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公共屋邨停車場業主遵守相關地契的條款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在二○○五年把轄下公共屋邨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一個已易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基金(下稱「領展」)。根據有關停車場的地契,泊車位只可租予住戶、佔用人及真正訪客,但領展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遵守有關地契條款,以更改泊車位數目,或將部分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而在此情況下領展須繳交豁免費用,以及遵守地政總署在短期豁免書所訂的條款。另一方面,據報一位兩年前從領展購入一個停車場的業主近日計劃把他在該停車場擁有的泊車位逐一出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領展於二○○九年九月被揭發違反地契條款,把轄下停車場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當局除了要求領展補交豁免費外,有否向領展施加懲罰;若有,詳情為何;是否有渠道讓因領展違反地契條款而蒙受損失的居民尋求領展賠償;有關的監管機構有否就領展違反地契條款及出售資產有否違反相關的證券法例及守則進行調查;

(二)自領展上市以來,地政總署每年接獲領展就更改泊車位數目而提出的短期豁免書申請的宗數、所涉泊車位數目,以及獲批個案所涉豁免費為何;地政總署如何計算豁免費金額;有何機制確保領展及新業主遵守地契條款,以及分別有多少宗他們提出的短期豁免書申請有待審批;及

(三)鑑於領展月前把約50個停車場的月租固定車位改為浮動,可能令有關租戶在停車場泊滿時不能即時停泊車輛而需等候泊車位,當局有否研究領展此做法有否違反有關的地契條款,以及有否違反《房屋條例》第(4)條第(1)款的規定,即房委會須根據該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向房委會決定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各類或各種類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 

答覆:

主席:

胡議員的提問是關於當年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分拆出售給「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的停車場的管理,有關問題涉及地契執行、《房屋條例》規定和相關證券法例及監管守則的事宜。

綜合運輸及房屋局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供的資料,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執行地契條款方面,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根據地契條款處理已批租的土地。一如其他私人物業,地政總署主要是因應收到有關違反地契的投訴或轉介,根據現行程序作出巡查和跟進,並且會視乎情況徵詢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及法律意見,如證實有違反地契條款,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絕不姑息。

一般來說,地契不會載有條款要求違契業主作出懲罰性賠償,如有違反地契條款,地政總署會就個別情況處理,一般會要求業主糾正違契情況,或按實際情況處理業主的規範化申請。如違契的情況未被糾正或規範化,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將警告信送予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及依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有關土地或將有關權益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

就基金管理角度而言,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的管理公司有責任確保其基金按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專業的管理。這包括確保遵守適用於該基金的活動或管理的任何法例或規例。在遵守此總體責任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內適用之規定的前提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一般不會干預基金管理公司就管理其基金而作出的商業決定和活動。此外,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基金在符合有關的監管要求下(例如按適用規定而作出披露及取得持有人的批准)可售賣資產。

(二)在地契的規定方面,政府批出有關地段予房委會後,房委會之後分拆出售商業設施及停車場予領展所涉及的地契內,已列明在相關地段內須提供的停車位數目、可停泊的車輛類別等限制,有些個別地契亦指明部分車位須提供予鄰近屋邨或屋苑的住戶或訪客的車輛停泊。相關地契條款包括停車位規定的內容,公眾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正如其他私人地段一樣,涉及停車位設施的相關規定,是按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如運輸署、規劃署和房屋署)的意見而納入相關地契。

在業權人的義務層面上,正如其他私人物業一樣,領展作為物業的業權人須遵守地契所載的條款。若領展隨後出售有關物業,承購有關物業的業權人亦負有相同的義務。物業買家或投資者有責任自行了解及遵守所涉物業的地契條款。

就豁免書申請而言,與所有地契一樣,有關業權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以豁免原本地契內部分具體規定。地政總署按一貫處理豁免書的程序,處理領展或有關業權人就停車場泊位的短期豁免書申請,過程包括諮詢各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如當區民政事務處、規劃署、運輸署和房屋署等)的意見。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會評估有關車輛泊位的最新供求情况,考慮這些短期豁免書申請,以便靈活及適時地善用剩餘泊位,來回應其他人士或其他車輛類別泊位的當時需求。一般而言,若有關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地區人士沒有反對,地政總署便可向領展提出豁免條款建議書,當中包括豁免費及相關的豁免期。釐定豁免費的準則是反映有關物業因獲豁免限制而可增加的租值。

房委會在二○○五年拆售停車場予領展,地政總署沒有單就領展為更改車位數目而提出的短期豁免書申請備存分項數字。根據地政總署現有的資料,領展從二○一○年起共向地政總署提交125宗有關停車場的短期豁免書申請,主要涉及自二○一一年起更改部分車位的數目、停泊車輛的類別,以及容許提供部分車位予非當邨住戶或地契指明以外人士的車輛停泊。領展其後撤回或終止其中28宗申請,截至二○一六年五月,當中的96宗申請已獲地政總署批核,餘下的1 宗申請正在處理中。上述97宗短期豁免書/申請涉及約共900個停車位。

二○一一年起領展就涉及停車場的短期豁免書繳交的豁免費總額如下:

年份 豁免費總額(約)註
-- ---------
2011 10,450,000元
2012 10,100,000元
2013 10,110,000元
2014 11,680,000元
2015 11,120,000元

註︰有關豁免費包括有關豁免書所放寬的所有限制,即更改車位的數目、停泊車輛的類別,以及容許提供部分車位予非當邨住戶或地契指明以外人士的車輛停泊所須向政府繳付的豁免費。

就領展自二○一四年起已出售的停車場物業而言,其原有豁免書已終止,泊車位應按照地契條文使用,現時業主可提交豁免書申請。截至二○一六年五月,地政總署接獲4宗由現時業主提交的短期豁免書申請,涉及將貨車泊位改作其他類別的車輛泊位,以及將電單車車位租予地契容許以外人士停泊。
 
(三)就停車場日常運作方面,一般地契並不限制停車場的營運模式,例如以時租或月租方式出租車位。故此,領展將部分月租固定車位改為浮動車位的模式營運,並不需要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

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確保向租戶提供房屋和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就此,在規劃公營房屋項目時,房委會會參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指引和考慮政府部門和地區意見,制定合適的屋邨設施,包括停車場設施。

一如一般私人業主,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停車場物業的業主受到相關法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和《建築物條例》)、地契條文,及他們與其他機構訂立的合約所規範。只要符合相關法例和地契條文,政府不能干預私人業主合法使用物業的權利;同樣,只要有關業主不違反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房委會不能亦不會干預其日常運作和商業決定,包括停車場的運作及出售事宜。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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