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規劃社會福利、休憩和康樂設施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只籠統地訂明當局在規劃長者地區中心、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時,應「在考慮長者人口、人口特徵、地理因素及現時的服務供求情況後決定」,而沒有要求當局按客觀準則(例如使用有關設施的估計人數)進行規劃。此外,《準則》單純以人口作為各區休憩用地及康樂設施的規劃標準,而沒有考慮各區或有不同的人口特徵。上述情況導致該等設施在不少地區出現供求錯配,而有需要人士需跨區才可享用有關設施或獲得服務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的下列統計數字:(i)按個案類別劃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數目、(ii)長者(即65歲及以上人士)人口、(iii)青少年(即10至20歲人士)人口,及(iv)少數族裔人口(以表列出);

(二)就當局為每個區議會分區內各類居民(包括(i)長者、(ii)青少年、(iii)少數族裔人士及(iv)長期病患者)分別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而言,去年的開支、現時的服務名額,以及現時用以提供有關服務的設施面積為何(以表列出);

(三)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內休憩及康樂設施的(i)面積及(ii)數目(以表列出);

(四)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有否定期檢討《準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各區按《準則》規劃的社會福利、休憩和康樂設施足以應付區內居民的需求;及

(五)當局會否制訂一套按人口特徵訂定的客觀準則,以供評估各區的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每區有足夠的社會福利設施及服務名額,使有需要人士無需跨區便可享用有關設施或獲得服務?

答覆:

主席: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下稱《規劃標準》)由規劃署統籌編制,目的是為土地規劃及發展過程提供指引,確保新市鎮、新發展區及其他土地發展項目,能為各項規劃用途及設施提供所需土地。各項規劃用途及設施所需土地,由相關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按照其服務規劃及其他相關因素負責制訂、檢討及更新。郭家麒議員問題的各部分,涉及多種社區用途及設施,屬多個不同政策局及政府部門的範疇。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包括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政府統計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規劃署、社會福利署,以及民政事務總署後,現謹答覆如下:

(一)按區議會及個案類別劃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數目,以及各區長者、青少年及少數族裔人士(非華裔人士)的人口數目分別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政府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就安老服務、青少年福利服務,以及為長期病患者提供社區復康網絡中心服務的修訂預算分別為61億元、18億元及2,900萬元。社會福利署(社署)沒有備存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每年開支及設施面積的資料。

開放給所有60歲或以上公眾人士的長者地區中心及長者鄰舍中心、為6至24歲的兒童及青少年而設的青少年福利服務,以及為長期病患者提供社區復康網絡中心服務均沒有設定服務名額。而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及資助安老院舍的服務名額(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則載於附件三。

少數族裔人士方面,所有經諮詢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均表示現時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或設施的服務對象均沒有以族裔區分,故政府並無按區議會分區劃分,就少數族裔而言社會福利服務的每年開支及設施面積的資料。

(三)各區休憩和康樂設施的面積及數目,載於附件四。

(四)《規劃標準》訂明政府按照人口及其他因素釐定各類土地用途、社區設施和基礎設施規模、位置及地盤規定的一般準則。有關準則旨在作一般參考,讓政府在規劃過程中可預留足夠土地,以提供作各項社會和經濟發展之用,以及提供合適的公眾設施配合市民需要。至於個別公眾設施的實施計劃,則須視乎個別項目在政府工務工程計劃內的優先次序。一般而言,政府考慮項目優次的因素包括當區入住的人口、現有設施的供應狀況和使用率,以及個別政策局及部門的政策和資源分配等。

除了參考《規劃標準》所載的指引外,政府在規劃康樂和休憩設施時,也會同時考慮體育發展的政策目標、現有設施的使用率、調查研究所顯示公眾對不同體育運動的喜好、區議會、體育總會和學界體育團體的意見,以及由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所提供有關設施的水平等,以滿足市民的需要。

福利設施方面,政府會透過諮詢服務營辦機構及持份者,定期評估服務需要,並會與相關政府部門在各區預留/物色合適的用地或處所(如公共屋邨、政府物業、停用的校舍等)設置福利設施,務求為各區有需要的服務使用者提供適切的福利設施。

政府各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因應其相關服務政策及發展需要,適時制定及檢討規劃標準。按照既定程序,當政策局及部門認為有需要根據其政策更新或制定相關規劃標準時,有關建議會提交予由規劃署統籌的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審議。

(五)《規劃標準》的第三章列明,部分福利設施的規劃標準以人口數字為基礎,部分福利設施的規劃標準則是根據多項因素作考量,包括有關設施使用者的人口、人口特徵、地理因素、現有設施供求情況,以及可供使用的合適用地或處所等。政府在規劃福利設施的時候會作靈活的處理,以配合各區有需要人士的需求。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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