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的三年,當局按年接獲19、44及49宗或合共112宗有人進行違例建築工程,拆除或改動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的舉報。按現行規定,屋宇署查明舉報屬實後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向有關人士發出法定命令,着令他們作出糾正。此外,屋宇署自一九九七年起每年推行路路通行動計劃,檢查全港目標商業樓宇內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以確定該等設施有否被拆除或改動,或因其他加建工程受到阻礙。關於商業處所內的無障礙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112宗有人拆除或改動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的舉報,按(i)有關無障礙設施的種類及有關樓宇的(ii)樓齡和(iii)所在地區,以及(iv)屋宇署的處理方式劃分的數目分別為何(按年以表列出);鑑於該等舉報宗數近年呈上升趨勢,屋宇署有否計劃檢查更多商業樓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路路通行動計劃推行以來,每年屋宇署(i)檢查商業樓宇的數目、(ii)向有關人士發出法定命令的數目,以及(iii)對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屋宇署基於甚麼準則挑選納入路路通行動計劃的商業樓宇,以及檢查該等樓宇時採取的程序及方法為何;
(四)鑑於本人得知有不少市民不認識路路通行動計劃,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的工作,令更多市民明白無障礙設施的重要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會否考慮規定食肆須劃出一部分輪椅較易到達的用膳位置,供輪椅使用者用膳時使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立法規定公眾停車場出入口須安裝車輛移動感應響鬧裝置,以免發生失明人士遭進出停車場的車輛撞倒的交通意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了使殘疾人士能夠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一直採取適當措施讓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享用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設施和服務。《殘疾歧視條例》的其中一個宗旨是將基於任何人的殘疾而在處所提供、進入處所通道、享用貨品、服務、設施的提供等方面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任何設施或服務提供者必須採取措施以符合法例的規定。政府亦鼓勵設施或服務提供者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高於法例要求的其他措施以利便殘疾人士。
為配合《殘疾歧視條例》,《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訂明需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設計規定,確保有關處所設有合理的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有關規例適用於新樓宇和進行改動或加建的現存樓宇。
按屋宇署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違例拆除或改動經批准供殘疾人士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凡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具體而言,除非業主已主動處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認可人士提出糾正方案,否則該署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作出修正,並將相關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自一九九七年起,屋宇署每年均按路路通行動計劃,檢查目標商業樓宇內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有否違例改動或被拆除。該計劃旨在讓大廈業主了解其妥善保養和維修樓宇內無障礙設施的責任。
就議員問題的各個部分,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運輸及房屋局及食物及衞生局,現答覆如下:
(一)就有關屋宇署於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間接獲的112宗舉報個案以及所發出法定命令的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及樓齡分布表列如下:
地區(註1) | 樓齡50年或以上 | 樓齡30年至49年 | 樓齡30年以下 | 舉報個案總計 (發出法定命令數目)(註2) |
---|---|---|---|---|
中西區 | 5 | 2 | 7 | 14(1) |
東區 | 0 | 6 | 44 | 50(7) |
離島區 | 0 | 0 | 2 | 2(1) |
九龍城區 | 2 | 1 | 3 | 6(1) |
葵青區 | 0 | 1 | 0 | 1(0) |
觀塘區 | 0 | 1 | 1 | 2(0) |
北區 | 0 | 0 | 1 | 1(0) |
西貢區 | 0 | 0 | 1 | 1(0) |
深水埗區 | 0 | 0 | 1 | 1(7) |
南區 | 0 | 2 | 0 | 2(0) |
大埔區 | 0 | 0 | 2 | 2(0) |
荃灣區 | 0 | 5 | 1 | 6(0) |
屯門區 | 0 | 1 | 4 | 5(0) |
灣仔區 | 4 | 4 | 1 | 9(0) |
黃大仙區 | 0 | 0 | 5 | 5(0) |
油尖旺區 | 1 | 0 | 4 | 5(1) |
總計 | 12 | 23 | 77 | 112(18) |
完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