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工程人員在樓宇外牆維修和保養樓宇設施時的安全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冷氣設備供應商和冷氣工程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有一些近年新落成私人樓宇的設計,未充分考慮工程人員日後進行外牆冷氣設備更換工程及維修工程時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儘管一些私人樓宇已安裝吊船工作台系統(吊船),(i)但由於相關樓宇的設計與吊船的實際應用未能配合,令吊船未能到達安裝有關設備的位置,以及(ii)即使可到達該位置,吊船與外牆的設備仍有一定距離,以致工程人員需要將身體伸出吊船外才能進行工程,因而有從高處墮下的危險;如知悉,政府有何措施改善該情況;如不知悉,原因為何;
 
(二)屋宇署有否檢討發展商遵從該署於二○一六年十二月發出的《建築物外部高處空調機保養及維修通道及安全設施設計指引》的情況,以及該指引的成效;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檢討;
 
(三)會否考慮冷氣工程業人士的建議,立法規定擬建樓宇外牆的冷氣機平台的設計,必須
(i)提供合理及足夠的空間讓冷氣設備平放、
(ii)提供工程人員可安全進出的通道、
(iii)與各類外牆喉管互相配合,以及
(iv)在適當位置設有防墮繫穩裝置(例如「羊眼圈」),以供工人扣上安全吊帶;及
 
(四)鑑於新加坡的相關法例規定,發展商於設計樓宇時必須以樓宇設施日後的保養及維修需要作為主要及必須考慮因素,政府會否(i)立法以實施類似的規定,以及(ii)引入外牆共用工作平台,為工程人員提供合理及足夠的工作空間,以減少他們從高處墮下的風險?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在外牆進行維修和保養工作的安全。勞工處、屋宇署及建造業議會分別就建築物進行外部維修和保養的不同範疇發出指引。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徵詢勞工處和屋宇署後,發展局現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建築物的外部維修及保養工程涉及職業安全範疇,須符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相關的附屬規例的規定,以保障工人安全。就樓宇外牆工程的工作安全,勞工處亦為業界發出工作守則及指引,該些工作守則及指引旨在提供一般工作環境及情況下的具體作業要求及措施,持責者需正確遵從工作守則。由於建築物的設計各有不同,承建商或僱主在樓宇外牆從事維修和保養工程前,有責任為其工程進行針對性的風險評估,包括充分考慮實際工作環境及情況(如樓宇設計的獨特性),制定適切的安全施工方法、程序及須採取的安全措施,以符合法例的要求。就提問中提及的個別情況,相關政府部門亦從業界得悉有關意見。相關政府部門會因應相關情況,不時檢視有關法例、守則及指引,以保障工人施工安全。

(二)就新建樓宇設計方面,屋宇署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向業界發出通告函件,公布《建築物外部高處空調機保養及維修通道及安全設施設計指引》,指引包括空調機四周需有足夠的工作空間及適當進出通道的要求等。自該指引發出後,首次獲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如涉及不計算空調機平台入總樓面面積的發展項目,均須按該設計指引的要求提供有關配套設施。屋宇署於二○一七年與勞工處及建築業界成立了工作小組,檢視空調機平台的設計指引,方便工人安全地進行維修工作。工作小組亦會檢視在外牆設置澆注錨固裝置的相關規定,以配合安全帶的使用。屋宇署稍後會把擬修訂的空調機平台指引按既定機制諮詢建築業界。

(三)及(四)根據現行政策,勞工處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相關的附屬規例,並一直透過巡查執法等工作,促進樓宇外牆維修和保養的工作安全。該些法例已訂明高處工作(包括外牆工程)的持責者必須遵守的要求,包括必須為高處工作的工人設置安全工作平台,以保障工人的職業安全。就建築物進行外部維修和保養,勞工處亦為業界制訂了工作安全守則/指引,包括《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則》、《安全帶及其繫穩系統的分類與使用指引》等。相關工作安全守則/指引有助承建商/僱主了解,並遵從相關法例要求。勞工處會不時檢視相關工作安全守則/指引,以配合一般工作環境的轉變。另一方面,勞工處亦會透過加強聯繫屋宇工程項目倡議人,敦促有關承建商在工程設計、施工前及施工期間的各方面部署,及早把工作安全元素納入施工方案與設計,以便透過建築設計及管理的理念,更有效地從源頭控制系統性的安全風險,以提升職業安全及防止意外。
 
屋宇署亦不時檢視《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轄下的附屬法例,及有需要時提出適當修訂,以切合建築科技的最新發展及回應業界的合理訴求,便利業界按法例規定進行建築工程。屋宇署現正研究修改《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B章),其中包括引入條文,規定樓宇設計須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以便利日後在外牆進行維修及保養工作。修訂規例的方向以個別樓宇的效能表現為本,以為樓宇設計提供更大彈性及配合日新月異的建築技術,而非為安全設施硬性訂定一套適用於所有樓宇的設計。按照這方向,在修訂規例生效後,屋宇署在審批圖則時,會要求認可人士提供維修樓宇外部的設施的資料,例如符合職安健法例的工作平台等,並須具體說明在圖則內予該署考慮和批准,以符合擬議的修訂條文。為配合擬議修訂的規例,屋宇署正制訂有關維修通道設計的指引,稍後亦會按既定機制諮詢建築業界。
 
除此之外,建造業議會於去年十一月發出了新修訂的《新樓宇外牆上設計、安裝及維修澆注錨固裝置指引-第二版》,以加強在外牆進行維修和保養工作的安全。建造業議會的建造安全專責委員會轄下的「維修、保養、改建及加建工地」工作安全專責小組,亦正探討如何透過樓宇設計及為現存樓宇加強預防和保護措施,以提升在外牆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時的安全。小組成員除涵蓋建造業界不同的持份者外,也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物業管理和相關政府部門,當中包括勞工處及屋宇署。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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