆工作的危害,促進高處工作的安全。
就外牆棚架安全方面,勞工處聯同職安局推出中小型承建商「職安健星級企業」安全認可計劃,向中小型裝修及維修承建商提供安全培訓、資助購買防墮設施及進行安全審核等。截至二○一五年年底,已有三十間中小型承建商獲得星級企業資格,其中六間更因為持續獲得安全認可超過一年,職安健表現良好,而獲晉升為金星級企業。勞工處亦於二○一四年六月更新了《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釐清總承建商與分判商在樓宇外牆竹棚架上鋪設工作平台的責任,以確保工人在進行外牆工作時,有合適工作平台使用。
為加強從事樓宇外牆工作人士的個人防墮保護,勞工處聯同職安局推出資助計劃,資助業界購買流動式臨時防墮繫穩裝置及全身式安全吊帶等。此外,勞工處亦允許曾接受職安局專門訓練的合資格人士進行檢查及測試用作連繫個人防墮裝置的繫穩錨固裝置,以加強推廣進行搭建/拆卸外牆吊棚工人使用個人防墮裝置。
針對高處工作安全,勞工處除不時舉辦主題式安全講座及研討會外,亦支持工會及工人組織,舉辦工地安全演講,以及在各區鄰近裝修維修地盤的地點擺設展板,直接向工人及市民推廣高處工作安全。
勞工處亦透過不同途徑提醒工程持責者有關高處工作的風險以及消除這些風險的方法,包括透過發放安全警示予所有註冊安全主任和註冊安全審核員,敦促他們在執行其法定職責時,向其僱主/委託人就相關的預防措施提供適切意見。勞工處亦去信全港建造業承建商及分包商,敦促他們在安排搭、拆及使用吊棚時必須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勞工處亦透過發放「職安警示」,向承建商、工會和安全從業員專業組織簡介涉及高處工作及吊棚的意外事故,以避免同類意外發生。
在巡查執法方面,除進行恆常的突擊巡查外,勞工處亦不時針對高處工作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以遏止違反工作安全規定的情況。
完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