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防止公共登記冊內個人資料被濫用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現時,市民可透過土地註冊處的網上系統或親往其客戶服務中心或查冊中心,使用櫃位和自助查冊終端機進行查冊,以查閱該處備存的《土地登記冊》及已註冊文書副本(統稱土地紀錄)。據報,今年初有騙徒透過查冊取得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業主的個人資料,再使用該等資料偽造身份證;然後冒充該業主放售有關單位,並成功騙取買家支付的訂金。有市民指出,上述個案顯示,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不法行為,損害資料當事人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有否對濫用土地紀錄內個人資料,以及使用該等資料冒充他人進行樓宇買賣的人提出檢控;如有,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個案的處理程序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採取旨在防止各個公共登記冊內個人資料被濫用的下列措施:記錄查冊人的個人資料;要求使用櫃位查冊的人確認知悉登記冊的建立目的、使用公共登記冊的限制及濫用所取得資料的後果;要求查冊人士須就擬使用所獲得資料的目的作出聲明;及修訂《土地註冊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訂明濫用有關公共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人須負上刑責;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其他措施防止各個公共登記冊內個人資料被濫用,以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利益;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土地註冊處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和《土地註冊規例》為影響土地的文書辦理註冊及為公眾提供查冊服務的公共辦事處。正如《土地註冊條例》的詳題和弁言所載,土地註冊處備存土地登記冊和提供土地紀錄予公眾查冊,目的是為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

根據《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土地註冊處處長在接獲任何人士的查冊要求和繳付所規定的費用後,便須向該人士提供所要求的土地紀錄。現時,土地註冊處每天提供逾20 000次查冊服務,使用者包括需要土地註冊處的紀錄以辦理物業交易、轉易和其他事宜的專業人士、地產代理、金融機構及其他公眾人士。

土地註冊處的紀錄可能載有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所規限。根據《私隱條例》,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個人資料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目的。如有違反該條例的情況,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可根據《私隱條例》賦予的權力發出執行通知,指令有關資料使用者糾正該項違反行為,以及防止該項違反行為再次發生。在《私隱條例》下,任何資料使用者獲送達執行通知後仍違反該通知,即屬犯罪,可處以罰款及監禁。

為提高土地註冊處查冊服務使用者對必須適當地使用土地註冊處的紀錄及遵守《私隱條例》的意識,土地註冊處於過去多年實行了多項行政措施,包括要求使用網上服務及自助查冊終端機的人士,必須事先表明同意接納相關條款及條件。當中的條款訂明,從查冊取得的資料不得用於任何違反《私隱條例》的活動。此外,土地註冊處亦透過不同途徑,包括在辦事處張貼通告、在文件加載備註等,提醒公眾查冊人士使用土地紀錄的資料時必須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就麥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警方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我綜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警方共處理了83宗與物業有關的騙案舉報,包括假冒他人身分、提供虛假資料及利用內地物業行騙,分別拘捕了48人及檢控了15人。警方沒有備存涉及濫用土地紀錄內個人資料的個案數字。

警方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從多方面調查匪徒如何取得有關資料。警方會繼續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進行情報搜集及分析,並適時發放最有效的防罪信息,以竭力打擊及防止與物業騙案有關的罪行。

(二)及(三)政府一直致力加強保障公共登記冊上所載的個人資料,並就公共登記冊的運作發出內部指引,指引內容包括:要求政府部門提醒查冊人士有關登記冊的建立目的及使用登記冊上個人資料的限制、收集及公開的資料不應多於建立登記冊的需要等。雖然該政府內部指引並無要求查冊人士確認知悉登記冊的建立目的及使用限制,但現時已有近40個登記冊採取此項措施。就記錄查冊人士的個人資料方面,現時該政府內部指引並無相關要求,但亦有一些公共登記冊要求查冊人士作出聲明時,提供他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等的個人資料。

該政府內部指引亦有建議各部門考慮在修改相關條例時,訂明濫用登記冊上個人資料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或要求查冊人士就查冊目的作出聲明。現時有約30個公共登記冊正實行上述措施。政府會繼續實行各項措施,同時參考各界的意見,以保障載於公共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免被濫用。

至於土地註冊處的紀錄,它有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等重要的法定功能。若有人按相關程序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查閱紀錄,根據現行法例,土地註冊處不能拒絕有關要求。此外,鑑於公眾對查閱紀錄的龐大需求,在引入任何或會影響進行合法查冊的便利程度及效率的措施之前,必須審慎行事。此等措施的實際可行性及其他影響,例如對土地註冊處資源需求及提供服務的效率的影響,都須予以考慮。

在處理濫用個人資料方面,正如我剛才提及,私隱專員獲《私隱條例》授權對違反《私隱條例》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如有任何懷疑涉及公眾人士查閱土地註冊處紀錄並違反《私隱條例》的個案,土地註冊處將轉介有關個案予私隱專員跟進。現時,我們無計劃修訂《土地註冊條例》以增設額外制裁措施來針對濫用土地註冊處紀錄內個人資料的行為。

土地註冊處會繼續探討可行的行政措施,以加強保障土地註冊處紀錄內的個人資料。舉例來說,土地註冊處正計劃將現時適用於使用網上服務及自助查冊終端機人士的措施,擴展至到櫃位使用查冊服務的人士,即要求他們確認知悉關於土地登記冊和土地紀錄的目的、使用限制及濫用所得資料的後果等,然後才接納其查冊要求。視乎該措施的成效,土地註冊處會繼續與私隱專員探討可行的辦法,根據《私隱條例》加強保障土地註冊處紀錄內的個人資料。我們亦會在未來有需要修訂《土地註冊條例》和《土地註冊規例》時,考慮可否就土地註冊處備存紀錄的目的作更具體的表述、查冊人士就查冊的目的須作出的聲明,以及加入就濫用登記冊上個人資料所須負上的責任。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