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於上月宣布重新規劃春田街/崇志街發展計劃(重建項目),並就受影響的住宅自住業主(有關業主)推行一次性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在該項措施下,市建局大約會於三個月內以市價提出收購有關業主的物業,並待重建項目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後再向該等業主發放自置居所特別津貼。整項收購過程或需延遲兩年甚至更長時間。據悉,有業主質疑市建局重新規劃重建項目,表面上是為了改善重建項目日後的交通及行人通道,實質上是把重建項目的可建成單位數目由150個倍增至310個,以增加收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重建項目若最終不獲城規會通過,有關業主將不獲發自置居所特別津貼,該等業主認為特別措施變相是要他們與市建局共同承擔發展計劃的風險,當局事前是否知悉並同意市建局推行特別措施;若然,理據為何;
(二)是否知悉,市建局過往的重建項目,有否採取類似的特別措施;若有,詳情為何;
(三)會否要求市建局考慮放棄就該重建項目推行特別措施,並沿用慣常做法,即由測量師對類似地區一個樓齡為七年而面積相若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的假設重置單位進行估價,並按有關的平均呎價計算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然後一次性發放該項津貼予有關業主;及
(四)鑑於市建局會待計劃獲城規會批准後才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租客,該安排跟現行政策有否差異;當局有否評估該安排是否合理;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為了改善區內道路和行人環境,以及考慮了規劃的效益及對社區帶來的裨益,於二○一六年五月六日(開展日)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條例)(第563章)刊憲公布開展春田街/崇志街重建項目KC-008(A)(發展計劃),並把春田街納入重建範圍。市建局同時將早前於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開展涉及相同樓宇的KC-008項目(原項目)撤回及中止。市建局初步建議在發展計劃內,提供約310個中小型住宅單位及於樓宇低層提供商業及零售設施,比原項目建議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約多一倍。
根據市建局提供的資料,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一般情況下,市建局根據條例第25條開展發展計劃時,須待完成城規程序獲得批准後,才向業主發出收購建議。根據市建局既定的收購及補償政策,收購建議包括單位市值及特惠津貼。
鑑於該發展計劃的特殊情況,市建局董事會已批准為該發展計劃內受影響的居民提供一次性特別措施。根據有關安排,物業業主可按各自的情況及需要去選擇在該發展計劃開展後(即二○一六年五月六日)約三個月左右及在無須等待該發展計劃獲得相關批准的情況下,或等待該發展計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獲得批准推行後(批准日)出售其物業予市建局。
此外,市建局在批准日後會向已出售其物業予市建局的業主再支付一筆特別津貼。特別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先採納以發展計劃開展日評估的物業市值及適用津貼的總金額,或以發展計劃批准日評估的物業市值及適用津貼的總金額,兩者取其中較高的總金額,然後再扣除已支付給業主的物業市值後所得的金額。
根據上述的一次性特別措施的安排,不論物業業主選擇提前出售物業或等待該發展計劃獲得相關批准後才出售其物業,兩者的決定對總收購金額並無分別。特別措施亦避免總收購金額因物業市場在該發展計劃開展日及批准日期間的變化而受影響。
(二)市建局考慮了規劃的效益及對社區帶來的裨益,首次將早前開展的重建項目撤回及中止,並同時開展新的發展計劃涵蓋相同的樓宇。因應是次發展計劃/項目的特殊情況,市建局制定適用的一次性特別措施,讓受影響的居民可以有多一個選擇,於發展計劃獲得相關批准前出售物業。上述一次性特別措施只適用於該發展計劃,及不應被視作構成先例而援引用於市建局其他現行或將來的重建項目/發展計劃。
(三)上述的一次性特別措施乃市建局因應該發展計劃的特殊情況,給受影響的業主多一個選擇提前獲取有關物業的市值金額,而並非取代既定的收購及補償政策,或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方法。
(四)市建局須在完成收購的所有程序及獲得物業業權後,才可處理租客的補償及安置安排。該發展計劃仍會按現行政策處理租客的補償及安置事宜。
市建局在該發展計劃公布後已舉辦簡介會,向受影響的居民解釋該發展計劃及相關的補償安排包括上述的一次性特別措施。市建局會繼續與他們保持緊密溝通,釋除他們的疑慮。
完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