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政府收回土地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過去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政府引用第124章收回土地:
 
(i)以作發展公營房屋(包括公共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等)之用的次數,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
 
(ii)以作興建道路之用的次數,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及
 
(iii)以作其他公共用途的次數(並按用途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
 
(二)土地業權人就第(一)項提及的收回土地個案提出司法覆核的宗數(並按司法覆核結果列出分項數目),以及該等案件由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至法庭頒下司法覆核裁決平均所需時間為何;及
 
(三)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是否涉及政府需要收回地產發展商及個人擁有的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情況;如是,收回該等土地的方式是否包括引用第124章;如是,詳情(包括至今是否已引用第124章)為何;如不包括,原因為何;如有其他收回該等土地的方式,詳情(包括所涉開支)為何(按土地業權人是地產發展商還是個人分別列出詳情)?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回覆如下:
 
(一)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曾為154個公共工程項目及市區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發展公司)的項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 124章)收回私人土地。

在154個項目中,13個項目是公營房屋發展項目;55個項目是配合市區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發展公司)的發展項目;2個項目涉及新市鎮/綜合發展區;3個項目涉及鄉村擴展;餘下的81個項目則涉及興建排水渠、進行修復河道工程和水務工程、興建學校、街市、康樂設施和安老院及鄉村遷置等。

至於因興建道路、排污或鐵路工程等而須進行的收地項目,政府會引用其他適用的條例收地。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曾就150個項目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作道路工程;70個項目引用《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第358AL章)作污水收集系統工程;及9個項目引用《鐵路條例》(第519章)作鐵路工程。

(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業權人就因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 124章)收回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共有8宗,詳情見附件。
 
(三)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前稱新界東北新發展區)作為政府新市鎮發展,區內規劃作發展的私人土地主要會由政府按相關條例收回及清理,並進行所需的土地平整和基建發展,以便推展有關的規劃用途。不過,在收回及清理土地前,政府會容許規劃作私人發展的相關土地業權人根據「加強版」的「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提出原址換地申請,惟他們須符合指定準則及條件。提出契約修訂申請的發展必須能確保適時供應房屋和其他設施,而於原訂發展計劃時限前未能符合要求的申請,有關私人土地仍然會由政府收回發展。

目前,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的收地工作還未全面展開。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期間,政府在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範圍內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了兩幅私人土地,面積共約1.5公頃,以便興建一所新的安老院舍大樓,該安老院舍大樓會用作安置現時居住於石仔嶺花園的安老院舍而受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計劃影響的合資格長者。由於政府仍在處理該兩幅土地的前土地擁有人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故暫時未能提供所涉及的補償支出。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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