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政府發還承建商為工地人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發展局在二 ○一二年七月發出的《監察工資發放及發還承建商及分包商為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指引》(《指引》),當局會向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發還他們及其分包商為其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此外,按現行規定,每個工地須聘用一名勞資關係主任負責監察工人出勤、發放工資等工作。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有承建商要求勞資關係主任捏造工人出勤紀錄,藉向當局申請發還強積金供款以騙取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指引》實施至今,每年當局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發還強積金供款的申請,並按承建商名稱列出每宗申請的工程項目名稱、所涉的工地人員人數及供款總額;部分申請不獲批的一般原因為何;

(二)鑑於按現行規定承建商須(i)在建造工地安裝讀證系統,以查驗及核實儲存於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內的資料(包括出勤資料),或(ii)在取得建造業議會豁免安裝該系統後,以人手或其他方式填妥工人的出勤表,當局自《指引》實施至今,有否接獲有關出勤表資料失實的投訴,以及承建商要求勞資關係主任虛報出勤紀錄的投訴;若有,每年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出勤紀錄真確;當局有否定期了解勞資關係主任的工作情況,以確保他們不受承建商不當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指引》容許承建商以支票方式向工作不多於七個工作天的地盤散工支薪,當局是否掌握承建商以支票方式支薪的情況,以及該做法有否呈上升的趨勢;過去三年,有否承建商在沒有提交任何支薪證明文件及聲明書的情況下獲發還強積金供款;若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有否評估有否出現下列情況:承建商以現金方式向工地人員支薪,以逃避為他們作出強積金供款;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此情況,當局有何措施遏止此情況,以保障工地人員的權利;及

(五)鑑於由強積金受託人發出的供款摘要或《指引》訂明的其他證明文件,可用作證明承建商確實有為其僱用的工地人員作出強積金供款,自《指引》實施至今,每年有多少宗個案的承建商在申請發還強積金供款時提交供款摘要以外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當中申請獲批的個案數目;當局會否規定只接受供款摘要為供款證明,以杜絕承建商藉申請發還強積金供款而騙取款項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加強對建造業工人的工資及強積金供款保障,政府在工務工程合約中推行一系列保障及監察工地人員支薪的措施,包括規定工地人員須與其僱主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工地人員支薪須經銀行帳戶自動轉帳、在地盤設置紀錄工地人員進出地盤的電腦智能卡系統,及聘用勞資關係主任等,以監察承建商的支薪及強積金供款情況和協助勞工處處理欠薪投訴。此外,政府亦通過合約條款向工務工程承建商發還為其工地人員支付的強積金供款,當中可包括其分包商支付的供款,以鼓勵承建商/分包商確切進行強積金供款。承建商亦須按日向駐地盤工程師呈交工地人員的每天出勤紀錄,並定時呈交有關工資發放紀錄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等資料,以助勞資關係主任監察工人支薪情況。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有關工務部門向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發還他們及其分包商為其工地人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其分項數字載列於附件。至於發還強積金供款的申請及批准宗數、承建商名稱、工程項目名稱及工地人員數目,由於需要花費大量資源搜集有關數據,而所得的數據亦未必能作為合適的參考,現時政府未能提供相關資料。一般而言,在申請不獲批的個案中,其原因是承建商未能提交《指引》列明的所需文件。

(二) 根據我們現時取得的資料,在過去三年,有關工務部門曾收到一宗有關出勤紀錄資料失實的投訴,但因投訴人未能提供工地或工程資料而未能跟進。我們並沒有接獲承建商要求勞資關係主任虛報出勤紀錄的投訴。為確保出勤紀錄真確,駐地盤工程師與承建商已制訂了巡查機制,勞資關係主任會定期巡查工地,抽查工地人員的資料及核對承建商提交的出勤紀錄。除此以外,駐地盤工程人員亦會在工地紀錄簿填報每天承建商在工地運作各工種工人的數目,若發現工地紀錄簿的數目紀錄和出勤紀錄系統的紀錄有異常差異,會作出相關的跟進和調查。

(三)有關每年承建商向工地人員以支票支薪的數字及趨勢,政府沒有紀錄相關資料。一般而言,在承建商未能提交《指引》列明的所需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有關的發還強積金供款申請將不獲受理。

(四)在支薪方面,現時措施包括工地人員支薪須經銀行帳戶自動轉帳,就未能開設銀行戶口的工地人員,承建商或分包商須以現金支票發放薪金予這些人員。散工支薪方面,亦必須以現金支票支付及保存詳細紀錄,避免爭拗。透過以上支薪措施,我們並不鼓勵以現金支付工地人員的工資,而大部分承建商/分包商都不會以現金支薪。如承建商/分包商因個別情況而需以現金支薪,必須提交由工人簽署確認收納薪金收據,列明於有關地盤的出勤日數,並由勞資關係主任核對電腦出勤紀錄,確定出勤日數相符,以確保符合有關工務部門在監察工資及發還強積金供款相關的要求。儘管大部分承建商/分包商都不會以現金支薪,我們不能排除個別承建商/分包商以現金支薪作逃避為有關工地人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的可能,若然有這方面的投訴,我們可根據工地人員的電腦出勤紀錄,支薪紀錄及強積金供款紀錄作出跟進及調查,以保障工地人員。

(五)根據各工程部門的資料,在大部分發還強積金的申請,承建商都能提交供款紀錄摘要。只有少量申請,由於個別強積金受託人未能及時提供供款紀錄摘要,承建商須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但我們並沒有紀錄相關的統計數字。雖然《指引》容許承建商在申請發還強積金時提交供款紀錄摘要以外的其他證明文件,但《指引》亦訂明該文件需能證明承建商/分包商已為工地人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的實際款額為原則。由於已有機制防止承建商騙取發還強積金供款,所以政府目前未有計劃限制只接受強積金供款紀錄摘要為供款證明。

附件: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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