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鄉郊土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法定圖則中規劃作下表所列用途的土地的下述資料:(i)總面積,以及當中業權由(ii)私人和(iii)政府擁有的地段的總面積分別為何;(iv)位於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土地的總面積,以及當中業權由(v)私人和(vi)政府擁有的地段的總面積分別為何;
土地用途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綠化地帶 | ||||||
鄉村式發展 | ||||||
農業地帶 | ||||||
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 | ||||||
自然保育區 | ||||||
海岸保護區 | ||||||
郊野公園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土地總面積(公頃) | |
綠化地帶 | 16 302 |
鄉村式發展 | 3 368 |
農業 | 3 187 |
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 | 1 136 |
自然保育區 | 5 739 |
海岸保護區 | 827 |
郊野公園 | 43 455 |
變動日期 | 涉及的郊野公園 | 郊野公園總面積 變動的原因 |
涉及面積 (公頃) |
|
1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馬鞍山 | 由於西沙路之擴闊工程,一片郊野公園土地需要被剔出。 | 減少0.1 |
2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龍虎山 | 指定新的郊野公園 | 增加47 |
3 |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 北大嶼(擴建部分) | 指定新的郊野公園 | 增加2 360 |
4 |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西貢東、大欖、金山 | 1. 將三幅郊野公園的「不包括的土地」(即西灣、圓墩和金山)分別納入相關的郊野公園。 2. 當局使用最新的製圖技術重新量度上述三個郊野公園的界線。 |
共增加61 |
年份 | 郊野公園的總面積(公頃) |
二○一二 | 43 394 |
二○一三 | 43 394 |
二○一四 | 43 455* |
二○一五 | 43 455 |
二○一六 | 43 455 |
*由二○一三至二○一四年郊野公園的總面積增加的61公頃見上表第4項。
(三)(i)及(ii)截至二○一六年,政府估計在全港約4 400公頃農地中(按漁護署農地統計,與上述「農業」規劃土地用途面積不同),約700公頃屬於常耕農地。正如二○一七年《施政報告》中所宣布,食物及衞生局和發展局會於今年稍後時間共同開展顧問研究,以物色較大面積優質農地作為「農業優先區」,並且探討制定適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誘因以鼓勵或促使業主將閒置農地作長期農業用途。研究中會考慮用以制定「農業優先區」的參數。
(iii)根據記錄,在過去五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共有15宗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申請改劃與「農業」地帶有關的個案。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不同意其中七宗申請,而六宗則由申請人主動撤回,兩宗則延期考慮。換言之城規會在過去五年內並無批准任何涉及「農業」土地用途地帶的改劃用途申請。
至於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涉及「農業」用地的永久發展的規劃申請資料詳見下表:
年份 | 收到的申請數目 (獲批的申請數目) |
個別獲批申請的土地面積範圍 | 獲批的土地用途 (獲批申請的數目) |
二○一二 | 165(103) | 由65至3 280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95) |
公用事業設施裝置/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8) | |||
二○一三 | 159(97) | 由65至635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93) |
公用事業設施裝置/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2) | |||
墓地(2) | |||
二○一四 | 213(128) | 由40至786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124) |
公用事業設施裝置/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4) | |||
二○一五 | 161(61) | 由65至1 271平方米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61) |
二○一六 | 167(91) | 由65至1 940平方米 |
屋宇(1)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90) |
年份 | 申請數目 | 成功申請數目 | 相關農地面積(公頃) | 平均等候時間(年) |
二○一二 | 38 | 9 | 3.4 | 3.5 |
二○一三 | 51 | 14 | 6.2 | 4 |
二○一四 | 44 | 12 | 2.6 | 5 |
二○一五 | 45 | 41 | 5.4 | 5 |
二○一六 | 65 | 29 | 4.0 | 4 |
(四)一般來說,「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合資格的原居民在這範圍內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可獲考慮。如申建小型屋宇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相關法定圖則內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地帶,而該「鄉村式發展」地帶是涵蓋該「認可鄉村範圍」,申請亦可獲考慮。如申請地點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但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以外,視乎所在位置不同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定,申請人亦可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如獲規劃許可其申請亦可獲考慮。
然而,如申請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而又並非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則有關申請一般不會獲考慮。此外,有部分「鄉村式發展」地帶與「認可鄉村範圍」完全不重疊,位於該些「鄉村式發展」地帶上的小型屋宇申請一般也不會獲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屬「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都可供興建小型屋宇。另外,由於地形、地理環境、個別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亦直接影響土地的使用,政府未能提供適合作興建小型屋宇之用的私人及政府土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